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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法院立案之后,涉案标的多少会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
感谢邀请!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相关消费都属于对被执行人的一种信用惩戒机制,最高人民法院有专门的规定,但并没有对涉案标的额达到多少会被采取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也就是说无论标的额大小,只要符合规定情形都有可能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高消费及相关消费,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除此之外,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另一种是法院依职权,但最终由法院决定, 而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时,必须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
说句题外话,我国现在正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各方面的失信人加大信用惩戒措施,以后将会诚信走遍世界,失信寸步难行,建议大家诚信做事,不要以身试法!
法律并没有规定对涉案标的额达到多少会被采取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也就是说无论标的额大小,只要符合规定情形都有可能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高消费及相关消费。
限制高消费:与涉案标的没有多大关系。只要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执行法院均可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与涉案标的没有多大关系。只要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特别注意的是:限制高消费,法院是可以采取;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法院是应当采取。
限制消费措施一般由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因此被执行人在法院涉案标的大小,不是被限制消费原因,建议您尽快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以防被限制高消费影响日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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