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全风险房产纠纷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全风险房产纠纷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打风险官司,律师收取30%的律师费用,诉讼费由谁出?
律师不便收取如此高的代理费,诉讼费当然是由当事人来出。但凡事都有例外,即使律师收到30%的代理费,但当事人自愿且不因此起诉维权的,或律师鉴于当事人交不起诉讼费而自愿垫支诉讼费的,都是可以的。
你的问题到底是诉讼费由谁承担还是律师费由谁承担?
诉讼费一般都是原告预交,最终由败诉方承担!如果是部分败诉,诉讼费则需要按比例分担!
律师费通常都是当事人自己负担,除非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即使是合同中约定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律师费也应在合理范围之内。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所以风险代理收取标的额30%比例代理费符合法律规定。
现在法律法规对律师费的负担尚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情况下需要由律师的被代理人负担律师费用。只有在合同纠纷中,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违约后因为主张权利所支付的律师费,主张权利一方可以向对方主张的情况下法院才会判决由被诉方承担,而且一般还会按照市场价格按照公平原则分担,因为风险代理一般费用比较高,完全让对方负担不符合公平的原则。
律师费和诉讼费,这是两种不同的费用。
律师费是需要交到律师事务所的费用,而诉讼费是需要交到法院的费用;
一般而言,律师的风险代理,是指律师费的风险代理,而不涵盖诉讼费的。
因为律师费的承担是委托方,谁请律师谁承担;诉讼费是起诉方预交,最终是由败诉方承担的。
律师代理费是收取方式律师所,而不是律师,请当事人将代理费缴纳到律师事务所的银行公户,在收取到律师费后,律师事务所会给你出具法律服务费的正式发票。
诉讼费的收取方是法院,法院会给你一张《人民法院诉讼费专用票据(预收)》,在你判决胜诉后,法院会退给你诉讼费,法院会自己向败诉方索要诉讼费的。
因此,律师费和诉讼费是两种不同的费用,是各自独立的,不能相互涵盖。
律师费和诉讼费是两笔不同的钱。
简单说诉讼费是法院收取
诉讼费是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的多少根据诉讼标的、诉讼请求、法律关系不同收费也不同,最低的劳动关系、劳动争议的收费10元(简易程序减半是5元),最高额没有限制。诉讼费是法院收取的,所以诉讼费和律师费没有关系,而且经常会发生诉讼费金额大于律师费的情况。当然诉讼费的收取金额和比例是可以自行计算的,类似的小程序也很多。
诉讼费谁承担
诉讼费一般是原告起诉时预缴,败诉方承担。具体承担金额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时会在法律文书中明确。诉讼费原则上是败诉方承担,但是部分案件有例外,比如共有分割、分家析产、继承案件中会出现根据分的财产的多少缴纳诉讼费。
根据最高院的精神,原告起诉时预交的诉讼费只能退还到原告的账户(未成年的除外),所以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一般不代收代付诉讼费。当然,如果委托事项中包括或与律所协商一致包含此服务的除外。
律师费的收取和承担
律师费是律师代理或提供法律服务的费用,根据司发通〔2021〕87号 司法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的通知,风险收费的最高额限定在18%,当然标的越高风险代理的比例越低。所以30%之前是符合规定的,现在来说应该是超过指导价了。当然,凡事都有例外,案件的难以程度、包含的诉讼数量和周期不同,收费有浮动也正常。
律师事务所在风险代理各个环节收取的律师服务费合计最高金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标的额不足人民币1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8%;标的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5%;标的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2%;标的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9%;标的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6%。
律师费原则上是自己请的律师自己承担律师费。只有健康权和知识产权类案件中律师费是可以向对方主张的,当然法院也会考虑工作量以及律师费收取的是否合理。如果合同里约定了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打风险官司,律师收取30%的律师费用,诉讼费由谁出?
诉讼费要么是原告承担,要么被告承担,要么原被告各负担一部分。诉讼费肯定是不可能由律师来承担。即便是纯风险代理的诉讼案件,基本也不会有律师去承担诉讼费。
根据规定,提起诉讼的原告应当预先缴纳相应的诉讼费。不过,诉讼费的负担是跟官司的结果直接挂钩。若原告的诉讼请求全部获得法院支持,那因此产生的诉讼费用基本是由被告来承担。若原告的诉讼请求全部都被驳回,那诉讼费就只能全部自己承担。诉讼请求部分被支持,原被告就按比例分担诉讼费。
张玉环案还能找到真凶吗?我宁愿相信是个意外?
张玉环案还能找到真凶吗?我宁愿相信是个意外?
个人看法,案子已经过去27年,很多痕迹物证已经灭失,对于找到真凶,比较困难。
个人判断,有以下几种可能:
1、真凶还在,但是由于证据灭失,永远查不出来了。
2、真凶还在,通过别的案件,或者新的线索证据查出来了。
3、真凶已经死亡。如果当时真凶40岁以上,过去这么多年,已经是七十左右的老人,很可能已经去世了。
4、很多人说张玉环还是疑凶,我认为这个可以排除,基本不可能的。
这个案子本身比较诡异,如果是仇杀,那么杀人者和两个家庭都有仇?如果不是仇杀,那么作案动机说什么?另外其中一个家庭第二年又有一个孩子死亡,说明了什么?
