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合同纠纷追加被执行人申请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合同纠纷追加被执行人申请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被执行公司一直处于吊销未注销状态,如何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第二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依行政命令被无偿调拨、划转给第三人,致使该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 被申请人在应承担责任范围内已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不得责令其重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执行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发生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将姓名或名称变更后的主体作为执行当事人,并在法律文书中注明变更前的姓名或名称。
执行期间被申请人无财产可执行,是否可追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了被申请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情况下,可以追加其他人执行的16种情形。只有符合规定的情形及其相关人员才可以被追加,否则申请人不能追加。
执行期间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追加被执行人。1:因被执行人企业法人合并、分立的,可申请变更后的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
2: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债务的、可申请追加投资人为被执行人。
3: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可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出资不实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
3:作为被执行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可申请变更、追加清算义务人为被执行人。
4: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出现解散事由后,可申请追加无偿接受其财产的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作为被执行人。
5:在执行程序中,可直接追加在人民法院作出书面承诺代为旅行的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6: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
7: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被上级机关或组织无偿调拨给其他企业或个人、可申请追加取得资产的企业或个人为被执行人。
谢邀!
题主的问题主要是执行中忒执行人的追加法律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7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此进行了规定,根据题主对案件的介绍我作解答如下:
总体原则,追加被执行人应当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规定的不能随意追加;
题主的问题中涉及到几个问题,一是与被执行人企业人格混同的另一家企业能否追加为被执行人?二是股东出资未到位但未到期能不能追加为被执行人?三是法人利用亲戚朋友的银行账户能不能追加?
第一,关于人格混同的关联公司,首先要有人格混同的证据,才能刺破公司面纱,要求混同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主要是人员、住所、财务、业务、财产等混同。其次,在执行中,没有法律依据追加人格混同的公司为被执行人,申请人需要通过诉讼的方式对此进行主张,由法院通过审判程序确认是否应当刺破公司面纱,确认人格混同;
第二,在司法解释中,能够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主要有:
1公司为一人有限公司的(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司法解释第二十条),
2公司股东未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上述司法解释第十七条)
3公司股东抽逃出资的(司法解释第十八条)
4公司股东认缴出资未到期,在下列情况下加速到期:(全国法院九民会议纪要)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合同纠纷追加被执行人申请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合同纠纷追加被执行人申请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