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房产纠纷几年失效案例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房产纠纷几年失效案例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十年前房产未经其他继承人鉴字同意便售卖,产权过户后有效吗?
当然有效!国家机关和办事机构办理过的所有手续都是合法有效的!
至于你自己没经过其他继承人同意,卖了祖宅,那是你们内部纠纷,自行协商解决!而且去法院诉讼也不一定会受理!除非你能证明其他继承人在你卖房时不知情,现在才知道!
10年前卖掉的房子,心理还想着这事,说实话自己做人不地道!无非看到房子价格上涨太快,心理不平衡而已!
1按照房产继承后再出售的流程,如果有继承人未到场签字,继承权合同无法办理(除非采取了找人冒名顶替)。现在既然能从继承人名下过户到第三人名下,说明公证合同审查环节出了问题。
2 第三人购买只要付出了合理的对价,不是利益相关人,房产毋须退出。其他受侵害的继承人追究其他侵害人的责任。同时,也可以追究公证处的责任。
其他继承人是什么情况你这里没有表述,所以无法给你肯定答复。
按你字面意思理解,假设其他继承人是同一顺位的继承人,所有同一顺位的继承人到了才能办理相应的继承手续。现在是没有全部到就办了,要么是你们其他继承人的责任,要么是公证机关或办证部门的责任,你们可以向责任方提起民事诉讼,追索损失。但要注意是否在有效期内。
购买方是善意获得,也没有损害其他人的利益,他没有责任。
如果不是同一个顺位的继承人,则按第一,第二依次获得继承权。
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25条,“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未分割,各继承人均未表示放弃继承,依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应视为均已接受继承,遗产属各继承人共同共有;当事人诉请享有继承权、主张分割遗产的纠纷案件,应参照共有财产分割的原则,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意味着其他继承人仍然享有继承权、主张分割遗产的权力。卖房人无权擅自处分共有财产。而卖房时产权证上的名字不是卖房人时,因为买房人明知该房的产权证上的所有人并不是卖房人,卖房人是否拥有该房的全部产权尚不明确,如买房人没有证据证明其曾要求过卖房人明示是否还有其他共有人时,可判定购买人不是善意取得,双方所签的房屋买卖协议应为无效协议。依据《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无权处分的合同须经权利人追认才有效。
【以案说法】未经其他继承人同意 擅自签订卖房协议无效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2016-05-25
小李的父亲生前留下一套房屋,由小李和继母共同居住,继母瞒着小李将该房屋卖给陈某。小李得知此事后,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继母与陈某签订的卖房协议无效。
我和前妻离婚后,她偷偷卖掉我们共同房产。我该怎么办?
题主所说的房产,是夫妻婚后共有财产,为夫妻共同共有。虽然房产证登记的只有一个人,但是由于购买行为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夫妻一人处分的房产为夫妻共有财产。
2.由于夫妻共同共有房屋权属登记在一方名下,登记权利人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以自己名义或者双方名义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一方未经过另一方同意,对涉及夫妻双方重大权益房产事项处分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3.北京方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会议纪要》规定: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以自己名义转让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法定共有房屋,当事人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房屋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但该转让行为不符合善意取得的,夫妻另一方依据该规定要求追回房屋的,应予支持。
故而:
如果买房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此时买房人基于善意取得。
因房屋已经过户,购买者有合理理由不知道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购买者属于善意第三人,那么购买者应然拥有房屋的所有权。而排除善意取得的情况下,房屋即使出卖,未取得夫妻另一方同意,也有被追回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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