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离婚夫妻间房产纠纷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离婚夫妻间房产纠纷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协议离婚,房子归女方,没过户,他欠下的债务,银行会封房子吗?
实际上这个问题在不同地区的法院有不同的观点。有一些地区,例如广东高院认为是以目前登记为准,有一些地区,例如最高院和福建高院,认为配偶可以提起执行异议要求解除查封。
当然有几个关键点需要注意
①离婚协议是否存在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情形
②若不存在恶意串通逃避债务情形的。
不动产所有权变更需经登记,未经登记,不具有公示效力。
房产仍登记在你们双方名下,即便你们办理了离婚手续,且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你一人,但这是内部约定,债权人并不知情。
若男方拒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很有可能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这套房屋,虽然房屋强行拍卖的可能性不大,但也会造成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所以趁现在债权人还没有起诉,尽快把房屋过户至你一人名下,男方不配合,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你好,我来回答一下您的问题。
你们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只是现在房子没有过户到你名下。离婚后的债务属于男方的个人债务,与你无关,因房子登记在男方名下,如果因欠款不还,债权人可以起诉查封房产,如果判决后仍不履行,债权人有可能申请强制执行,登记在男方名下的房子视为男方名下财产进行拍卖。如果真的到了这个执行程序,你有权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审查后这套房子还是会作为你的财产不被执行。
如果等到别人申请了执行提执行异议并不是明知选择,你现在可以依据离婚协议要求男方协助办理过户,男方不配合的情况下,法院判决后可以直接给房管局下协助执行通知,一样可以过户至你名下,只有过户至你自己名下才可以高枕无忧不是吗?
如有不懂之处可以关注我私信给我,看到后会及时回复。
房产证上有夫妻二人的名字,想离婚,该如何分割房产?
您好!
基本的结论是:房产证上登记了夫妻二人的名字,二人均有产权,在离婚的时候是可以分割的。
但是因为房产获取的时间、获取方式、登记方式上有区别,所以具体分割的份额多少也有差别。分两种情况回答一下:各自份额的判定,离婚之后的分割方式。
各自份额的判定
1. 从获取时间上,是婚内购房
(1)婚内夫妻二人用婚内财产购买
这种情况判断最简单。这种情况下,无论登记的是谁的名字,除非特别约定(例如,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房子均作为夫妻二人共同财产。在没有标注份额的情况下,因此房产属于“共同共有”,夫妻二人各一半儿。
(2)婚内一方用个人财产购房
这种情况下,有两个关键点:
一是一方用“个人财产”全款购房。个人财产包括了个人婚前财产、个人的父母赠与给单方的财产。在购买的时候如果直接登记了两个人的名字、或者购买时登记单方名字随后又加了对方名字,无论哪种情况,在分割房产的时候,首先靠双方协议,一般来讲,未出资方占有的份额会少。协商不成,通过法院判决决定。
谢邀。
提问的应该女方。那么现在法院已经判决离婚了,你想分割房产,虽然房产证上是2个人的名字,但是可能你这名字是后加的。或者房子是对方婚前财产。要是夫妻共同财产你就不会提这个问题了。
现在对于题主来说想分割房产恐怕有难度。由于你没有提供具体房产的信息,只就份额未划分提了句,所以我的回答只是站在猜测的立场上了,如果不对,那也没办法。
假设1;房子是男方父母出资于婚前全款购买,你在房产证的名字是婚后加的,只要男方父母能够提供买房的资金是他们所出的银行证明,男方再补签一个借条,那么女方离婚就不能分割房产。(这在北京的法院有过判决案例,有银行资金证明就行。借条后补都没有关系)。
假设2;男方婚前独自全款购房,婚后加名,虽未划分具体份额,一般来说视同男方赠予你一半面积,离婚可分割这房产一半面积对应的利益。一般都是双方协议不成去法院的,但是在法院实际判决此类离婚案件中女方分割的房产占比都是小部分(也有判决一家一半的)。原因就是现在的房价居高不下,房产价值突出。并且女方在加名成为房产共有人不久就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未免有瓜田李下嫌疑。这时就看男女双方哪个请的律师厉害了。
以上都是猜测。难免有错误。希望题主就具体事宜说清楚,我们回答问题时也好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帮你提供解决参考方案啊。
我和前妻离婚后,她偷偷卖掉我们共同房产。我该怎么办?
既然已经离婚还偷偷的卖掉你们共同的房产,这已经属于恶意转移财产了。介于这种因素,你应该尽快的先走法律途径。出示你们共同房产的证明,请求法院先冻结你前妻的财产。然后在商量财产分配问题。
题主所说的房产,是夫妻婚后共有财产,为夫妻共同共有。虽然房产证登记的只有一个人,但是由于购买行为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夫妻一人处分的房产为夫妻共有财产。
2.由于夫妻共同共有房屋权属登记在一方名下,登记权利人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以自己名义或者双方名义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一方未经过另一方同意,对涉及夫妻双方重大权益房产事项处分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3.北京方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会议纪要》规定: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以自己名义转让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法定共有房屋,当事人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房屋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但该转让行为不符合善意取得的,夫妻另一方依据该规定要求追回房屋的,应予支持。
故而:
如果买房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此时买房人基于善意取得。
因房屋已经过户,购买者有合理理由不知道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购买者属于善意第三人,那么购买者应然拥有房屋的所有权。而排除善意取得的情况下,房屋即使出卖,未取得夫妻另一方同意,也有被追回的危险。
相关资料:
说实话,离婚的应该两个人都有问题。既然离婚了,你还有房产,说明你当时并没有净身出户。每个人在表达事情的时候,总是站在自己的角度考虑问题,我建议你站在你前妻的角度来想一想这个事件,再想一想你自己。为什么事情会走到这一步,难道你就一点责任也没有吗?
最好的青春给了你,一日夫妻百日恩,能走到离婚也不一定就是你们俩的错。你在问题中没有叙述到,我也不太清楚。
像我和我老公,本来没有什么夫妻问题,都是婆婆在中间不断的做妖。如果真的走到离婚那步,就算房产证上写的是我们夫妻双方的名字,我觉得所有权也应该归我。
嫁到他们家10年,刚进门的时候家里收的礼钱全部都给婆婆,就是我手里的也给了。新媳妇儿第1年出门,亲戚们给的我也全部都给婆婆了。有了老大闺女,收拾的时候收的礼钱我也全部都给婆婆了。
就是刚开始的姿态太低,导致了以后,她觉得我对她的好,都是理所当然。家里的房子,我也出了一半的钱给他们盖了两层农村的小洋楼。但是每当我回去的时候,婆婆老觉得,他所干的一切都是给我在干,老是骂骂咧咧的,搞的我觉得,村里根本就没有我的容身之地。
后来才买了市里的房子。我是给家里出过力的,而且我们还有三个孩子。如果真走到离婚,婆婆肯定是功不可没的。就算是房子,每人一半儿,我也会跟他算算老账,把之前我拿给他们家的钱,全部都给我吐出来。
至于你妻子是什么样的人?我们也不太清楚。但是我想他能跟你结婚,能给你生儿育女,肯定,最开始的时候是一心还要跟你过日子的。至于后来走到离婚,肯定是中间你的种种作为,或者说你是你家人的种种作为,寒了她的心。
毕竟夫妻一场,如果她喜欢,给她也无妨。至于你会怎么做,还是问问你自己的心吧!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离婚夫妻间房产纠纷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离婚夫妻间房产纠纷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