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房屋共建合同纠纷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房屋共建合同纠纷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怎样书写兄妹共建房产权协议书?
需要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同时在写作业上说明各自占有的比例。为了以后不发生必要的经济纠纷,可以在协议中说明将来如果遇到,赔偿和维修时,双方因承担的业务和责任。同时这份协议必须经过第三方见证。
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共建房屋,城市居民能拿到房屋产权吗?
城市户口和农村户口都是一样的,有工作的人好说,没有工作的人在城里吃什么,喝什么,到农村居住不是变成农民了吗?你们说是不是,既然变成农民应该有宅基地居住吧?现在很少学者没有报道城市户口无业人员怎么办,有多少无业人员在城市,
要看建在什么地方?如果建在农村的农民土地上,城市人是不应该有产权的;如果建在城市、由政府统一征用了的土地上、又经过主管部门批准建房的,城市人应该拿到产权。该农民也有产权,因为该农民已经落户城市。
相关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仅限于在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因此,城市人与农村人合资建房属违法行为,只能私下协商!不仅得不到产权证,还留下“后遗症”,日后可能起纠纷!
另外,因农村几乎家家都有宅基地,所以农村宅基地事实上没法转让!在种种政策制约下,城乡人均占有财富的差距之大,实在有违“体制原则”!如果要把缩小城乡差距的目标落到实处,至少要将农民的宅基地从资源转变为资产!措施有二:一是允许向城市人(至少是本县范围的城市人)转让宅基地,如此能让宅基地大幅升值!二是将宅基地属集体所有的法规落到实处,若遇到征地拆迁时,宅基地由农民集体以市场价出售,所获增值收益除集体提留外,必须以远高于承包地补偿费的价钱补偿给户主!
首先要明白农村宅基地的政策,农村宅基地首先是不允许城市户口的人购买的,并且非同一个村集体之间的村民也不允许互相买卖宅基地,这在法律上是不受保护的。目前农村的宅基地正在确权,国家法规也在调整,看趋势,国家也会促进农村宅基地的流转和价值体现,也就是说会放开农村宅基地的买卖,但是也不会允许城市户口买卖农村宅基地,并且卖后村里面就不会再给宅基地了。
至于你说的合资盖房,目前有两种方法走:1:手续留对方的名字,两人之间可以做一个有法律依据的投资协议,一定要有法律依据,不然违反国家法规的协议是无效的。2:建议找一个农村朋友代操作,留农村亲戚的名字。
就目前政策来说,由于城镇居民不能申请使用农村的宅基地,没有农村宅基地的资格权,且不能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共建房屋是无法获得房屋产权的。而且,稍为处理不好,易引发矛盾纠纷。与农村居民共建房屋,还需慎之又慎。确实要共建,笔者这里也有一些如何处置的案例,以供参考。
一、从试点地区公开的试点情况看:农村宅基地难以全面放开,城镇户口依然难有申请使用农村宅基地的资格。农村“三块地”(承包地、建设用地、宅基地)改革已进行了4年,33个试点地区中相对说来放得较开的也是宅基地在一定区域内进行拍卖转让,而且最为关键的主要是农户之间的拍卖转让,城镇户口人员仍不具有购买农村宅基地的资格。至于改革全面推开后,能否有所放开,比如不少城镇人口希望能买到宅基地还是未知数,如要适当放开,不但有城镇人员与农村人员利益争夺的问题,而且还需对《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进行修订,需要考量和权衡的因素很多。就目前政策和宅基地改革试点的情况来看,城镇户口人员既无宅基地的所有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又无资格权,仍然是无法办理农村房屋的产权。
二、同类情况的几种处置案例。下列案例,仅供参考,特别是第二、三条的案例中的“地下通道”。
(1)城镇户口的子女辈与在农村的父母共建房屋。这是目前城镇人员想到农村建房,且能打通房屋产权办理的最有效的通道。这种情况目前采用较为普遍,采用得也较多,因是一家人,一般也不易发生矛盾纠纷。其主要做法是,由城镇户口的子女主要出资出力,对父母的房屋进行改造,需要提醒的是有二,一是宅基地面积应是父母户口本上的农业人口为基数进行确定,二是建筑总高度要符合农房建设的相关规定。建成待符合房产继承的条件时(父母一方或双方过世),通过继承的相关手续将全部或部分房屋产权转移过来。
(2)城镇户口的人员与在农村的父母亲朋好友共建房屋。一部分城镇人员由于父母的户口已不在农村或户口在农村的父母已过世,第一条的案例已无法使用。如农村还有信得过的亲朋好友,加之其有足够的宅基地,且双方达成合作的共识,也有部分采取与农村的亲朋好友进行房屋共建。但需注意的是,在双方签订协议时,如有诸如共同开发经营或承包经营民宿、农家乐、农村养老、农产品初加工等国家引导和扶持的农村多种经营项目支撑,通过共同开发或承包租赁等正式协议的方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合作社或公司的名义明确更为稳当),对属于城镇人口的出资方更有保障一些。如确无项目支撑,最好多有一些见证人,如能进行公证更好。这也是一种地下通道,仍不能确权,出资人仍具有风险。
(3)城镇户口的人员与在农村的其他人员共建房屋。这一种风险相对较大,双方签订共建协议时,最好能参照第二条的案例有项目支撑,以合作社或公司的名义。当然也有直接出资进行共建或购买的,比如,据了解,笔者所在地的小城里已有一些人购买了城郊农民新村里群众多余的农房,买卖双方的相关权利和义务都在协议中进行了明确,有的还对协议进行了公证。这也是一种地下通道,仍然无法确权,出资人风险较大。
综上所述,就目前而言,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共建房屋,城镇居民确权难度较大,最有效的渠道应是与在农村的父母共建,其他地下通道均有风险,应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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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房屋共建合同纠纷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房屋共建合同纠纷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