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合同纠纷必须先经过程序吗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合同纠纷必须先经过程序吗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合同中约定了由一个外地法院判决的约定,现在如何在当地起诉?
没有别的办法,按照合同自治原则,双方约定了管辖法院,只能在约定法院立案,本地法院无法受理,如果勉强受理了,一旦对方提出管辖异议就属于错案,法官就会受到处理。你觉得自己有理,证据充分,就按照合同约定的法院申请立案,没有其他办法可以解决。要想省事,可以到当地请个律师,由他全面代理。
约定管辖需要同时符合以下几个条件才算有效。
1.约定的法院一般需在这5个法院之中选定,即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和标的物所在地。如果约定的法院不属于上述五个法院之一,那么一般来说,可以认定约定的法院与案件纠纷无密切联系,这就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该约定管辖无效。
2.不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对于一些特殊的案件,为了方便查清案件事实,法律不允许约定管辖,如不动产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如果属于这些纠纷,约定管辖无效。
3.不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一般来说,一审案件应当由县区法院受理,特殊的案件,比如涉外、标的额较大(各省标准不同)、知识产权类等案件,由中院一审。所以,如果违反了级别管辖的规定,约定管辖也是无效的。
对照下自己的情况看看,再想办法。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通过你的叙述,我认为你纠纷应当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其理由如下:
一、协议管辖的生效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协议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如果协议约定管辖法院,该约定的管辖法院必须是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同时该约定不能违法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的规定。
二、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专属管辖,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可以看出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人民法院的专属管辖,必须由涉案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
综上,根据你的叙述,你的情况系索要工程款,属于建设施工合同纠纷。该类纠纷应当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当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
合同当事人可以协议约定管辖法院,但也存在约定无效情形,其中包括约定的法院与合同必须存在密切联系,如法院所在地为原、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
如果均不存在上述联系点,则约定无效,当事人可按照法定管辖起诉。法定管辖包括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合同履行地则依照民诉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进行确定。
谢邀!
先看约定管辖是否有效。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协议管辖需要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选择的管辖法院不属于上述任何一家法院,那么这个约定不受法律保护。
另外,约定的管辖法院需要明确,如果设置了两个可选择的法院,那么这样的协议管辖也不受法律保护。
如果约定管辖有效,那么就需到约定的法院去起诉。
如果约定的管辖无效,就可以到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法院起诉。
不知道你们约定的法院是哪里。不过追索工程款的案件,在哪里审理不会差别太大的。
关于劳动纠纷一裁两审,你觉得有必要将仲裁作为其前置程序吗?
谢谢邀请。但这个问题我不予评论,因为这是法定程序。我不是法理学家,没有能力解释它是否必须。作为一个普通人,只能尊重法律,按照法律规范的程序,解决相关问题。如果一个普通人质疑法定程序,那是自寻烦恼。
劳动争议一裁二审程序设置的立法本意是让专业劳动争议仲裁人员将案件事实查清楚,以减轻法院工作量。可是,一裁两审的程序设置也有太多弊端;一是劳动争议仲裁人员法律素养太差,工作感情倾向于适用劳动部门的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其他法律法规不管不用。这就让很多仲裁结果既成事实却偏离法律意义上的公平公正,如此下去,最终必将造成社会意义上的道德显失.公正欠缺!二是争议解决时间过长,维护权利也好,保护利益也罢,时间成本及人工成本太高。
劳动仲裁具有自身优势。劳动仲裁相较法院有其独特优势,俗话说“术业有专攻”,劳动仲裁部门对劳动保障范围内的劳动业务更为熟悉,任职的仲裁员在具备法律规定的硬性条件外,还必须经过专门的劳动法律法规培训,取得仲裁员资格,更具有处理劳动争议的丰富经验,有利于提高仲裁办案质量。
劳动仲裁效率更高。法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的审限为受理之日起四十五日,案情复杂需延期的,报批后可最长延期十五日。而法院的审理期限较长,普通程序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报院长批准可延长六个月;简易程序三个月,诉讼二审的审限为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可报批延长。两者相较而言,仲裁程序简便,处理期限短,有利于及时、高效化解劳动人事争议。
出于现实性的需要。随着劳动者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劳动争议案件逐年上升。从句容市近五年来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数来说,全市调解仲裁机构共处理劳动争议案件逾万件,其中仅市仲裁委受理的就达6118件,其中立案处理4989件,案前调解982件,不予受理147件。从这一角度,劳动仲裁有效缓解人民法院的工作负担。
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劳动关系作为最基础,也是最复杂的社会关系之一,对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而“重调慎裁”一直是仲裁委所秉承的工作原则,实行仲裁前置,避免了劳动争议纠纷直接进入诉讼程序,有助于缓和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从而推进劳资矛盾纠纷化解,推动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和发展。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仲裁根本不需要,只能增加劳动者的负担,时间及增加一项人为收黑钱的部门,因为仲裁员基本上都是颠倒黑白,不以法律为准则,对法律断章取义,因为他们不负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纠纷一裁两审的原则,将申请仲裁设定为诉讼前置必经程序是合情合理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大多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报酬、工伤保险、休息休假、劳动合同的延续或者解除等产生争议时,双方无法达成和解或者调解不成后而需公力救济的民事纠纷,案件数量多、争点固定、但头绪纷繁。老百姓无小事。为了快捷、便利、有效地解决劳资双方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劳资双方产生劳动合同争议时,就近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是“绿色通道”,也可减轻人民法院的负担。
本人认为:把仲裁作为劳动爭议的前置程序是应该的。但目前存在着以下问题,一是,仲裁员的法律素养和庭审水平不高,往往在证据采信和适用法律上出现重大失误,造成双方当事人对仲裁结果不服,再进行诉讼,而诉讼判决又把仲裁的决定作出一部分或大部分结果推翻,无形中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也影响了当事人对仲裁程序的信任。二是,仲裁员不敢大胆运用一裁终局的方式作出裁决。这样就影响了设置仲裁程序,是为了尽快解决劳动争议纠纷的初衷。因此,提高仲裁人员的水平是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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