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房产纠纷房子被买家担保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房产纠纷房子被买家担保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房地产开发商在购房者按揭贷款的阶段性担保中有风险吗?
首先必须明确开发商的阶段性担保的意义,才能知道这个担保的风险点在哪。
很多人都不知道,自己买的新房其实除了自己抵押房子办理了房贷以外,开发商也在整个贷款过程中起到重要作用。那就是阶段性担保。
为什么要弄这个。原因很简单,就是相互制约。我们购买的新房通常都是预售房也就是期房,这种房子是不能办理房产证的,同样在房产证没有办理成功之前银行也不能抵押你的房子,所以,为了贷款顺利办理,银行为大家办理的预先抵押的方式叫做“预告登记”,但就法律效力预告登记是没有抵押登记效力强的,所以,一旦房证可以办理了,必须立即转为抵押,这样银行才能保护自己的资产。
但是房证是由开发商办理了(因为建房的时候这些楼盘是按照开发贷款的形式抵押给银行,卖出去了,验收合格了,需要赎回,才能办理房证),如果开发商不办房证客户就会出现纠纷,出现纠纷就会断供,为了避免开发商出现迟办的情况,就预先收取一部分抵押金给银行这就是阶段性担保金,督促开发商办理房证,一旦所有房子都完成了房证办理,阶段性担保结束,开发商可以拿走全部保证金。
专注于金融知识普及,让知识深入人心,如果觉得回答的不错,欢迎点赞,评论,更多精彩财经知识,请关注我。
那么这个担保金除了督促开发商办房证外还干啥呢?就是银行需要开发商强制收回房子时用来抵扣偿还贷款的资金。那么怎么收回房子?两种情况,第一种就是开发商迟迟不办房证,客户出现纠纷,银行需要强制解除贷款,这个时候用上这个资金。另外一个和客户关系非常近就是经常能在报纸上看到XX不按时还贷款,银行要求提前结清贷款,开发商收回房子,就是用的这资金。其实是客户恶意断供,经催收依然无效,而此时没有办理房证,法律上这个房子还是新房,所以,银行要求开发商替逾期客户全部归还房贷,同时开发商可以收回房产重新出售,而这个归还就使用的阶段性担保,开发商履行的担保义务。
说到这里你应该明白开发商承担什么样的风险了就是房证无法正常办理、大量客户断供两种情况需要用到阶段性担保且比较危险,除此之外没有其他问题。之前我遇到过大规模断供是开发商资金链问题部分楼盘未能按期交工,而这样的话,阶段担保金没有了,自己还成了被告。
所以,控制好经营和现金流,好好盖房子别瞎折腾就是核心啦。一切都会好的。
这是一个银行制约开发商,降低贷款风险的常规做法。
银行放贷的目的,是赚取利息,并不是要物业,所以抵押物一直只是最后的保障。
按国家规定,没有取得合法权属登记,也就是办理了房产证的房子,是不可以办理交易手续的。
一手房办理房产证的大致条件是,开发商交楼后,双方完成相关交楼手续,签署相关文件后,开发商在规定的嫌弃内,将资料交给国土管理部门,办理确权手续,领取房产证。
目前,除现房销售试点城市外,大部分城市仍是实行预售制度。开发商预售房屋后,办理鉴证手续,银行放款。因此。在贷款发放到领取房产证这段时间,一旦购房人(借款人)断供弃产,有了开发商的回购担保,就是一种双保险。银行除了可以向借款人追偿之外,还可以多一种选择,由开发商回购。
借贷合同上我是借贷人但并不是实际用款人,现被担保人起诉怎么办?
你说的这个借贷案例非常明确,你以你自己的名义去申请借款,现在无法还款,导致出借人起诉的担保人后,担保人进行了还款,可以说担保人履行了其法律责任。
而担保人在偿还了相应的借款后,是可以向借款人也就是你进行追偿,这也是法律赋予他的权力,你当然只有应诉的份了,因为你自己的签订借款合同时就已经非常明确的知道在贷款逾期后你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和还款义务。
在诉讼阶段,法院只认可有效的合同文书等资料,所以这个诉讼你肯定会败诉无疑,至于实际用款人是不是你与这个追偿权诉讼没有太大的关系。
再说实际用款人问题:
1、你以自己的名义借款,却给别人使用这属于你自己的行为。当然这也是正规贷款所不允许的,与你贷款的实际用途不符,又涉嫌骗贷的嫌疑,因此你必须认真对待这笔贷款,尽快还款,因为后期造成的后果都需要你承担。
2、你把贷款再转借给他人使用,本身就不合法。而属于一种自己的民间借贷行为,实际与本案关系不大,对方不还款,你可以根据借据,转账凭证,证人等证据向法院起诉实际用款人要求还款。但与担保人起诉你还款不能混为一谈,这又是另一个诉讼案件。
因此你可以同样起诉用款人,再与实际用款人进行有效协商,争取达成可行的债务解决方案。
那么这里面涉及到四方当事人。
出借人和借款人以及担保人,借款人和实际用款人,以及担保人和借款人的法律关系,这在法律上都是独立的法律关系。
当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和担保人承担还款义务后,担保人将钱还给出借人,起诉了借款人索要债务时,那么在法律上是正确的方式,因为担保人承担了保证义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后,债务人可以向实际用款人起诉要求债务。
就是因为法律关系是独立的,就不能以出借人直接起诉实际用款人的方式处理,从你的描述来看,你们都是相互认识的,那么问题来了,为什么出借人不直接和实际用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呢?
