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法律讲堂合同纠纷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法律讲堂合同纠纷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签了合同就要履行吗?哪怕是欺骗签了卖身契或者威逼借条也要履行?
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只要合同不违反国家法律.道德风俗和公序良俗,当事人可以任意约定合同或协议的名称.内容和形式,都是有效的。至于你说的卖身契,我国没有解放前,在旧社会,人民不能当家做主,贫穷人家把子女卖到富人家,并签下卖身契,解放后,国家彻底杜绝了这种行为,将卖身行为定为非法。至于威逼签借条的行为更是违背合同法的平等.互利的原则,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之行为。
当然不,只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一旦签定,就必须要履行,否则就构成违约责任。而无效合同当然没有必要再履行,签订合同时一方利用胁迫、欺骗、威逼利诱、编造虚假信息等手段迫使另一方签订的合同属无效合同,当事人对于无效合同可以申请撤销,更有权拒加履行。
受法律保护的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合法有效合同如果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那会有可能给另一方造成损失,构成违约责任的一方就要依法承担违约责任。那么无效合同从签订合同时就没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它从一开始就不受法律保护,不受法律保护的合同没有履行的义务。
不请自来,莫怪莫怪🙏🙏🙏
“签订了合同是不是一定要履行呢?”
答:不一定,履行合同的前提和依据是存在有效的合同。无效的合同和撤销的合同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下面我们就一起来学习一下无效和可撤销的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国有企业的利益≠国家的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构成恶意串通需要满足三个条件:
俗称阴阳合同;
掩盖的行为属于双方虚假行为,没有效力;
签了合同就要履行吗?一般情况下是这样,签订合同是为了履行各自的职责,因为口说无凭,只用书面形式记录下来,合同中对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写得清清楚楚,如果有一方违约,另一方会根据合同的内容,追究对方的责任和违约带来的一切后果,可以走法律程序,依法追回自己的一切损失,让对方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当然,所签订的合同,前提是合同内容不能违规违法,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如果合同内容超出这个范围内,就视为无效合同,不必履行。 谢朋友相邀,以上个人观点,欢迎朋友们留言讨论。
业主委员会有权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吗?
业委会是否有权力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主要是看业主大会的决议,或者业主大会全权委托业主委员会处理和前期物业的相关问题。如果是业委会单方面做出的接触物业服务合同,在程序上市站不住脚的。
业委会作为业主的全权代表,只要得到业主大会全部授权,可以在做出解除前期物业合同时贴出公告,征求业主意见。如果反对的业主占到20%以上,那么则应该召开业主大会进行投票决定。业主大会有权撤销业主委员会未经授权而做出的决定。
但是,如果仅仅是物业公司为了保住自己的饭碗,串通一两个业主想挑事,那么明确告诉你,这条路行不通!笔者的小区也曾经发生过这样的事情。
笔者的小区由于前期物业一塌糊涂,业主怨声载道。小区停车场被物业公司串通门面房买家买走,车辆无法停放。在和物业交涉过程中,物业置之不理,甚至动用那些光头戴金链的人吓唬业主。小区除了搞搞卫生,其他一切都是摆设。
于是小区成立业委会,在历经千辛万苦后,业委会成立了。业委会成立后,先是要求物业公司整改,而物业公司拒绝整改。在整改期限到后,按照小区全部业主近九成的民意,业委会做出解除前期物业的决定!这期间,业委会主任副主任受到物业公司的百般骚扰,甚至被那些光头威胁。物业公司也收买了十几户业主试图阻止,可是,在业主强大的民意下,物业公司最后还是撤出了。在一千多户业主中,十几户连百分之一都不到。根本无法阻止小区做出的符合大家意见的决定。
业委会每次做出一些决定都需要征求业主意见,发布公告告知业主。不要奢求业委会芝麻大的事情都召开业主大会,也不要以为业委会没有满足你的个人要求就阻挠业委会的决定。总体上来说,只要业委会没有做出符合大家的决定,完全可以撤销业委会决定,甚至改选不负责任的业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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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业委会公益联盟权威回答】
前期物业服务公司一般就是指开发商建设开发销售房屋并交付使用后,依据我国住建委最早成立物业公司的文件精神(谁开发谁管理),指定前期物业服务公司。
现如今物业管理人员尤其是业委会工作人员在这里有一个重大误解需要纠正过来,根本不是业委会一成立,就是前期物业公司合同到期之时。
就是这个指定物业公司的时间怎么界定?!
根据住建委相关文件和我国公司法、合同法最高法解释,这种物业公司由开发商指定,
业主委员会有权解除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吗?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是发展商在销售物业前为了保证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设施设备的正常维修、维护、管理,维护相关场地环境卫生及秩序,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对全体业主是有约束力的,同时国家也提倡发展商按照房地产开发业务业与管理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在与发展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当包含《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内容。
根据《物权法》及《物业管理条例》,要终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首先在小区内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选出业主委员会;其次,选聘出新的物业管理公司并经过业主大会会议通过,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新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在新建的物业管理小区内召开首次业主大会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1.专有部分交付的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的50%以上,且业主入住率达到50%以上;2.自首位业主入住起满两年。
总之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必须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及各省市的有关规定进行,同时在镇、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看法,喜欢的关注我。在我的个人主页上能免费看到更多有关物业管理的文章。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法律讲堂合同纠纷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法律讲堂合同纠纷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