5、也有可能真的是个意外,两个孩子同时溺水,这种情况倒是常见,每年发生很多起,但是身上的伤不好解释。
事隔27年,如果两个孩子是被人杀害,而凶手不是张玉环,那么真正的杀人凶手很难找得到,我宁愿相信是个意外。为何这么说,听我娓娓道来。
早在26年前,办理该案件的人员将张玉环带走后通过吊打、蹲桩、电击、放狗咬等形式对张玉环进行严刑逼供,在6天6夜的严刑逼供中,张玉环被屈打成招,不得不承认自己杀人的事实。在当年张玉环被逼承认自己犯罪的那一刻起案件就已经被了结,所有人都认为是张玉环杀害了两个孩子,而办案人员也不会再继续追查。虽然26年后,张玉环因犯罪证据不足而释放,但如果再调查当年的案件,因当年办理此案的人员已经退休,时间久远,已经很难再还原当年案件的相关证据,没有证据就无法找到凶手。
而且那么多年过去了,受害者的家属已经不想再提起当年的往事,已经再生育孩子,孩子也已经成年,受害者家属不再追究当年发生的事情,就没有人再愿意去翻案。
即使孩子是被人杀害,过了26年,说不定凶手已经死亡。想要找出嫌犯简直比登天还难,因此我宁愿相信那是一个意外,是两孩子在打闹是不慎落水遇难。
找到真凶有是会有难度,主要是时间久远,在场见证人都有好多都不在世上,真正的凶手都有可能不在世了,当年案发时只要有六十多岁的到现在就有好多不在世了。这个案例实属罕见,受冤的时间也是最长的。
要破案也只能跟据以前的记录记载去推算,真正的确切的证据到那去找。冤枉的时间大长倒制真凶证据缺失,主要责任还是当年审判张玉环的专案组,没有确切证据怎能抓人,真正的凶手又没抓到,把抓真凶的时间错过了。
此案例如果真成了悬案,要赔偿的损失也只能是,当年侦办这个案例的专案组,一是赔偿张玉环两十多年的损失,二是赔偿死者家属的损失。由于草率办案倒制出现如此荒唐案例。
当然这个案例如果能够抓住真凶,那是最好的结局。能给死者家属最大安慰,给受冤者洗脱冤屈。
张玉环案不是一个意外,绝对不是,肯定是他杀。至于说真凶,除非凶手自己自首,不然想要找出来,怕是难于登天。
1993 年 10 月 24 日,进贤县凰岭乡张家村,年仅 6 岁的张磊和 4 岁的张翔两男孩失踪,其家属及村民四处寻找未果。
第二天上午,两个孩子的尸体在下马塘水库被发现。
赶到现场的村医张幼玲发现孩子身上有伤痕,劝说家属报警。
经过勘查,警方初步认定张磊、张翔系他杀。
南昌市公安局于 1993 年 11 月 10 日作出的法医学鉴定书称,两名死者均为死后被人抛尸入水,张磊为绳套勒下頦压迫颈前窒息死亡,张翔系扼压颈部窒息死亡。
如果孩子是意外溺水身亡,那孩子身上的伤痕无法解释。据悉,孩子的手腕还有被捆绑的痕迹,这些都足以说明,孩子不是意外溺水身亡,而是被人杀害之后抛尸于水库中。
案发距离现在已经长达27年之久,现场经过这么多年,早已面目全非。现存的证据对于案情侦破来说,非常有限。
此案件当年并无目击证人,经历过此事的人,实际上所知有限,基本上也都是道听途说的居多。甚至有些人可能已经不在人世。
而经办此案件的办案人员,也许有些已经退休,有些调离,甚至有些也已经不在人世。经过这么多年,亲手经办的人员可能对于一些东西记忆也早已模糊。
应该是很难的。
二十多年过去了,证据已经都没有了。
当初,这个案件没有找出关键性证据。
所以,张玉环还有申诉的机会。
当初都没有找到关键性证据,现在就更找不到了。
人证物证都没有了,这个案子还能怎么查?
如果,从张玉环身上下手,或许可以发现点什么破绽。
当初,这个案件就有很多蹊跷之处。
首先,他是不是说了谎。
即便就是他申诉喊冤,只能证明,他渴望活下去。
张玉环案二十七年前未能找到真凶,如今时过境迁,物是人非。想轻松找到凶手,谈何容易。
此事依笔者个人看,要想找到真凶,希望还是有的,但公安机关得动大动作。首先是把当年年满十四周岁的男男女女都采集好DNA,再一个个上测谎仪,然后动用高科技设备监控这些人的户外行踪,监听通讯设备。重点是张玉环,宋小女,村医,当时村里举报张玉环的人,还有死者家属。如今张玉环疑罪从无释放,真凶一定会有所反应,暴露出蛛丝马迹。就看你是否抓得住时机了。机遇稍纵即逝。过了这个村,就没有那个店了。
如果真如此做,仍揪不出凶手。那几乎可以断定此案是彻头彻尾的冤假错案。两个小孩是自然溺亡的。皆因机缘巧合,当时办案民警缺乏经验又立功心切,先入为主想当然,刑事逼供获证据,匆匆草率结案。造成张玉环含冤入狱27年。
俗话说得好:纸永远包不了火。反过来说,包得住的就一定不是火。张玉环案就是这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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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房被借用开公司会有什么风险?
谢邀,首先,需要告诉你两个问题:
一是公寓属于住房不是商用房,你朋友用于办公本身就是有风险的;
二是如果你朋友的这个“借”是打着借用的名目实际是让你将这个房屋作为开办公司的出资你的风险就会更大的。
所以,我的意见是不借,如果非要借要和朋友签租赁合同,明确用于居住。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全风险房产纠纷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全风险房产纠纷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