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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务让对方发现对公司不利的证据,败诉了需要承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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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中都没有明确因职务行为中因过失而给企业造成财物损失的,要不要承担责任。所以要不要承担职任,这个问题还得看所在公司对于员工的管理制度是如何定性的。
首先明确一下,公司法务不是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或律师。他是企业的员工。
让对方发现对公司不利的证据,是工作的失职。不管官司胜败如何,都得承担责任。何况因此而败诉。
承担责任的原则是依照用工合同时所签订的相关条款。其中一条最基本的原则是,责任的追究不能超越国家现行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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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这个问题,恐怕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人民法院审查证据,要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三个方面来审查。对公司不利的证据被法院所采纳并导致公司败诉,说明法院认为这个证据通过双方当事人的质证可以被法院认定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从法院的裁判上讲,没有错误。
而且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条规定现在也不断的被法院所依据裁判案件,其实质就是要求当事人如实讲述案件的事实,不要弄虚作假。
因此,公司法务让对方发现对公司不利的证据,因为证据本身的客观存在性,公司法务的行为在法律层面上没有问题。
但公司法务的行为在法律上没有问题,并不一定在实践中不存在问题。
因为法律事实并不等同于客观事实。
客观事实是不依赖于人们的认识的事实真相,法律事实是依照法律程序、被合法证据证明了的案件事实。
有证据支撑的事实才叫法律事实,法院采信的必须是法律事实。
无需负责,作为代理人提供的证据来源于公司,是真实意思的表达。
表为代理人有义务根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向公司提出有关方面的真实证据,不利证据是公司提供的,还需律师承担法律责任吗?
不管是公司还是律师均有义务向法院提供真实证据,以还原事实真象,便于法院公正裁判。
如果公司提不出有效证据将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如果律师授意公司出具伪证,情节严重的,都需承担刑事责任。
公司有了法律顾问也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律师的义务只能是在法与非法的范围内给公司争取合法权益。公司且不可因为有了法律顾问不做咨询就可以为所欲为。
总之律师可以帮公司打官司却不能帮公司违法。
谢邀!
正规的公司不会让员工承担过大的责任,但可能扣绩效或者影响晋升、加薪、年终奖;
好比负责薪酬发放的人,把工资多发了,常规的做法不会让该员工补齐错发的工资,只能尽量挽回错发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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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问题的表述有些不太清楚,“公司法务在庭审时核实原件时让对方发现对公司不利的证据”,在庭审核实原件时,到底是之前提交的证据就已经有对己方不利的证据了,还是在庭审核实原件时,夹带了新的完全对己方不利的证据。如果夹带了新的不在之前提交的证据范围内,不利于己方的证据,就完全是因为员工个人的过失了。
如果证据是在庭审前已经提交的证据材料,双方都应该收到证据材料了,那么对方是不是在庭审时才发现,都不是重点了。对于证据的证明力,不同的人因为不同的原因,都会有不同的认知,我想,公司法务在提交该证据的时候,肯定有着自己的想法。同一证据可能对双方当事人要证明的事实都有一定的支持,如果对己方的主要诉请有着关键性的证明作用,而只对对方的主张有辅助证明作用的。那这样的证据虽然是对己方有一定的不利,但是还是仍然需要提交的。公司法务提交了该证据,是没什么问题的。即使公司法务提交的对公司不利因素更多的证据材料,考虑到经验,能力等多种因素。我仍然觉得不应该对公司法务太过苛责。而且败诉的原因也可能有很多,非要说就是因为提交某个证据材料而导致败诉,好像也不太公允。再说了不管怎么说,在证据材料清单上,公司都是要盖章的,主管人员没审核,就这样完全甩锅给公司法务真的好么?总的来说,这个证据的提交到底是因为失误还是对证据认知不同的而提交的,才能说到承担责任的问题。
在《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中都没有明确因职务行为中因过失而给企业造成财物损失的,要不要承担责任,承担多大责任,只能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结合公司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对其行为进行合理限度的惩罚,如果不是大额的还是建议以批评教育为主吧,如果是大额的标的,公司自身也应该从中吸取教训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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