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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与招标文件有矛盾,应当怎样处理?
根据《招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签定的合同不得实质性改变招标文件的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法律的规定是很明确的:合同不一致时以招标文件为准。法律之所以做这样的规定是因为公开招投标项下的合同并不是仅仅是招标人与中标人之间的关系,它还可能关系到第三方,如果中标之后双方能协商实质性的改变那还招什么标?第三方有权提出质疑
首先确定招标文件是什么。它毕竞是甲方一方写出的规定,那怕它符合法律,当然,它也不敢内容违法,但它绝对代表不了法律。所以,违背了招标文件,不等同于违法。
而合同,是双方协商制定的,按合同法的规定,双方所签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所以,一旦合同签定,双方必须严格执行,任何一方不得更改。所以签定合同是非常严肃的事情,一字一句都不可马虎大意。招标文件有多长?又能包含多少东西?一份合同绝不会照搬招标文件而己。
合同如果有些条款违背了招标文件的初衷,以合同为准。
“在一个工程建设项目中,如果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中约定的内容,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应该以哪个内容为准结算工程款呢? ”
2019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正式实施,第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即当上述文件内容不一致,且一方当事人请求时,应当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内容为依据结算工程款。
关于您提到的招标文件与合同文件有矛盾时,在回答该问题前,我们必须明白招标文件在法律上的意义。招投标程序就是签订合同的过程,招标文件属于要约邀请,投标文件属于要约,中标通知书属于承诺。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当中标人接收中标通知书的那一刻,合同就已经成立了,双方必须按照招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的内容签订合同,不得签订与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合同。所以正常情况下,合同是不可以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更不可以与招标文件有矛盾。
但是目前的招投标领域,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情况有很多,出现矛盾也不足为奇,在这种情况下就要区分情况予以处理:如果属于与工程款结算相关的条款,则应以招标文件为准;如果属于与工程款结算无关的条款,且投标文件也没有响应,则应以合同为准。
招标(文件)的作用是确定采购产品的生产厂家。最后做什么,做多少都以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法律依据。有时候,特别是项目数额较大时,招标单位(采购方)委托招标公司招标时,为了少交一部分招标拥金,招标单位不把所有的采购明细都列入招标文件中,这样标的总额就能降低不少,交付的招标拥金就能下降一些,这种情况时常出现,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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