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合同纠纷和行政案件的区别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合同纠纷和行政案件的区别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买的时候看的沙盘,签了合同,和现房不一致怎么维权?
找证据很关键,比如当时的宣传画册,图片。
这个肯定不少于一家是这样,你要联系相关的业主,要建群,共同维权比个人要影响大。
委托律师去 办,这样才专业,如果怕觉得不值,就个人去申请仲裁。
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是合同履行的一项基本原则。因此,除合同另有约定或出现可单方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外,无论是合同签订后的预期违约还是合同履行期届满后的实际违约,如另一方坚决要求继续履行的,除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外,应责令双方继续履行。在履行义务的同时,另一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是合同履行的一项基本原则。因此,除合同另有约定或出现可单方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外,无论是合同签订后的预期违约还是合同履行期届满后的实际违约,如另一方坚决要求继续履行的,除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外,应责令双方继续履行。在履行义务的同时,另一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你好:很高兴回答你这个问题。
房屋也是属于商品,出现问题主要的依据还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当地的房地局进行了备案的。你的这个问题比较复杂,具体的需要根据实际发生的情况进行分析。例如:开发商在宣传上是否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是否存在消费欺诈?《商品房买卖合同》里面有该房屋的平面图,是否和现房不一致?等等一系列问题.....
我的几点建议:1.根据具体的情况找行业内人士或者律师进行详细的咨询。
2.找到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证据后,可以到当地的“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进行维权。
3.找到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证据后,可以到当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维权。
沙盘介绍与合同内容不一致这类情况时有发生,购房者要有足够的保存证据的意识,当售楼人员介绍时,需要录音,或者要求写进合同备注,如果发现与介绍的实际不符,可向房管局进行投诉,项目销售涉嫌违规虚假宣传。
小菜认为,这是一个充满争议的问题。
买的时候看的沙盘,并基于这种认识,签署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后期交房后,发现房屋跟沙盘不一致,究竟哪些地方不一致?不一致到什么程度?如何证明存在不一致?这些都是问题,充满争议和不确定性。像这类情况如何处理?小菜分享下对这些问题的法律意见,供参考。
小菜从三个方面为你解析:
01、国家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看,开发商在售楼时设置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沙盘、售楼书,视为合同订立的要约邀请。
如果开发商就商品房规划许可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做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你决定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愿意接受商品房买卖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视为要约。开发商违反此项规定的,视为违约行为。
02、如何解读法律规定
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一般意义上的沙盘、售楼书之类的,仅视为邀约邀请,不具有要约的法律效力,也就不产生违约的法律后果。
售楼部沙盘就商品房规划许可范围内的房屋及其设施做了明确说明和承诺,这个说明和承诺是具体而确定的,并对你是否决定购买和是否认可销售价格产生重大影响,则视为要约,对开发商具有合同约束力。
合同欺诈与诈骗有什么区别?
合同诈骗与普通诈骗的区别主要是适用的领域、规范的秩序、诈骗的手段不同。但是,合同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构成原理是一致的。
刑法分则共规定了13个“诈骗”罪名,其中,刑法第266条规定了普通诈骗罪,其他章规定了12种特殊诈骗罪,包括合同诈骗罪。既遂的“诈骗”罪共同的独特的行为过程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对方产生或者继续维持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物→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 作者认为,就刑法分则规定的罪名而言,诈骗与其他非法占有目的的犯罪是对立关系,但贪污罪因法律拟制可能除外,如,诈骗与盗窃罪就是对立关系,构成盗窃罪绝对不构成诈骗罪。司法实践有时认定不清,不能不说令人遗憾。
具体而言,合同诈骗与普通诈骗的区别如下:
- 发生的领域不同,普通诈骗罪发生在生活领域;而合同诈骗罪发生在市场领域。作者认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至少一方是市场主体,双方均不是市场主体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 使用的手段不同。之所以被称为合同诈骗罪,顾名思义,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在经济往来过程中,使用了“合同”这一道具。我们认定合同诈骗罪时,不能狭义理解合同形式,应当以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认定,口头、其他形式可以作为“道具”。
徐剑随笔,仅供参考。
民法上的欺诈与刑法上的诈骗罪常常发生规范竞合,也就是说凡是构成诈骗罪的行为都同时构成了民事上的欺诈,但构成民事欺诈却不一定构成犯罪。因为许多民事欺诈只是故意陈述虚伪事实和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陷入错误并从事民事行为,而并没有触犯刑律,构成犯罪。
合同诈骗罪也是一种合同欺诈行为,两者有许多共同之处,主要表现为:行为人都实施了欺诈行为;这种欺诈行为都是行为人故意作出的,往往会对受欺诈方造成损失;在法律后果上,所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归于消灭。但两者也有区别,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罪在故意的内容、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等方面都是不同的。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
1、适用的范围不同。
合同诈骗罪不仅适用于合同订立阶段,也适用于合同履行阶段。而合同欺诈仅适用于订立合同阶段。
2、主观故意有所不同。
诈骗罪在主观上必须以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为目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无资格订立合同、无履行合同能力等而故意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诱骗对方当事人与之签订或者履行合同,以达到骗取、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在合同诈骗罪中,行为人把订立合同只是作为一种诈骗国家、集体或者他人钱财的手法。而在一般的合同欺诈中,行为人采取欺骗手法许多情况下并不是以骗取、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为目的。例如,一方当事人采取欺骗手法与对方签订合同,将质量次的同种产品充当质量高的产品出售给对方,或者将某种型号的产品充当另一种型号的产品交付给对方等,这种行为是一般合同欺诈行为,而不属于合同诈骗,因为一方当事人虽然实施了欺骗行为,但履行了“合同”,即按“合同”要求交付了全部货物。再如,行为人自己有实际履行能力,也打算履行合同,但为了取得对方信任,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信誉好的他人名义与对方当事人签订了合同,行为人这种欺诈只是为了达到签订合同、出售自己的货物以换取对方的货款的目的,而不是为了骗取对方的货款,因此,不宜定为合同诈骗。因此,与一般合同欺诈相比,合同诈骗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大。
3、客观后果不同。
合同诈骗罪必须以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为构成要件,而一般合同欺诈并不以此为要件。如果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但骗取的财物未到达数额较大的程度,则不以合同诈骗罪论处,而以一般合同欺诈处理。
两者在产生的法律后果上也有区别:诈骗罪中的合同应作为无效合同处理;而一般欺诈中的合同,除了损害国家利益的外,一般作为可撤销的合同对待。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合同纠纷和行政案件的区别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合同纠纷和行政案件的区别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