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房产纠纷案例警示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房产纠纷案例警示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因房屋纠纷上门打砸至使主人受轻伤,是什么罪?
1、故意伤害致使被害人轻伤的,构成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像提问所讲,因民间纠纷引起,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不报警,私下解决。
发生轻伤案件,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警时,公安机关在受理立案之前,要向被害人履行告知义务,告诉被害人可以自己到法院起诉,也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处理。当然,也包括被害人不到法院起诉、不要公安机关处理,双方私下可以解决。双方私下协商解决民事赔偿问题,不经过“公断”,也不会再追究刑事责任(判刑)了。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八条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告知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国家双减提前退租,房东不退押金还要起诉我赔偿5万违约金合理吗?
国家双减提前退租,房东不退押金还要起诉赔偿违约金,承租方可考虑将学科类培训转变为非学科类培训,租赁合同继续履行;在既无法组织学科类培训又无法转变为非学科类培训的情况下,承租方可与房东协商解除合同,协商不成的,承租方可依据“情势变更”原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
国家出台的双减政策,其中校外培训机构的政策要点如下:
1、各地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
2、严禁超标超前培训,严禁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从事学科类培训,严禁提供境外教育课程。
3、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
以上政策要点对学科类培训机构打击非常大,特别是严禁校外培训机构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这直接影响学科类培训机构的营业收入,学科类培训机构面临生存危机。
前期投入较大、租赁使用期较短的学科类培训机构可以尝试改变经营方向,或者与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合作,将学科类培训改变为非学科类培训。比如改为舞蹈、美术、书法、武术、语言表演等培训。
学科类培训机构将经营业务转变为非学科类培训,房屋租赁合同可以继续履行,因经营方向的转变致使营业收入锐减的,培训机构可与房东协商降低租金,减少租赁期限。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房产纠纷案例警示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房产纠纷案例警示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