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房产纠纷被告人死亡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房产纠纷被告人死亡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男方婚前房产,结婚后男方意外死亡,女方有分房产权利吗?
男方婚前房产,婚后男方意外死亡。如果男方房产与他人无瓜葛的,我个人认为女方是可以有权利分房的。还不止是分而是承继吧。如果男方婚前房产与他人有瓜葛的,女方也有权承继属于男方的哪份。
照理说,这个问题没有什么技术含量,两个人只要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就互相有继承权,不管遗产是被已故配偶的婚前财产还是婚后的共同财产。不同的是,如果是共同财产,需要先把其中的一半分出来给未亡人,另一半才是已故配偶的遗产,进入继承程序。
回到本题。男方婚前房产,结婚后男方意外死亡,那么,配偶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参加继承。如果男方父母健在,双方没有子女,那么原则上女方与男方父母均分遗产,如果有子女,则子女同样要参与继承,原则上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均分。
女方有权利分是一回事,但是,这种结果可能是有人不愿意看到的。比如,男方二老。一辈子费事把力地挣了套房子,特意买在儿子婚前,觉得就是儿子的婚前财产了,离婚也分不走,可是,千算万算算不过天,明天和意外,不知道哪个会先来,一旦意外先来,措手不及,雪上加霜。
作为婚姻家事律师经常会遇到这种情况。双方婚龄长、有了子女倒也没啥,婚龄短的,作为白发人,是真不甘心呐。
所以应当提前规划。比如,可以早立遗嘱,一旦自己意外身故,房产可以定向继承;还可以把房子定在老人名下,老人再立遗嘱定向传承给儿子;也可以把房子写在老人和孩子双方名下,孩子占的份额少,遗产份额也就相应少;还可以把买房子的钱,算成借款,遗产继承也应当先偿还债务,剩余的再继承。等等,您和财富安全之间,只差了一位专业律师。
婚后男方去世,无婚前协议,无遗嘱,进入法定继承程序:
男方婚前财产,作为遗产,按法定继承顺序继承。
男方婚后财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的50%作为男方的个人份额转为遗产,按法定顺序继承。
举个例子,价值一百万的房产。男方去世时父母甲乙健在,留有一子丙,妻子为丁。
100万房产为婚前财产:甲乙丙丁平分100万。所以妻子丁得25万。
100万房产为婚后财产:妻子先把属于个人的50万剥离出去,甲乙丙丁平分剩下50万。所以妻子得50万➕50万/4=62.5万
是否是婚前财产都不影响妻子的继承权,但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不唯一的话,所得份额差很多。
说实话 和自己爱的人在一起 人在就好 从来没想过房子车子啥的 还在我男人上进 他的一切都是凭他自己的多年打拼得来 他想给谁我都没意见;活着就是这样 我根本就不想去想那些不吉利的事 他在哪我就在哪 他爱他的父母 我就不会跟他父母争
男方在婚后死亡了,其婚前房产就变成了遗产,关于遗产如何分配,继承法都做了具体规定。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按法律规定,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各占百分之五十。男方的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在死亡后,进入遗产继承司法程序,妻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之一,依法享有第一继承人相同的份额。比如夫有父母有一个子女,因此有四个第一顺序继承人,妻可以依法享有夫婚前个人财产的1/4份额
如果房产证是夫妻两个人的名子,假如其中一人去世,这个房产怎么算?
1、根据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就发生效力。房产证上是夫妻两个人的名字,不管双方的出资情况或者内部协议,在没有更明确的信息的前提下,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若没有约定的份额,一般情况下,遵从一人50%份额的原则。
2、一人去世了,此时两个问题出现了:
(1)房产证上如何去掉名字?
夫妻之间,无论是加名字还是去名字,都不收取契税的。当事人一方只要带着身份证、结婚证、身份证、房产证、契证的正本及复印件,到房屋所在地的不动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证增减少配偶姓名事宜。房子有贷款这种情况,不能加减名字。须在贷款都还清之后才可办理。
(2)去世后遗产如何分割?
根据《继承法》第五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十三条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如果房产证上是写的夫妻双方的名字,那么显然该房产应当是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一般来说,如果房产证上没有明确双方各占的房产比例,那么通常情况下,该房产应当按照一人一半的原则分配。
所以,如果一方去世了,那么房产属于去那一半的份额将变为遗产,但是在世一方所享有的一半房产份额依然是属于在世一方的个人财产,是不会作为遗产被继承的。
对于这样的房产,如果一方去世了,继承人只能继承这房产一半的份额,当然,如果该房产要想变更成一人下,必须要所有的继承人都同意,还要出具放弃继承的相关声明,房管局才有可能过户,如果对于遗产继承份额有争议的话,只能通过法院判决的方式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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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上是夫妻两个人的名字,假如其中一人去世,房产如何计算?
这个问题涉及到房产权属的归属。因此,我认为,先查看不动产登记簿中夫妻对该套房产的占有份额;然后,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从第一顺位继承人中来继承已去世亲人的遗产份额;最后,及时办理不动产权属的宣示登记。
首先,要确定夫妻二人在取得该房产时,不动产登记簿上关于夫妻份额的约定。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可以对婚前或婚后的共同财产进行约定。夫妻取得该房产时,有继承、购买、安置房、售后公房等不同方式。方式的不同,也代表着其土地权属可能不一定是出让用地,因此,不动产权属不同,在办理转移登记时,情况会有所不同。假如土地为划拔性质,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就要先补缴土地出让金。
在共有的方式上,有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如登记簿中夫妻对该套房产约定为共同共有,则可以理解为夫妻每人各占50%。如果为按份共有且比例不均,则按不动产登记簿为准,除非,配偶有证据推翻登记簿的推定力。
《继承法》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夫妻其中的一人去世,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假定第一顺位继承人均健在,他们平均分配50%的房产份额。假定平均四等份,各占12.5%,配偶的份额为62.5%。(不考虑夫妻其中一人去世时留有有效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
在此,我们从法理和现实的角度去分析继承份额的确定问题。
从法理上讲,配偶占62.5%,父亲、母亲和子女各占12.5%,办理转移登记时,可以写四个人的名字,共有方式为按份共有;从现实的角度看,也可能出现其他第一顺位继承人放弃继承,由夫妻其中去世的一人的配偶一个人继承。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房产纠纷被告人死亡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房产纠纷被告人死亡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