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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许国利杀妻案二审,律师说不再为他辩护,你怎么看?
这是个有良知的律师!虽说律师受托为人辩护,但是,如果委托人确实罪大恶极、罪不可恕,任何有良知的律师再为那样的人辩护,自己一辈子都会觉得对不起受害人,心会一直不安
@普法行动
谢谢邀请。
杭州市许国利杀妻案,是许多民众关注的话题之一。
今天看到媒体报道的消息,许国利杀妻案的一审辩护律师方律师已经明确宣布,他将不再担任许国利的二审辩护人。
因为老羊曾经担任过公诉人,所以对许国利杀妻案的一审辩护意见很感兴趣,真想看看方律师发表了什么样的辩护意见。
我在网上搜索了一下。发现了有这样一段话:
“辩护律师经过多次讨论、研究,提出两个核心辩护观点请法院慎重考虑。第一,指控许国利故意杀人犯罪行为高度依赖被告人供述,缺乏充分的客观性证据予以印证。第二,在后续分尸抛尸行为中,被害人头颅、重要脏器等证据均未收集在案,不能印证死亡原因,不能排除全部合理怀疑,证据存在一定缺陷。人民法院可以据此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总起来看,方律师做了有罪辩护。其核心的辩论观点是本案缺乏充分的客观性证据,不能排除全部合理怀疑。方律师目的是争取死缓。
在审庭中,如何理解“充分的客观性证据”,如果排除全部合理怀疑,这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
鉴于本案的特殊性,公安机关搜集证据是非常艰难的。能够搜集到部分尸体碎片已经很不容易了。与那些尚有被害人全尸可供检验的案件相比,许国利杀妻案证据上有点缺陷是很正常的。侦查人员是人不是神,被害人的头颅及重要脏器没有找到,这是没有办法的事情,我们不能苛求公安机关。
“辩护律师经过多次讨论、研究,提出两个核心辩护观点请法院慎重考虑。第一,指控许国利故意杀人犯罪行为高度依赖被告人供述,缺乏充分的客观性证据予以印证。第二,在后续分尸抛尸行为中,被害人头颅、重要脏器等证据均末收集在案,不能印证死亡原因,不能排除全部合理怀疑,证据存在一定缺陷。人民法院可以据此对被告人从宽处惩。”
从此段内容得知,辩护律师提出两点建议。第一,指控许国利故意杀人犯罪行为高度依靠被告人供述,缺乏充分的客观性证据予以认证。这段话就证明此案只是以许国利的证词作为定案依据,法律是要严谨的也是需要多方客观事实来佐证其证词的真伪性其实这也是他的狡猾之处。这就和章颖莹一案差不多犯罪分子不交待主要犯罪事实,尸体的处理之处也这也是高智商犯罪分子的特征和反侦察能力的体现。但是我们不能让其得逞这就需要办案刑警的智慧和能力了因为“魔高一尺,道高一丈”,不知道在审讯的时候存在心理学破案专家的参与吗。其实对这种高智商犯罪分子应该采取分析其犯罪心理和突破他们的心理防线,这才是现代刑事侦破案件的先进手段想要令其心服口服服法就应该采取“功心为上”的破案理念。
第二,在后续分尸抛尸分尸行为中,被害人头颅、重要脏器等证据均末收集在案,不能印证其死亡原因,不能排除全部合理怀疑,证据存在一定缺陷,人民法院可以据此对被告人从宽处惩。
至于律师这观点有点不敢苟同,许国利主观能动性犯罪行为恶劣社会反响极大不杀不能平民愤,现在只是缺乏有利的罪证而已不能免除其犯罪事实的存在。个人建议法院应该发回刑事侦察部门对其进行重新审讯主要以“功心为上”,突破他的心理防线让其把末找到的主要证据供出来从而形成完整证据链。其实再狡猾凶的野兽也逃不脱智慧的猎人的捕杀其实刑侦破案也需要智慧,许国利的犯罪事实磐竹难书罪大恶极只是还没找到其心理弱点而已。正义的法律终将会得以申张让死去的被害人得到安息,法律的威严也会彰显在光天化日之下朗朗乾坤之中。这就是“正义永远都是战胜邪恶,同时也是不可调和的两个对立面”。
综上所述就是我对此问题的观点和看法还有些建议只是个人观点而已如果有错误的地方,请专业人士指正也可以在评论区互相讨论谢谢题主的邀请回答。
“杭州保姆纵火案”被告律师退庭,此举究竟是对当事人负责还是违反庭审纪律?
