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怎样降低合同纠纷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怎样降低合同纠纷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官司已经一年了,我是被告,法院迟迟不判决,我该怎么办?
法院对于案件的审理期限是有法律规定的。
正常情况下,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一个法官审理的案件)为三个月审结,普通程序的案件(法官或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为六个月期限内审结,从立案之日起起算。
当然由于案情复杂,法官比较等情形,可以申请延期,如果案件审理中涉及到鉴定,调解等情况,该期间在审限中可以扣除。
对于目前案件已经快一年了,你可以电话去承办法官那里催催或者问下具体情况。
以上为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我能猜出来。你这个肯定是一审这个应该打他上面的法院问一问,或者去到人大那面问一问,这个案件对你来讲非常有利,不管判原告和被告,判决书都属于违法程序,要是对你不重要情况下,你也不要管。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民事案件一审六个月和二审三个月的审限。但很多情况下法院没有办法在规定的审限内审结案件,有的时候是客观原因,有的时候是主观原因。
你可以直接联系案件的主办法官,了解案件未能正常审结的原因。如果是客观原因,建议给予办案机关更多的理解和支持。我国司法体系也在持续地改进过程中,案件多人员少,业务以外的其他事情也很多,很多法院的法官几乎天天加班,超负荷工作已是常态。而且有的案件情况特殊,事实不清或争议很大,短时间难以做出裁判,当事人对此应当予以理解。但如果不是客观原因,而是法官的主管原因,特别是法官没有任何合法理由没有任何底线地故意拖延,你可以向庭长、主管院长或法院监察机构反映情况。
另外一个角度讲,民事案件中一般是原告作为权利主张者,更希望法院早日做出裁判,被告方对此并不关注,如果法院拖延裁判对你的实体权利并没有实质性的伤害,你大可以耐心的等待,让原告方去催促法官。
如果发生了这种情况,很可能是案件的证据对原告不利,而且被告的证据也不能充分证明自己没有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很可能一时无法下判决,也许是在寻找证据,也可能是有其他的影响案件判决的原因。你作为当事人,可以向法院去交涉,要求他们抓紧时间判决,给你一个明确的结论。
合同纠纷败诉,已经执行阶段,法官通知我去法院,会被拘留吗?
执行阶段,司法拘留是法院强制执行的措施之一,但因此种措施系限制人身自由,法院采取时还是会有一些条件的。如: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的,或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尚不构成犯罪的,是会被拘留的,当然,拘留是需经法院院长批准的。
但对确因无实际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法院一般是不应釆取拘留措施的。
一般不会。通知你去法院是发执行通知书,让你申报财产,对执行标的限期让你履行。如果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执行案件就结束了。如果没有达成和解,法院要求限期履行,在限期內没有履行,下次法院估计要采取措施了。
我以为大概率你会被拘留!
被执行人如果进入执行阶段,执行法官通知你去法院,首先是给你送达“执行通知书”和相关法律文书,其次与你做执行笔录。同时,了解你的财产状况。
如果你对执行并无反感,你的态度很端正,并对法院的执行亦有一个偿还计划。或是有一个靠谱的承诺。最好是当场能兑现部分执行款,亦有可能不会被拘留。
假若你目前暂无执行能力,有人为此予以担保亦可能不被拘留(相对有一定经济实力和政治地位之人)。
假若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暂不拘留你,愿意与你就执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你亦不会被拘留。
总之,法院依法拘留你仅仅是手段,并非目的!你如果能积极应对,也许侥幸不会被拘留!
