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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与对方和解,能从宽处理吗?
刑事和解在西方被称之为“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通过加害人主动与受害人进行沟通,加害人以向受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取得受害人的谅解,从而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切实全面履行。
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和解的核心规定有:
一、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要求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二、公检法机关对刑事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审查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八条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三、刑事和解后案件可以从宽处理、从宽处罚或者不起诉
这要看案件的具体情节,不是所有的刑事案件民事部分达成和解,刑事部分都能得到从轻判决的。当然如果刑事部分不是社会影响极大,后果十分严重,或者非故意犯罪等情况,大多数是可以从轻判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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