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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不作为损害业主利益该怎么维权?
如今有比较多的小区业委会都是在物业操纵下组成的(其中杭州绿城物业),它们跟本没有为业主办事的理念。形式上是“业委会”,实际上就是物业的使徒行者。碰上业主利益受损了只是应付了事,甚至避而远之……,业主的利益得不到跟本的保障。睁一眼、闭一眼,串通一气。业主碰到自己的利益受损,只要证据确实可以拒交物业费,走法律途径。不要为所谓的物业公司委托的律师所动摇自己的维权决心。相信法律是公平的,业主的正当利益最终一定能得到保护。
业委会不作为,损害业主利益,该怎么维权?
请问这个[业主]是指大多数业主还是或者少数人?
如果,如果你的诉求与其他业主没有关系,业委会不参与,是有道理的。比如说你放在门口的一双皮鞋被偷掉要求业委会帮你找回来,嗯,这个诉求就是不合理,业委会可以不加理会。
这里提到了一个概念,就是文中所说的[业主],这个[业主]如果仅仅是少部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仅仅是小区内部管理事物,业委会是可以不加理会的,类似邻居间纠纷,业委会也只是居间协调,不会下指令通知什么的。
如果是你的意见是指物业公司的服务不到位,出现重大履责性过失,如服务合同约定有20名保洁员,结果只有十名或者更少这类问题,那么就符合提问中损害业主利益的条件!
业委会是业主大会投票表决,广大业主选择的业主代表,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为了大多数业主的利益,在小区范围内开展工作,监督物业公司履责是业委会的本职工作。
根据你提出的问题,有如下建议:
再去业委会,当面咨询有关你的问题,看委员们的解释是否合理?是否合法?如果你不能够接受业委会的解释那么可以采取一下步骤:
1、联络百分之二十的业主或者百分之三十的业委会委员,争取到他们的支持:提请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专门解决你提出的问题,必要时可以提起罢免业委会表决案。
2、收集有关资料,即你认为受到侵害的证据,向法院以个人的名义提起诉讼。
3、对于向社区街道的房地产部门举报维权的方式,可以试试,但未必有效果。
业委会,本来就是一个不该有的东西。所有有关业委会的设计,都是空中楼阁,看上去很美好,根本不具有操作性。只能使业主与相关的方面中间多了一层阻隔,没有其他作用了。也就是说没有业委会事情处理起来会好很多。
业委会是不是法定的必须要有的?如果是,没有业委会的,谁需要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如果不是必须有的,没有业委会,可不可以?
业主委员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代表组成,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运作的一个民间组织。
通俗点就是代表业主,制衡与监督物业保障业主合法利益,一直以来物业管理公司处于强势地位,在物业管理过程中常常发生损害业主合法利益的情况,而由于业主都是个体,处于弱势,遇到坑害小区物业管理一般根本没有能力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所以才会有业委会的成立
业委会本身就是
由业主选举产生的,小区业主对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情况并不了解,有许多时候,选举仅仅是走形式而已。更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因素则是从维权开始的,作为小区全体业主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一定要具有为小区全体业主负责的意识,凡事要站在小区全体业主利益的角度考虑,但现实中因为业委会选举随意性大,造成业委会成员素质普遍偏低,其中不少成员甚至起到负面作用,吃拿卡要、谋取私利,加上物业公司的的分化,为了私利,绝大部分都跟物业公司同流合污
业务会的不作为,只能经业主委员会或者20%以上业主提议,认为有必要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由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如果个别委员存在侵占,受贿等情况,并有一定证据或者线索的,业主即可以先报警要求追求其刑事责任。如果仅仅是怀疑,没有有力的证据,警方一时无法侦破的,也可以选择先解除其委员职务。
谢邀!
应该是业委会不作为损害(广大)业主利益!
这也是现在社会上很大一部分所谓的业委会正在做的事,他也为业主做事,他是为一小部分业主,或者说为一个小团伙做事。
业委会成立的初衷是好的,原则上是为广大的业主利益着想,但是在利益面前这个小组织是最经不起诱惑的,一群没有收入,和物业有矛盾,欠物业费,有违建,或者是和物业特亲密关系的,这样一群人想尽一切办法成立的业主委员,谁说不是百分百都是,也有好的,太少,但是一大部分都是这样的人,你没事的时候,去调查调查就知道了,要不就去业主调节委员会,问问他们的会长,就知道了都是啥人了,呵呵!
还有一部分业委会成立之前的目的就是为了和物业分享,争夺利益,从广大业主身上挣钱而成立的业主委员会,有这样的目的又怎么会为广大业主的利益去着想呢?
作为广大业主,感觉大家的利益收到了损害,怎么办,你如果去上级单位找,房产办?小区办?社区?基本没啥用,集体跳楼也许还有人过问一下,哈哈哈,开句玩笑话!
根据业主委员管理条例,有百分之二十的业主对业主委员的决定有异议就可以开业主临时大会,重新决定,或者有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业主有反对意见,就可以罢免或者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条例是挺好,要是实施起来挺难,这么多业主投票,搜集起来,那可不是一般的难呀,是真难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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