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民事房产纠纷上诉一审终审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民事房产纠纷上诉一审终审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十几年的民事案件,撤销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先交房产部门追加为第三人,这是什么意思?
先看看是什么案由?如你所述,我猜测可能是由于案件的审理结果有可能与第三人有关,必须要追加进来才能将案件查清楚!所以才会出现一审二审发回重审!这时候如果原来是一审案件,法院需重新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通过追加第三人将案件事实查清楚,才能最终确定案件公平公正解决………
第一,这个案件可能有新的证据或者被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证明有错误,所以申请了重审,重审法院将原先的的判决撤销,发回原先的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第二,有很大的可能是,原先审理过程中漏了重要的当事人,或者因为判决中有第三者需要承担责任而未追加为当事人,因此追加为第三人。
第三,我们国家对错案追究的原则是一追到底,没有时间、时效的限制,不管多长时间,像题目中所说的十几年,只要发现有错误判决,都会追究的。
最后,题目中信息太少,具体法律分析,案件判决,需要综合很多因素,甚至要综合原一审二审所有诉讼材料、法律文书等等,综合判断。如果您需要了解更多详细情况,可以给我私信,将给您一个满意的法律方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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