十有八九是出借人是银行,我说的对吧?
借贷合同上我是借贷人但并不是实际用款人,现被担保人起诉怎么办?
这是两回事。你借了钱之后,可以自己用,也可以给张三用,甚至可以借给李四用,这个都没有问题。毕竟钱借后就是你的钱。所以出借人或担保人知道或不知道谁是实际用款人,这个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出借人按照规定交付了借款即可!
现在这个问题同样如此,你的名义借款,并且在借条上面签订,那你就是借款人。你可以在借条中指定收款账户,可以直接汇至到本人账户,也可以指定任意第三人的账户,只要出借人将款项汇至指定账户即可。至于实际借款人,这个是你跟实际借款人之间的关系和问题,你们自己要去协商解决。所以开庭的时候将责任推到实际用款人,要求用款人来承担法律责任,这个是没有依据的。退一步说,即便实际用款人要承担还款责任,那你作为借款人,再怎么都是逃不了责任。现在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要去你还款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很难。很大概率你最终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这个事项中的一切的证据,包括借款合同的借款主体、签字主体、收款主体,都指向你就是借款人。而现在担保人偿还债务后,向借款人追偿,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法院裁判案件依据的是证据材料,其中着重依据的是书面的证据材料,而非仅依据你的陈述,所以如果你想要规避自身的还款责任,你一定要举证证明,这个借贷关系中的所有人都知晓实际借款人的存在,并且借款的使用人是实际借款人而非你,但是能够达到上述效果的举证责任非常的困难。
像这种情况,你已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了,说明这个借款担保人非常明智,他也懂得担保合同法中约定的"当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贷款时,担保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基本法律规定,所以当出借人起诉时,他连忙代(借款人一一你)为偿还了全部借款,并另案追偿你的连带偿还责任,他的做法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至于你说实际用款人不是你,是另外一个己无力偿还的人,现有书面证据只能证明你是借款人,从这个意义上你很"亏”,但免不了你应承担的书面借款人的法律责任,即使你有证据能证明此笔借款转入你帐户(或者你手中)后,你再转付实际用款人了,担保人也只能依法起诉你,由你代为偿还担保人后,你再另案起诉实际用款人。
打官司是讲究法律事实和证据的。从你叙述的情况看,事实和证据都只能证明出借人把款项借给你,你已签字画押,另有一个担保人。因“你"不能如期归还放贷人款项,他起诉后,担保人一人代"你"偿还了此笔借款。至于你讲到的放贷人和担保人都知道实际用款人是另一个人,你只是"代"借款人。这在法律上站不住脚,再说关键时侯,各自为了自身利益,也不会为你出面证明实际借款人(用款人)不是你而是另外一人。任何一个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都得为他的行为承担后果,你得为自己的合同“代画押"行为买单。
你现在如果想挽回损失,一方便要补充搜集相关书面人证物据,能证明放贷人和担保人都知道你只是"代画押"和“被借款”,说明在这个借贷活动中,你们三方都有过错,共同承担过错责任(这个难度较大,法院得推翻上一个由担保人承担责任的巳履行完毕的法律文书);另一方面,尽快穷尽各种手法追究实际用款人,让他与你共同偿还借款,把给你带来的损失降低到最大程度。
有道是:"吃一堑,长一智!"但愿你经历过这个贴钱的教训后,永远不要随便代别人借款,更不要随便为别人贷款担保。
先不用法律专业分析:如果签合同的时候抱着一种想法,随便签一下,无所谓,反正钱又不是我用。如果有这种想法就很危险了。为什么当初不直接让实际用款人与出借人签合同而是让你在中间签合同呢?肯定不是签着玩儿的。签合同的目的就是要明确各方的责任。
法律专业的分析:合同具有相对性,也就是说签合同的各方的权利义务一般只在签合同各方之间进行。实际借款人不是合同相对方的话,是也不能直接找他承担责任的。除非您与担保人、出借人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中明确表明了还款责任由实际用款人承担或者合同签订后并没有实际向你或你指定的账户放款,否则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要求你承担责任,是正常操作,没有特殊情况的话,法院会支持的。对于您,承担责任后可以要求实际用款人向你承担责任。当然,很有可能实际用款人没有偿付能力,那您就肯定会吃亏。
吃完亏,就反过来想一想,自己以后还会不会随便帮人签合同了。签合同是很严肃的事情,要认真,严肃。签合同就意味着要承担责任。
房子抵押给了银行贷款了,但是现在要拆迁,拆迁款算谁的?为何?
