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关于房产纠纷公证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关于房产纠纷公证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房屋继承公证为什么要邻居到场?
您好!
在办理房产继承公证的时候,一般情况下,除了继承人之外,不需要其他人员到场。之所以有这种要求,最大的可能有两种情况:
以下从这两种可能上,分别做一个解释: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公证处的职责范围,是不涉及到与纠纷有关的业务的。例如,在房产继承上产生争议,公证处是不会办理继承权公证的。他们能办理的业务,都是无争议性质的。
但是,有些公证处在面对此类事情的时候,也会“义务”做一些协调性质的工作。例如,继承人对于房产继承有些许争议、或者说还有些说不清楚的地方,这时候,他们可以帮忙协调一些。
而题主提到的“邻居”,很可能是能够提供一些证明的角色。例如,“我们经常看到他们家女儿过来看望老人”、“他们家老人跟我们确实也念叨过很多次,大儿子特别好,小儿子什么都不管”等等。
在证据上,可以把这种情况下的邻居定义为“人证”。
注意,这是公证处帮助做的一些协调性工作,并非其必须的职责范围。协调的目的,是能帮助继承人尽可能避免争议。
这种情况,针对的是老人生前订立过合法有效遗嘱、且邻居是遗嘱的见证人。
“见证人”是遗嘱订立过程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证据。按照我国现行《继承法》规定,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是必须要有见证人的。但是,自书遗嘱同样可以纳入见证人作为一项非常重要的证据。所以,可以理解为:见证人这项证据,具有普适性。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关于房产纠纷公证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关于房产纠纷公证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