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纠纷的后果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解除劳动合同纠纷的后果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因主管部门调动或转移工作单位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未造成失业的,不支付赔偿金?为什么?
感谢悟空邀请。
题主这个问题,我理解是属于公司合并或集团公司各子公司之间岗位变动。公司合并,一般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是否支付补偿金,区分方法是看劳动者是否改变劳动合同的内容,比如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地点。如果没有改变,当事人应当接受公司的安排,除非当事人自己辞职,自己辞职是不能要求补偿金的。
劳动者只有改变劳动合同的内容,改变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地点。才能要求赔偿经济补偿金,而在公司合并或者集团间各子公司间变动,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且并没有解除。
《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合并后新单位、法人除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外,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继续履行。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公司法》规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因此,在吸收合并、注销原公司时,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应由新公司承继这些员工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合并后新单位、法人除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外,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继续履行。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公司法》规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因此,在吸收合并、注销原公司时,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应由新公司承继这些员工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只要劳动合同的用人主体不消灭,用人单位无法定理由或者约定解除理由而单方解除合同的,都应当赔偿。但是,用人单位合并、分立、名称变更的应当继续履行合同,或者经协商解除合同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须补偿。反之,只有补偿。这里的用工主体是指合法的,在国家工商部门或者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取的用工资格的组织、企业或者单位,至于,用工主体所设的部门无用工主体资格。
公司或者部门给你调动职位那是正常的现象,你可以选择不接受或者自动离职,如果你不接受职位调动公司也有权解聘你,理由当然是你不配合公司工作安排,这种情况下一是尽量和公司协商,看能否不调动职位或者协商部分补偿,支付赔偿金是当遇到不可抗拒因素被迫离职的情况下才有的或者公司辞退员工。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纠纷的后果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纠纷的后果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