作为一名资深银行贷款业务经理,专业金融领域从业者,我最有发言权!!
根据题主所问,房子抵押给银行了,现在要拆迁,拆迁款算谁的问题,我们来聊一聊!
既然房子能够做抵押,说明房子是全款房,因此所有人是你本人,你现在又抵押给了银行,那么房子的他项权证抵押权人是银行!只要房子所有人是你本人,那么房子就是你的,只是假如你逾期不还贷款,并且超过半年,银行有权利拍卖你的房产而已!
因此,你和银行之间只有借贷关系,没有其他利益关联,因而房子拆迁,拆迁所得款也应当是房子所有人的!当你拿到拆迁补偿款以后你把银行贷款尾款结清就可以了!并无其他利益关联!!
因此,只要不是过户贷,只要房子所有人是你本人,那么拆迁款与其他人无关,银行只是借贷关系!
以上是我的个人愚见,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我是华仔先森,专业金融领域从业者,关注我,带你了解更多金融知识!!
房子抵押给了银行贷款了,实际这仅仅说明房子是个人贷款抵押物。既是抵押物,则说明房产主权仍是原房主。只要贷款人按期还款,银行则无权处置房产。只有在贷款人违约时,银行才有权通过法院将房子拍卖,那时,拍卖中标人才会成为房子新的主人。
既然房子主权人未变,那么,拆迁补贴仍归原房主。只是由于房子抵押给银行贷款了,所得补偿款应优先归还银行贷款。
朋友,先告诉你结论,拆迁款毫无疑问是你的,和银行没任何关系。银行也不会傻到去找你要拆迁款,但你的拆迁款银行有权利优先获得清偿。
我们先假设你买房子贷款时没有用房产做抵押。这时,你和银行只有借贷关系。你的任何财产和银行没有一毛钱的关系。你的义务是到期还本付息,如果你没做到,银行也只能上法院告你,你输了官司后该还钱还是还钱。
再来看贷款买房的情况。当你向银行借了一大笔钱买房子后,银行担心你未来还不出钱,于是以你买的房子为抵押物设立了抵押权。这时,如果你每个月正常还款,银行的抵押权就如同废物一样,毫无作用。
但当你还不出钱并且持续了一段时间后,银行可以向法院申请实现自己的抵押权,也就是把你的房子变卖或者拍卖后,拿走属于银行的那部分。拍卖款多余的还是归你所有。
这一概念在保险中用的比较多,在房贷领域发生情况很少。而房子被拆迁了属于这样的情形。
你买房子时向银行借款,并为了让银行放心,以房子做了抵押,银行是抵押权人。现在房子被拆迁了、消失不见了,那银行必然要担心啊,抵押物都没有了,抵押权怎么办呢?
为了实现公平,法律中引入了物上代位性。简单理解为原来的抵押物虽然没有了,但你获得了补偿物,而这补偿物代替了原来抵押物的作用。拆迁的情况下,其实就是抵押的房子没了,但有拆迁办给的补偿款来代替房子。
银行对拆迁款有优先受偿权。但这个钱不像房子一直杵在那里,为了避免你今后不还钱,一般会把欠银行的钱还了,剩余的归你所有。
假设你当初买房时向银行贷款了50万元,一共贷款了20年。8年过去了,你买的房子轮到拆迁了。
经过与拆迁办的商量,开发商给了你200万元作为补偿。你当年欠银行的50万元经过8年的正常还贷后本金还剩下30万元。这时,200万元里拿出30万元还给银行,剩下的170万元归你所有。
本人真实经历:房屋抵押银行10年结果第5年级被征收,征收完成是需要你的房产证的,征收方也会通知银行让银行和你答成一致一部分还银行解抵押,剩下的都给你。不知道这样清不清楚啦[呲牙][呲牙][呲牙]
首先你要了解,你房屋抵押给银行,那么你的房子就处于抵押状态,房屋其所有权都已经抵押给了银行,而你个人手中所拥有的只是使用权,这种实况下房子遇到拆迁,第一拆迁受益人就是银行。
但是,在拆迁之前,都会有张贴公告的,得知要拆迁后,可以先跟银行沟通,拆迁补偿款下来后,在一次性还清所欠银行贷款。
拆迁前期会进行登报公示,其次会进行入户调查及调取产权档案,对于房产存在抵押情况的,会通知拆迁户2种方案,一是先行还贷再发放补偿款,或者第二种方案是通知银行作为第三方介入,补偿款先行还贷,多余钱款交由拆迁户。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房产纠纷房子被买家担保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房产纠纷房子被买家担保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