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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该怎么办?
感谢邀答。根据相关征地拆迁法律法规规定,如果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首先,应向原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原评估内容重新复核。其次,如果对原评估复核內容仍不满意,也可以向当地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当地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应认真鉴定并出具书面鉴定结论。最后,如果对鉴定结论仍不满意,应保留相关证明材料,继续续咨询价当地住房建设与保护部门,但不应以此为由无限期拒绝拆迁。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
评估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必经程序,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法律虽未明确规定必须评估,但由于农村自建房“各种各样”,在明确补偿数额时各地方大多规定“评估确定”。但评估结果并非每次都客观公正、尽如人意。被征收人享有对评估结果申请复核、鉴定的权利。
1、 复核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2、 鉴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二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由于评估需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评估结果申请复核、鉴定就和涉及费用问题。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三十一条:“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但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复核评估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因此,第一,房屋征收评估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第二,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向房屋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的,不需要缴纳复核费用。第三,被征收人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专家委员会维持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被征收人承担;专家委员会改变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房屋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3、 征收补偿决定
这就是个很有人性的问题了!一般来讲不会存在评估不准确,评估价是按照当地的商品房备案均价来评定,如果拆迁房属于私房,还有带有土地证和房产证,除了补您的房租补偿外还需要补土地征用费,一般为当地房价的1-1.5倍,一般来讲不存在评估不当,除非你有故意加盖或者装修过当,除了房地产赔偿外还有装修标准评估,存在好几种形式,不过照着国人现在的心里,所谓的评估不当因该是欲求不满。你们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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