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广告合同纠纷n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广告合同纠纷n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受虚假广告误导签订的合同,可以撤销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小区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小区电梯安装了广告业主没受益,业主可以起诉物业和广告公司吗?
您对此物业的服务评价是什么?
小区内大部分业主对此物业的评价是什么?
A,满意 B ,能接受,C,不满意
小区请物业公司最主要的目的是什么?服务啊!
物业费收的还算合理的情况下,服务能接受甚至满意,有必要计较其他的吗?
服务不能接受,不满意,那想办法换物业呗。
按道理说,广告费用是属于小区业主共有的,
按道理说,物业公司也是要赚钱的,利润率10%,20%?貌似都合理吧。
所以,在服务还可以的情况下,没必要计较其他的。
可以起诉物业,索要知情权。
电梯广告产生的广告费,属于小区公共收益的组成部分之一。实践中,当小区尚未成立业委会,广告公司只能联系接洽小区前期物业公司,与之签订合同,缴纳费用。
但是,利用电梯这个业主共有共用的设备进行经营,其收益在扣除相应管理成本后,主要归全体业主所有。
司法实践中,单个业主或部分业主联名不能通过诉讼要求物业返还公共收益,因为这个事情事关全体业主的公共管理权,只能由业委会代为行使。
但是,在小区没有业委会的前提下,单个业主或部分业主联名,可以通过诉讼,主张知情权。
要求物业公司公示、公布电梯广告合同及由此产生的具体收益。
法律依据是: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广告合同纠纷n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广告合同纠纷n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