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合同纠纷裁判金额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合同纠纷裁判金额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合同纠纷明确规定违约金额标准守约方可以主张吗?要注意什么?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责任及违约金比例,如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一方依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即违约金。
但应注意,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不能超过因违约造成损失的30%的比例。
违约金条款非常重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意义在于:有些合同中,在对方违约后,守约方对损失数额是很难举证的,那双方就在合同中约定一个违约金数额,当对方违约时就要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且守约方无需再对自己的损失数额=违约金数额进行举证。
事实上,合同中类似“一方违约后,需要赔偿守约方所有损失”之类的违约责任条款存在的意义不大,因为就算在合同里不写这条,违约方也需要赔偿守约方所有损失,但是赔偿数额仍需要由守约方举证证明,应该看到这种举证责任是很重的,有时候也是很困难的。
这就是违约金条款的意义和价值所在。
违约金和赔偿损失都是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根据《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可见,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额不可以同时主张,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就不能再要求其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但是,损失赔偿额又是法院认定违约金多少的依据,即使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了违约金数额,但依然可以根据实际损失进行调整。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主张违约金,在什么情况下主张赔偿损失呢?如果合同约定了具体违约金数额,在一方违约时,应向其主张支付该等数额的违约金;通常来说,只有在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的情况下,才向违约方主张赔偿损失。
如前所述,法官在认定违约金数额时,还是以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为标准的,所以如果实际损失远远大于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守约方应尽量举证证明自己的实际损失,才能以此为依据要求增加违约金数额,尽可能地挽回自身的损失。
守约方当然可以主张,但违约金不能太高。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一)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二)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合同纠纷明确规定违约金额标准守约方是可以主张的。合同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达成合意的书面文本。因此,合同法则原则上遵循当事人之间所达成的合意(即合同当事各方一致同意的意思表示)以维护民事及商事行为的平等性和公平性及社会交易的稳定性。而在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中对违约金标准的约定,就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合意。因此,在合同法上也就原则上会遵照当事人之间有关违约金标准的约定,来支持守约方依据合同中有关违约金标准的约定要求违约方依约定支付违约金的主张。
从广义上讲,守约方是完全可以合同纠纷明确规定违约金额标准来向违约方主张按约定支付相应违约金的。但从狭义上讲,守约方在合同所约定的违约金额标准得不到法律及法院支持和保护的情况下是不可以主张的。为什么从狭义上讲,怎么又不可以主张呢?原因就在于,任何法律都是最低道德标准。法律之所以是最低道德标准,是由于立法者从维护国家机构统治管理的需要、社会秩序维护的需要并结合公平性的必要性角度出发而制定的。因此,立法者在制定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时,往往就对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出于公平性的角度而对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进行必要的限定。而这种限定,就是不完全支持或遵照当事人之间所达成的合意。这也就是上文所说的“在合同法上也就原则上会遵照当事人之间有关违约金标准的约定,来支持守约方依据合同中有关违约金标准的约定要求违约方依约定支付违约金的主张。”这里体现的“原则上”就是原因如此。而作为依据法律来裁判当事人之间纠纷的裁判机构(法院或仲裁机构),也必然会遵照法律的相关限定而不会去支持当事人的主张。
明白了:“狭义上讲守约方在合同所约定的违约金额标准得不到法律及法院支持和保护的情况下是不可以主张的。”的原因所在后,我们从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就必须规避这种结果的出现。那么,这就需要注意:在与合同相当方达成合意时,应尽量避免有违法律支持的合意出现。对违约金标准这一合同各方的合意,在我国《合同法》等相关规定是对违约金标准进行了高低的限定的。也就是说违约金的金额过高过低时均可以进行调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同时也规定超过守约方所遭受的损失部分的30%部分则视为违约金数额过高,法院在当事人的请求下可以就超过部分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如果守约方遭受了损失,则弥补守约方损失后仅支持守约方损失金额的30%以下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当然这里只有在违约方主动提出违约金过高而请求降低违约金的情况下,法院才予以支持)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我国立法者对《合同法》的违约金规定是采取补偿性规定的原则而并非英美法系采取的惩罚性规定而导致的。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合同纠纷裁判金额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合同纠纷裁判金额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