不会拘留
第一、目前你是属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不是有财产而拒不履行法院问题数,这里面是由本质区别的。
第二、法院通知你去结案可能是要裁定本次执行终结,以后如果发现你有财产,可以继续执行。
第三、法院通知你去可能是去做笔录,而不是拘留你,所以应该没有事。
第四、既然你被执行,建议你努力工作,早日履行法律义务,不要一直拖延,否则对你日后必然产生信用等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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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执行法官第一次通知你去法院,一般会给你一个限期执行通知书,这次不会拘留你,但限期执行期满后,你仍无法履行判决义务,就可能面临被拘留的境地。
其实,对于你这种情况,你应该积极主动和执行法官沟通,说明你的实际困难和处境,争取获得执行法官的理解。然后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和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逐步偿还申请执行人债务,达到双赢的局面。对你来说,这就是上上之策。
当然在达成执行和解后,并不是万事大吉。你要积极主之力履行和解书确定的义务,才能避免被法院因不履行和解协议而恢复执行,对你重新采取强制措施。
总之,以上这些都是权宜之计,要想彻底解决问题,还是要积极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这样才能彻底免除牢狱之灾,才能过上正常人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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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你的态度要积极诚恳,如果不能全额偿还,至少要拿出一部分作为诚意,然后和原告一块商量。如果能够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法官一般也不会拘留人,现在拘留人员特别麻烦,还要到医院做核酸检测,还有一大套的程序,只要你拿出足够的诚意,一般没啥问题。
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以后,也不用上失信黑名单,也不用限制高消费,尽快还钱就行,实在不行可以找一个关系好的从中给你做个担保,你尽快组织还钱就行,不要连累你的担保人。
如果你以前人缘好的话,肯定能找到人为你担保,如果你以前就人缘不好,导致没人愿意给你担保的话,那就要慎重考虑你为什么会落到今天这个地步?
对于生意失败的人,法官还是比较同情的。但是同情归同情,法律也不能违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判定无效后,工程价款如何结算?
实践中,法院要根据不同的情形处理无效施工合同:
一、施工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前被确认无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尚未履行前被确认无效的,双方当事人均不能再继续履行。若一方因准备履行合同有损失,则按照双方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程度进行赔偿。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约定的工程已经开工但尚未完工时被确认无效
一是应当立即停止履行。二是若已完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发包人应参照无效合同与承包人结算并付款;若已完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且无法修复,则承包人应该予以拆除,并向发包人返还已付工程款。 三是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在准备签订、签订合同、履行合同支出的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双方都有过错的,按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三、施工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后被确认无效
首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该参照合同约定与承包人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其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但修复后合格的,发包人应该参照合同约定与承包人结算并支付工程款。最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且修复后仍不合格的,发包人不支付承包人工程款,承包人应予以拆除并返还以收到的工程款;同时按照各自过错大小分担包括签订、履行合同和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的后续费用,如拆除质量不合格的建筑物的费用、工程延期费用、材料费等。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的冲突与处理
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招标人和中标人之间往往存在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三份原始文件,此外还可能存在中标合同、备案合同、实际履行合同等多份合同文本(多发生在双方另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情形中)。而履约前合同约定与原始文件之间的冲突,以及合同与合同之间的矛盾,都为履约后的工程价款结算冲突埋下了伏笔。
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简称《解释(一)》)仅仅规定了另行签订的合同与备案合同不一致时的处理结果(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却未对合同与原始文件不一致的情况作出规定。
2019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下简称《解释(二)》)首次规定: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一新规矛指经备案中标合同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工程价款结算矛盾。随之而来的问题是:若招标文件等原始文件明确以合同优先,这种情况下能否认定合同具有很大效力?当合同约定与原始文件冲突时,具体应遵循什么样的解释顺序?
造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绝大部分是因为存在转包、挂靠或者违法分包的情形。
抛开阴阳合同不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并不影响“争议条款”和“结算条款”的效力,按约定的结算条款进行结算即可。
合同中没有结算条款的,依照各省(市)公布的工程造价定额,结合工程造价信息结算。
合同无效竣工验收合格依法应当按清单结算,因为无效合同没有法律效力,没有按法律法规的要求所签定的,一是违法,二是不真实,那么就应该依法按清单结算,这才合法合规真实,不损害双方的利益。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怎样降低合同纠纷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怎样降低合同纠纷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