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保险合同纠纷判决书车辆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保险合同纠纷判决书车辆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发生交通事故,对方全责,可以向他索赔车辆折旧费么?
从道理上讲可以,但是多数情况法院不支持。
少数情况下,如果车比较新,损坏比较严重,有鉴定机构的报告,可以支持车辆折旧。
以前查阅相关资料,目前法律法规对车辆折旧多数持不支持态度的原因,主要有这样两点:
一是现在机动车驾驶人员整体素质还不够高,交通事故居高不下,本来纠纷就多,再增加一个赔偿项目,会大大增加争议和诉讼数量,不利于和谐稳定。
二是现在机动车估值机构参差不齐,容易产生不准确不客观的鉴定结果,把这样的结果当做诉讼证据,容易引起新的不公平。
其实车辆经过严重的交通事故,其贬值是肯定的(多数事故车卖不出好价钱)。个人看法,车辆贬值应予支持。
当然可以,得去有资质的物价评估部门定损,一般交警部门这部分损失是不调解的,因为交警部门无法判定折旧费用,拿着定损报告(里边有你物价部门给出的折旧费),事故认定书,在此期间所有的交通,住宿的发票去法院提起诉讼,一般都会胜诉的。不过比较麻烦,还得请律师,看你的折旧费用值的你去打官司不。
第二种和对方协商,让对方多少给你拿点,拿个一两千估计差不多,太多了人家不会给你,如果不行请参考上边说的。
谢谢不邀请。
折旧费用属于间接损失,如果对方有赔偿你修车费用,保险公司一般不会赔偿。
而折旧费用在法律条款中也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即使你起诉至法院,也很难确定法院会不会予以支持。
如果你一定要主张折旧费,可以先到国家或法院认可的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之后再起诉至法院。
看了你的阐述以后,我说一下相关规定和我的看法,首先,非营运车辆如果没有人身伤害的话,是不会存在误工费和交通费补助之类的赔偿费,我知道这样感觉不合理,但是确实没有法律支持,其次,不会赔偿折旧费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各地对折旧费判决各不相同,后来为了统一,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已经将车辆贬值费排除在赔偿范围之外。高法当时说,折旧费不好估算,并且不利于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人为故意碰撞,然后要求各种赔偿)。我能理解,自己买的新车,无缘无故被人撞,最后修好了就完了?但是法律确实这样规定的,一般都是双方协商,有责方如果感觉到确实有歉意,他会意思意思,如果遇到不好说话的,人家不出也没办法,所以最好少出事故。我之前被人追尾,因为配件不够,大约一个月修好,有责方直接给了500元,说补贴一下交通费,如果对方不给,我也没办法
坦白的说,发生交通事故,如果对方全责,包括保险公司在内,只能赔给您相关直接损失,如车辆的碰撞损失,至于折旧费,还有个人车辆的误工费,非营运车辆的间接损失 ,不同车辆,不同条件的车辆,肯定不一样,如果是出租车运营车辆,还好计算。我曾经遇到交通事故,是我的全责,我赔偿车的损失没问题,但对方觉得刚买的新车就碰了 ,心情不好,这个我确实可以理解,但让我额外为这个心情不好掏钱是不可能的,我不知道如何界定计算,我可以承认全责,但这种赔偿,最好在法院起诉,如果法院认定的金额可以赔偿,至少是第三方给的客观结果。
谢邀
当然可以,但要找相关的部门进行鉴定和评估。然后走法律程序索要赔偿。
对于这个问题,我国是有相关法律规定的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公民的任何财产受到他人伤害所造成的损失,都应有权利要求对方赔偿。
汽车折旧率通常按照使用年限计算加速折旧,也就是说起初使用年限,折旧率好高,而具体计算应当根据该车辆使用年限标准和车辆折旧计算方法进行确定,一般可以委托价格鉴定中心进行计算。保险公司认为折旧率与交通事故没有关系,不发生交通事故,新车一样也要折旧。而此类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贬值等间接损失,在法律难找到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规都没有对此有明确规定。因此一般来说,保险公司都是“就损失论损失”,对事故直接责任进行赔付,而此类由事故产生间接费用,保险公司一律不赔。
虽然车辆已经得到了修复,但车辆的一些相关性能由于发生事故降低啦。车辆的价值在事故后也发生了实际意义上的贬值。而且,在进行汽车交易时,相同条件下,发生过交通事故的车辆,显然比未发生过交通事故的车辆的价值要低。这一价值差额应该属于车辆的直接损失,应该属于财产的损失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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