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建设合同纠纷中的反诉案例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建设合同纠纷中的反诉案例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女子对心爱的男子下药献身,最后却告其强奸,男子违法吗?
女子对男子使用下药的方式与男子发生性关系告其强奸,男子不违法,亦不构成强奸罪,女子涉嫌强制猥亵罪和诬告陷害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
男子构成违法犯罪首先要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而此提问中是女子实施了其他手段对男子实施了性行为,缺乏违法犯罪构成要件,男子行为不是危害行为,女子是在自愿的基础上,所以男子不够成违法犯罪!
女子捏造他人犯罪事实,向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告发,具有诬告陷害的目的,整个诬告陷害犯罪构成条件齐全,构成诬告陷害罪!同时女子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使被害人不知反抗,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与之发生性关系,侵犯了他人性羞耻心,因强奸罪只有男性才能构成,女性可以是强奸罪的帮助犯,女性强行与男性发生性关系,应构成强制猥亵罪!
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样的事情好似电视剧一样,痴心女子对于自己心爱的男人,爱而不得,便使出下三滥手段,不惜通过非常规方式以身相许,并留下相关证据,逼迫男子就范,如果男子“不识时务”,便由爱生恨,告其强奸。
最毒莫过妇人心。
女子这样做,为了达到非法目的,枉顾事实,不择手段,诬告陷害,损人不利己,最终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自作自受。
笔者讲述一个真实案例,希望对于这个问题的认识有所启发:
有妇之夫阿丙在离婚女子阿媚经营的建材店打工,因阿丙长相英俊、吃苦耐劳,被阿媚看中,后两人发展成为情人关系,并多次发生性关系。
不久阿丙妻子阿慧通过阿丙的微信聊天记录发现阿丙、阿媚二人的不正当关系后,与阿丙发生矛盾,并将此事告知儿子乐乐。后乐乐发信息辱骂阿媚,阿媚不甘示弱,也发信息回骂。
阿丙见因为不道德的婚外情,影响了家庭和谐与儿子之间的感情,遂向阿媚提出结束二人的不正当关系。阿媚将阿丙的分手举动归咎于阿丙的妻子阿慧,遂多次发送短信对阿慧进行辱骂。
同时,阿媚逼迫阿丙离婚,然后与自己结婚,阿丙当然不能接受,二人为此多次发生矛盾。为了断绝二人关系,阿丙果断选择离开阿媚的建材店。
男子肯定不违法,按照逻辑来说的话。但是要有证据,如果没证据的话估计就是要进去了,除非女的事后良心发现。
女子触犯了诬告陷害。如果男子觉得有疑点,或者怀疑女子下药,可以告知警方,如果警方现场找到了物证如药物之类,或者警方抽血化验检查到了男子血液中确实有某种药物的话,那女子也跑不了的,也要进去蹲大牢的。
西安一开发商起诉购房人 要求确认内部认购合同无效,开发商获胜对此你怎么看?
律师回答的完全正确,公共部分出现问题必须动用公共维修资金,所谓的楼下住户享受不到利益是不对的,如果楼顶漏雨很厉害,会出现大量漏水流到下层用户,包括楼梯等,这种情况是存在的,虽然很少发生,但毕竟有。你也许觉得荒唐,是因为你没碰到这种情况,我们碰到过,房顶开裂,顶层大量灌水,水深至小腿,说水漫金山都不为过,水漫至楼下几层用户,楼下用户追至顶楼人家询问,见状也无语了,正所谓城门失火殃及池鱼,这个道理大家都懂得,不要灾难临头再来懊悔。
法院判决商品房购房合同无效,这就是法律的公正性和必然性。
类似问题在很多城市都有出现,并不稀奇。购房这个事情对工薪族来说是一个大事,既关系到安身之所,又耗费全家之资。同时,一旦出现购买无证房被认定无效的情况,不管道德上如何谴责开发商,但实际上的损失只有购房人自己承担。这个事情也怨不得法律。因为法律保障的是合法购房行为。非法购房本身不可能受到法律保护。
在为购房人唏嘘感喟遗憾同情的同时,这个事情给老百姓一个核心的启示就是,只有学习法律遵守法律,真正捋清购房过程中自身的法律风险,坚决屏蔽无良开发商无证售房的各种忽悠,才能避免自身利益受损、情感受伤!
同时,法律或者政府应该研究更有针对性的办法措施,加大对无证预售非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可以用重罚的方式,譬如没收非法预售带来的非法所得;也可以停止项目的后续手续办理,提高开发商非法预售行为的资金成本和时间成本;还可以把案例中类似的开发商列入社会信用黑榜企业名录,向社会公布广而告之,让违法销售的开发商成为过街老鼠!这样的法治氛围和行政治理预期之下,把非法预售的行为彻底打压下去,类似的事情才可能从根本上杜绝!人民群众的利益才会得到更好的保障!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建设合同纠纷中的反诉案例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建设合同纠纷中的反诉案例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