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优秀律师发言涉及顾问单位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优秀律师发言涉及顾问单位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律师在法庭上捏造事实,应该如何维权?
这种情况存在,律师靠嘴皮吃饭,有些律师为了胜诉,撒谎,也即虚假陈述去误导法官作出错误认定,这种情况一旦被法官釆信,就会作出违背事实与法律的错误判决。如果没判决前一定要书面申请法官调查证据;如果判决发生了,就是向司法局及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举报了。
你问的这个问题生活中存在的可能性不大,因为律师什么都不懂,只懂法,说一句冒泡泡的话,律师就是玩法的。
通常情况下,律师都是代理人身份,说几句没良心的话,忽悠明明达不到诉讼目的当事人发起讼事是有的,因为官司不管输赢,代理费是要收的,但你所说的捏造事实属于触犯刑律的行为,通过这种方式收取律师费得不偿失。应该不是律师的选项。
如果真出了这种事,前提已经说明在法庭上,既然你已经确定是捏造事实,用证据掲穿他,然后反诉。
我只是借话答话,提问主题不明确,律师是已方律师还是对方律师情况都不一样,我只是根据律师操守判断不会是已方律师。
关于对方律师涉嫌在法庭上捏造事实的反应,我谈谈我几十年来通常及时处理的办法,供大家参考。
如果涉嫌捏造事实的表述在法庭质证前,我会要求法庭将此事实作为本案争议焦点进行法庭调查,并在证据出示质证阶段要求对方证明,如果表述出现在法庭辩论阶段,我会马上举手请求法庭恢复法庭调查。我会发表以下几点意见:
一、对方律师刚才提到的事实,对于认定本案性质或划分责任十分重要,请求归入本案重要对待证事实范畴。
二、查清该待证事实前,需要在法庭调查阶段对方当事人或律师进行必要提问,请求法官允许。下一步根据该待证事实双方举证证明或否定,可以给与举证时间。
三、该待证事实如果是真实的,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若属于虚假陈述,涉嫌干扰法庭正常审理,浪费司法资源,请求给与司法处罚。
故请求法庭予以采信本律师的程序安排的建议。
发言完毕。
捏造的事实是否被判决书坐实了?没有坐实,那只是民事争议,当事人可以用各种方式否认对方指认的事实。但假的被判决书漂成真的了,那就涉嫌虚假诉讼行为,可以向检察院举报。
一般律师都会为委托方尽力辩护,拿人钱财替人消灾,如果律师捏造事实,一需看对方如何反驳,二需看法官是否采信,现在是谁主张谁举证,所以案子的输赢不在律师,在主审法官,法官应利用法律赋予的自由心证和自由裁量权依法办案,才能真正捍卫法律的尊严,保护百姓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法律和生活不一样。法庭上讲求的游戏规则是:有证据有事实,无证据无事实。
所以,即便在现实中真的是事实,但是如果在法庭上拿不出证据来证明这个事实。那么这个事实在案件中就是“不存在”的。
这是法庭上的游戏规则。是任何坐在法庭中参与案件审理的诉讼参与人必须共同遵守的规则。
所以,讲述一个“事实”,取决于相关证据是否存在。有证据才有事实。
虚假陈述,如果没有证据佐证,那种陈述只是废话。是法官左耳进右耳出的无意义的空气振动而已。
因此,“捏造事实”是捏造不出来的。除非捏造证据。
任何“证据”,都需要在法庭上通过双方“质证”。对证据真假,证据和相关事实的关联性,合法性进行质询和辩论。所以虚假证据并不是那么容易就跻身为可以被采纳来证明某种事实成立的受法律认可的证据的。
基于法庭上的游戏规则,每个诉讼参与者都需要共同遵守,律师当然不例外。事实上,法庭论辩中技巧有很多。只要是在规则下运用不违规,都构成了法庭生态。这不是一般老百姓能够理解的。
发生劳资纠纷后,律师帮助无良企业打赢官司,该不该骂律师?
对此,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劳动法服务中心主任和瀛和律师机构劳动法专业委员会主任段海宇律师回复如下: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此,在劳动报酬争议案件中,劳动者只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主张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即可,也就是说在劳动者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劳动者无需证明用人单位未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只需要主张用人单位未依法及时足额支付报酬即可。
二、在劳动者尽到第一条的证明证明责任并主张用人单位未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必须举证证明其已经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否则,就会被认定未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三、根据前面两条的分析,在劳动报酬争议案件中,劳动者的举证证明责任是很低的。因此,题主是不是刻意用“重金聘请”等字样隐射律师呢?各位网友您认为呢?
四、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八条 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因此,除非是用人单位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劳动案件中的律师也不能披露在代理案件过程中知悉的对委托人不利的信息,这是律师的起码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试想如果你想委托人,你愿意你的律师披露对你不利的案情吗?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优秀律师发言涉及顾问单位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优秀律师发言涉及顾问单位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