党律师退庭,是对当事人极不负责任的一种行为,是纯粹个人义气的宣泄!作为律师,能够理解党律师运用合理的程序手段维护当事人正当权益的,但是如此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确实不敢苟同!党律师认为法院未能准许证人出庭作证,将可能影响到公正判决,那么只要理由充分可以在庭审过程中提出来!普通百姓也可以通过庭审判断证人证言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除此以外,本案党律师还可以收集其它证据证明消防和物业在救火过程存在过错,以此减轻莫的责任!但是,党律师并没有遵守基本的“程序”,而是一上来就给法院将军,这确实有悖一个专业人士的职业准则!
至于莫焕晶的定罪量刑问题,大致有以下几个争议焦点:莫用什么点火?在何处点火?点火后是什么原因导致火势急剧扩大?莫是否采取灭火措施?莫是否有对林家母子采取施救措施?莫有无自首情节?消防救援不当有未阻断莫某防火与林家母子死亡之间因果关系?物业不当行为有未阻断莫某放火与林家母子死亡之间因果关系?
最后,说到大而化之的“程序正义”!很多人说程序正义的最大价值在于保护人权,这都是书本上的理论,大而不当!被告人的基本权利是人权,难道受害人的基本权利就不是人权了吗?任何“程序正义”都要经得起个案的检验!不要因为有冤假错案我们就妄自推测每个案件的程序都有问题,杯弓蛇影,风声鹤唳!“程序正义”最基本的体现应该是“程序正常”,党律师甩手离去,庭审无法继续,“程序正义”的基本形式都未能体现,这对法制不知道有何正面意义?
对于这类惨绝人寰的案件,作为诉讼参与人特别是辩护人,最基本的素养是不能对受害人家属造成第二次伤害!这才能体现法律对人的温情,才能体现法律对人心的守护与关照!党律师,律途路远,且退且珍惜!
“杭州保姆纵火案”律师退庭确实是为当事人负责,但违规要受处罚是肯定的!
本文只客观分析,不预设立场。为什么我说律师当庭退庭是对当事人负责呢?
很早就关注这个案件,包括我本人在内的很多法律人士对案件结果的看法都是一致的,莫焕晶基本会被判死刑立即执行,这个案子很难有其它结果。原本是觉得没有意外的一个案子,没想到出现了开庭时被律师退庭一事!
律师退庭的行为对与错我们一会再说,他退庭的理由和目的是什么?
因为律师认为纵火案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莫焕晶故意放火自然是起因,但消防救援不力也对如此严重的后果有一定影响。而之前公安和检察院在侦查、起诉时对此方面的取证不够,所以在法院开庭前的庭前会议上向法院申请传三十多名消防员出庭作证接受调查。而法院拒绝了律师的这个要求,于是律师认为“公检法一条龙企图掩盖真相”提出管辖异议被拒,继而以退庭相抗!
从辩护律师维护当事人利益的角度讲,如果按原来方案审下去,莫焕晶必死无疑,而律师的退庭行为是希望消防的问题引起重视,为当事人求一线生机。不管行为后果的对与错,其目的是为了维护被告人的利益,也许这个行为也不会给被告人带来生机。至少以我的观点来看,一个故意放火的案子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即使消防有救援有问题,也不足让莫焕晶免死。但一个必死的案子,应该也没有更坏的结果了。
有人说律师为了钱、为了博出名,律师自己说自己既不是为了钱,也不是为了出名。要我说就这个案子来讲,说律师为了钱肯定不对,这个案子的当事人真没什么钱。至于律师是否有想借此案出名的想法,这个真不好判断。但至少他是在为一个必死的案子寻求生机,目的至少包括给当事人争取机会。
当然这个退庭行为智与不智,就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了。但律师当庭退庭的行为,确实违规,受处罚几乎是必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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