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购买合同纠纷二审再审案例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购买合同纠纷二审再审案例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前员工诉华为劳动争议案再审维持二审判决,「奋斗者承诺书」有效,如何看待这一判决?
我认为这个判决还是比较有争议的,而且这个判决也很有可能会在未来造成一定的延伸性影响。
首先,我们不知道员工是在什么情况下签署的《承诺书》。
我们不排除确实有员工愿意为了公司的发展而牺牲自身的某些应有的权利。但是这种对员工个人而言,在正常情况下签订这种对自己完全不利协议的可能性又有多大呢。如果员工是在出于被动甚至是出于胁迫的情况下签下的协议书,这种保护公司利益的承诺书本身是否应该被认为是有效协议?
其次,这种解约是否符合规范?
案件的另一个关键点是华为是否涉嫌违法解约?华为以公司无故旷工为由将其解雇,但是我们要注意的是员工本身是5月10日就提交了请假申请,但是公司一直到5月18日都没有进行批复,这种情况下员工才不得不“无故旷工”。如果公司的行为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那么以后是否公司可以通过不批复员工的任何请假申请,使得员工日日全勤?
第三,员工是否可以拒绝公司的加班要求?
在雇佣关系中,员工显然是处于弱势的一方。比如如何界定员工的加班究竟是主动加班还是被动加班?如果公司强制要求你加班,又不愿意给予加班费用,又或者员工本身即使在给加班费的情况下都不愿意不加班,员工又该如何拒绝公司的要求?
第四,这次判决后是否会有更多的“承诺书”出现。
令人担心的是,这次判决有可能给一些无良公司一些启示。只要有一份类似的“承诺书”,公司就可以免掉很多责任。这样一来,是否会有更多的公司通过“承诺书”强行要求员工996,007?如果员工对此不满,要求进行赔偿,员工的利益是否可以得到满足?
不评论对错,只讲现实情况。
华为员工薪酬总体包括:
(1)基本工资
(2)年终奖
(3)外派补助
(4)长期激励
1和2不多解释,3属于补偿性质福利,讨论一下4,因为跟这个案件有关。
长期激励的前置条件是签订奋斗者承诺书及工作满两年,同时看绩效,即满三年开始配,而正常情况下工作五年左右长期激励占年收入50%左右。也就是华为员工三年一小坎,五年一大坎,说的是收入上升幅度。而且长期激励的好处还有可以起码连续拿五年,配股的话是一直持有,甚至可以退休后保留股票。
在华为工作,加班是常态,但也不是变态。大部分人还是能享受法定假期和每年有12天调休假(用加班换的)。除了个别地方“周六保证不休息,周日不保证休息”,但这是极少数而且也在公司内部被喷死。
几乎所有员工都以放弃正常十天年休假和无指令(自愿)加班,来申请长期激励的资格,公司和员工之间的协议,员工多付出,公司多给钱。
跟华为打官司,你在有理也没用,什么叫店大欺客,这下总该明白了吧,在中国,个人和集体、吃亏的总是个人,况且华为是个大公司,也有法律顾问,我看就算了,不会有胜算的,气出病来,还是自已倒霉。
#盈科7日普法#
本案判决有三个可以商榷的点。综合华为前员工曾梦诉华为劳动纠纷再审维持二审判决的全案证据和他的诉讼请求,再审维持原判决可谓四平八稳。
但作为一位较资深的劳动仲裁专业律师,本人觉得《奋斗者承诺书》如果是曾梦在华为工作一段时间后书写提供的,更能体现是曾梦单方面未有任何前提的放弃带薪年休假。而本案是一入职,曾梦就按华为要求做出了放弃带薪年休假的权利。这是本案的可以商榷的一个点。
本案可以商榷的第二点是华为公司处理职工请假的批假制度是否有时间限制,譬如说应该在5天或多长时间内做出同意与否的回应。因为曾梦于2017年5月10日向上级主管刘某续请假,刘某看到了曾梦的请求事由后,先后做出了回应。8天以后的2017年5月18日刘某还回复了曾梦,但就是没有正面回复职工的请假申请。
曾梦之所以想再休假一段时间,是因为他以为公司是决定辞退他了,公司曾经要求在海外工作的他自行离职。并且审理中,华为公司也未提交曾梦业绩不合格,年终奖为零的有效证据。所以本律师认为本案视为华为公司与职工曾梦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更妥。
有待商榷的第三个点是曾梦觉得公司严重侵害了自身劳动权益,是否可以重新要求带薪年休假待遇?我觉得曾梦享有一定的反悔权,离职之前一年内的带薪年休假待遇可以获得支持。当然如果最近一年曾梦已休年休假,那就没有相关问题了。
但曾梦一直要求的是赔偿金,所以希望高院再审裁决能案结事了。
前员工诉华为劳动争议案件再审维持二审判决,“奋斗者承诺书”有效。针对这个案件的处理,所谓见仁见智。
笔者认为,作为员工,既然签订了这么份“奋斗者承诺书”,意味着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让渡与处分,而法律并未禁止员工做这样的权利处分。
所以,奋斗者承诺书被认定有效,不足为奇。而再审最终依据这份奋斗者承诺书,而对案件做出处理,也当然合理合法。
可能有人认为是不是因为华为是那么著名的公司,法院在处理案件的时候,没有公正合法的进行处理,存在一定程度上的所谓的偏袒。
对于事情的是非曲直,我们总要首先要进行客观分析,不能一遇到事情,总是首先带着主管偏见去看待,那样我们就不可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客观分析这份具有决定意义的奋斗者承诺书,发现它确实于法有据。而既然是合法的证据,法庭据以采纳,当然没有问题。
所以,华为前员工诉华为劳动争议案件再审维持二审判决的处理,在法律上没有问题,不必大惊小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原告还能申请再审吗?
一旦一审被判决后二审法院都基本维持一审判决的,当二审法院维持判决后,再想申请申诉再审程序哪就非常难了,除非,你有推翻一审判决的新证据,否则、假如法院起动再审程序也难改判,这是我的親身经历。我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纠纷,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非法将我除名,根据劳动法有关法律规定我把用人单位告上法庭,用人单位拒不提交劳动合同法院判我证据不足判我败诉,因此,我申请再审十七年,在新的证据下,才推翻了原审判决。
这就是我国"两审终身制"的司法制度决定的。以后的法定程序就是申诉了,但判决已经生效,发生法律效力了。
谢谢《头条问答》老师邀请。
何为"两审终审制"?即任何一起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只有经过"两审",即初审,和上诉(二审),就完成了法定程序的审判,该判决就发生法律效力了。
无论双方当事人同意或不同意,这个判决就生效了,即马上进入执行程序。
对于申诉程序,是没有时间限制的。再审属于申诉程序,任何案件是否再审,由人民法院决定。
管见了。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购买合同纠纷二审再审案例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购买合同纠纷二审再审案例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