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联营合同纠纷案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联营合同纠纷案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企业之间,成立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一、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有效吗
关于企业之间借款合同的效力,在《合同法》颁布实施之前,应该是不存在争议的,即企业之间借款合同无效。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在《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法复〔1996〕15号)中也非常明确地指出:“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二、企业之间借款不还怎么办
“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对于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逾期不归还本金,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90」27号《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4条第(2)项的有关规定判决外,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的,则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企业之间的借款行为即是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发放贷款”、“资金拆借”,属于非法金融行为,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明确禁止的,我国法律对于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有效吗这一问题给出了明确的答案。但是现实中仍然存在很多企业借贷行为,借贷双方应当知道企业之间借款不还怎么办,如果无力自行解决,最好还是请专业的债权债务律师协助解决比较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企业间借款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第二十一条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199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企业之间,双方之间自愿签订的借款合同,只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条文中规定内容,是有效的、是受法律保护的。所以建议企业之间订立借款合同要认真研读规定,否则很容易造成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文件规定,企业间为生产、经营的需要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可以承认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这是因为,企业之间的借款较银行借贷存在高效、利率可以约定、还款时限自由等便利,有利于企业间对资金的需求,有利于企业发展,企业之间借贷自古有之。
1、《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上指的法人就是指我们所说的企业、国内所有的企业,没有特例。
2、《规定》第十条:
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符合成立条件,合同约定的)就有效,人民法院是支持的。
3、《规定》第十一条:
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然,《规定》也列举无效借款合同的类型:比如套取银行信贷资金高利转借的;职工集资资金高利转借的;借出企业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的;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借款年利率超过24%,超出部分无效等等。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联营合同纠纷案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联营合同纠纷案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