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工程合同纠纷追加发包方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工程合同纠纷追加发包方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法院追加发包方参加诉讼为笫三方,可能申请一并审理原告与第三方的民事责任?
谢谢邀请:
这是查处“豆腐渣”工程的必要法律程序:
一、发包方的工程设计标准是否达标?工程质量要求是否明确?涉及行政许可手续是否齐全?工程进度款是否按时拨付?制止人为外来因素非法干扰施工的安全生产保护措施是否齐全?履行职责到位情况?
二、总承包方的权利?义务?责任?
三、劳务施工方的权利?义务?责任?
实际施工人如何向发包人提起代位权诉讼?
建设工程中可能出现多次分包或者转包的情况。实际施工人依据最高院建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的规定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也属于特别规定,也是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法定事由,但这个不是代位权诉讼。在诉讼中要求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前提有三点:第一、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或者实际使用,且发包方与承包方办理了结算。第二、实际施工人能够举证证明发包方尚欠承包方工程款,且发包人只在欠付承包人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第三、实际施工人能够证明承包人尚欠款项。第四、既然不是代位权诉讼,涉及到工程款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均由涉案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这个提问值得商榷,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提起支付工程款诉讼,是法律直接赋予实际施工人的权力,和代位权诉讼在形式上有些相似,但不属于代位权诉讼。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合同纠纷若干意见》的司法解释,当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即挂靠,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时,实际施工人或挂靠人可直接起诉发包人,人民法院应当追加承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共同被告,发包人在拖欠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这种实际施工人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代位权诉讼,代位权诉讼专属适用范围是债权债务纠纷案件,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债务关系是明确的,数额是可以确定的。这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需要结算转化为债权债务有实质的区别,实际施工人就是索要工程款,而不是代位权诉讼索要欠款。
实务中,也没有把实际施工人索要工程款认定为代位权诉讼的,实际施工人的诉讼就是一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合同纠纷,适用的法律与代位权诉讼纠纷也不同,因此,不能把这类诉讼称为代位权诉讼。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具体以法院判决为准。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工程合同纠纷追加发包方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工程合同纠纷追加发包方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