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合作投资购置房产纠纷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合作投资购置房产纠纷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农村房屋卖了,动迁赔偿款纠纷案件如何解决?
对于农村房子卖了拆迁补偿款纠纷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为平衡双方的利益在合同无效后果的处理上,要全面考虑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尤其是出卖人因土地增值、拆迁、补偿所获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的差异造成的损失两方面因素,平衡买卖双方的利益。对于购房人已经翻建,装修、扩建房屋,使房屋增值部分,应对购房人的投入进行补偿。此外,让购房人返还、腾退房屋的同时,应当注意为购房人留出合理的腾退时间,购房人无房居住的,应当予以妥善安置。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出卖人应当赔偿买受人的损失包括:
1、返还原购房价款及房屋原购买价款和现房屋价款之间的差价
2、买受人因扩建、改建、装修使房屋增值的部分
3、该房屋因拆迁而使出卖人获得的拆迁利益及土地的增值部分
以上损失,需要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然后确定损失数额。对于土地增值和拆迁部分补偿,合同无效后,根据出卖人负有主要责任,买受人负有次要责任的过错分配原则予以处理。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1、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的情形
(1)出卖人和买受人均是同一村的村民。如果出卖人和买受人均是同一个村的村民,那么该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买卖合同当然有效。
(2)买受人在买卖房屋时与出卖人不是同一个村的村民,但是,之后将户口迁入到该村。那么,由于买受人具备了同一个村村民的资格,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买卖合同有效。
宅基地上房屋为个人所有财产,宅基地为村集体所有,农户只有使用权,如流转给本集体成员使用,跟据地随房走的原则应一并赔偿,如是本集体外成员使用则只能获得房产补偿,宅基地补偿归村集体,或跟据流转合同诉讼结决,仅代表个人观点,非司法专业解释。
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基于特定身份,无偿从本集体经济组织取得宅基地后,在宅基地上建造的建筑物。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归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权归农村居民,即是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因此,具有无偿性、福利性和限制转让性。农村的房屋买卖标的不仅涉及房屋,还包含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但宅基地上房屋买卖现象在生活中非常普遍,司法实践中长期大量存在,笔者(广东博浩律师事务所何焕明)就广州市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判结果与趋势,结合代理此类案件的经验,总结了宅基地上房屋或农村房屋买卖中的注意事项,供当事人受自身经济条件的限制不得于冒风险购买农村房屋时参考,以便发生纠纷时将损失降到最低。
根据《合同法》第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农村房屋卖了,动迁赔偿款纠纷案件如何解决?关于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确,房屋卖给谁了?是卖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了,还是卖给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了?卖给不同的人,结果是不一样的。
一、卖给同村人
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身份关系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但不禁止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流转。由现行的相关法律规定可知,如果是同村人之间的房屋买卖,法律是不禁止的。如果房屋卖给同村人,目前我国各地法院普遍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也即买受人可获得拆迁补偿款。
二、卖给“外人”
如果将房屋卖给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关于该合同的效力,目前各地法院的态度不完全相同。倘若购房者已经支付房款,且实际使用该房屋的,如果认定合同无效的,会考虑买卖双方的过错责任,在拆迁的过程中,就房屋增值部分给与买方适当补偿。如果买方居住期间翻建、装修了房屋,而卖方在拆迁过程中,也因此获得了相应的补偿的,买方可主张这部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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