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房产纠纷最后如何判决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房产纠纷最后如何判决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许敏的房产官司,进行到哪一步了?有没有知道的?
许敏的房产官司,大结局可能拿到50万的真金白银;这是在双方协商解决的前提下可以拿到。
由于该房产权登记人是姚策一个人,故此房产权为姚策所有;態磊是姚策妻子,有继承产权的权利。法律保护产权登记人的所有权利。
该房是以姚策名下申请房贷购买的。许敏和家人出资帮忙付了首付房款,以及帮忙还了房子月贷款。这是资金上的赠与,或者说是借贷款吧。
许敏和家人从来都沒有得到过该房的产权;而况姚策得到的产权,并不存在任何欺诈和违法的行为,因此法律上无法撒销其产权登记人姓名权。
据说熊磊斥资20万请来了新律师,更是颠覆了人们的三观 。他直接否认了许敏提供的购房合同、发票、装修票据、许姥姥的手写证明、以及许敏夫妇代替偿还房贷的 每一项铁证,甚至提出“这套房属于许敏赠送给姚策的,根据法律规定,赠与行为一旦产生,就很难撤回,目前姚策走了,房子就属于法定继承人熊磊和儿子,还有姚策的亲生父母杜新枝和郭希宽,也就是说,房子跟许敏一家没有关系了。
许敏为别人养了28年孩子,付出了自己的所有心血,最后孩子不是自己的。
古人云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人生真正的幸福应该是有付出才能心安理得地去拿回报。
房子归还许敏这是必须的。
许敏现在的重心是先打好与杜新枝的官司,是追求真相,而不是房产。房产官司要打,也要等到前面的官司结束后。
如果前面的官司打赢了,事实证明确实是错抱,是人为的。那么,后面的官司不用打,也就扭转过来了,熊磊就必须支付许敏相关款项。即便经济实力不够,也要想方设法支付。这是她自己找的,也是她咎由自取。因为,她作为姚策的妻子,许敏更对其有恩,更不应当选边站。
如果前面的官司不能赢,许敏也会获得一定的物质补偿。因此,对房子问题,除非她感到心累,不想再打官司,否则,还会通过司法手段进行维权。
这段时间以来,熊磊变得沉默了,相反,此前一直低调和沉默的姚威(郭威),反而声音变大了,我们猜测,可能官司变得微妙了,对杜新枝越来越不利了。在这样的情况下,熊磊可能预感到情况不妙,开始沉默了。果真如此,一定是很多人希望看到的结果。
对许敏和杜新枝,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双方都有很多支持者。而对熊磊,则是讨厌者无数,鲜有支持者。
看到这个消息,第一反应就是:许敏是谁了?经过百度后得知了这件事情后,对于许敏的房产官司进行到哪一步来说,小编只能说:许敏的房产官司,大结局可能拿到50万的真金白银;这是在双方协商解决的前提下可以拿到的。
由于该房产权登记人是姚策一个人,故此房产权为姚策所有;態磊是姚策的妻子,有继承产权的权利。法律保护产权登记人的所有权利。
该房是以姚策名下申请房贷购买的。许敏和家人出资帮忙付了首付房款,以及帮忙还了房子的贷款。这是资金上的赠与,或者说是借贷款吧。
许敏和家人从来都沒有得到过该房的产权;而姚策得到的产权,并不存在任何欺诈和违法的行为,因此法律上无法撤销其产权登记人姓名权。
对此大家怎么看呢?
房产证被错误判决撤销,没有执行,我还对我房屋拥有所有权吗?
这个问题应该这样看:
你的房产证2011年被“错误”判决撤销,但此种“错误”没有经过法院二审撤销原判决,视同法律效力仍然在延续!也就是说,虽然法院没有强制执行,但你的房产证依旧在撤销的过程当中!如果法院强制执行,你的房产证依旧无效,房管部门必须执行法院判决!
其实,你在判决生效后的六个月内,如果拿出了足够的证据可以证明法院原判决“错误”,那么,你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要求法院再审,但你已经错失了时机,这个案子已经不好办了!
那么,什么是审判监督程序呢?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起并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程序。
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可以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监督作用,在审判程序中起着重要且无法取代的作用。
注意(再审时效):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再审的六个月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条)。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之所以设置“审判监督程序”,就是为了防止法院在审判的过程中出现错误判决的情形!这种“设置”极大地保护了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只可惜很少有人知道这一程序,从而错失了再审的时机!
综上所述,你在判决生效的六个月内,没有要求法院再审,视同你已经认可了判决结果,也就是说,从法律意义上讲,你的房产证已经无效!如果你现在再想纠正这个案子,似乎困难重重!
感谢邀请!
你提出的问题较多!我们一个一个进行解决!
一,法院判决已下,他人未执行,房产证还保留原有状态。
他人起诉的是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你未写明。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5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4条规定:申请执行期间为一年。而且瞁两个时效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
而法院下发判决后,若双方当事人能够自行履行权利义务,那么不必申请强制执行。而双方当事人均不履行权利义务,那么就应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的公权力强制执行。
关于你这个案件,申请人为何未申请强制执行,我也不清楚。可能认为判决赢了,没必要强制执行。
但是根据现在的司法实践,要变更如你案子中的房产证,必须申请执行并由执行法院下发执行裁定,到不动产交易中心进行办理。否则即使原告拿着判决书到不动产交易中心,工伤人员也,不会为你办理的。
二,他人有权起诉你们确认房屋的所有权。
根据你的描述,你和你丈夫于2004年时已将房屋的部分面积出售给他人,只是在办理登记时出现了差错。而且2010年的法院判决已经对此进行了纠正。从上述事实来看,这个他人已经取得了涉案房屋的部分所有权,但只是未予登记。简单来说,对于你们三人(他人,你,你丈夫)而言,这个房屋有他的部分所有权,你们是按份共有的关系。
三,是否有权瓜分房屋的租赁费。
在第二个问题已经分析清楚了。这个他人对涉案房屋有部分的所有权,租赁费应当给予分配,但应按照他人所占房屋面积的百分比进行分配。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房产纠纷最后如何判决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房产纠纷最后如何判决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