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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查结果与原告所说事实不相符,法院应该怎样判决?
《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我们这里的事实,肯定不是原告所说的事实,而是法院根据原被告提供的证据,所做陈述,以及结合我们社会生活经验等等综合认定的事实。
这个法律事实可能跟客观事实存在出入。毕竟我们不是什么主张都能有证据支撑。所以有时候原告所说的事实确实如此,但因为没有证据证明,最后没能得到法院支持。但就我们法院来说,主要还是根据证据认定的事实来裁判。
我在法院工作,可以回答这个问题。首先,楼主出的问题一般情况下很难出现,理由有三:一是原告在起诉时一般都已经做好了充分准备,基本证据是有的;二是在当前法治环境下,如果靠编造事实赢得官司,就需要伪造一系列证据,难度非常大;三是打官司要对簿公堂,被告一般也会聘请律师,不可能让原告的诡计轻易得逞。
当然,也有法院调查的事实与原告陈述事实不一致的情况,很少见,或者是个别细节不一致。需要区别对待:如果调查的基本事实与原告陈述一致,对确定法律关系没有大的影响,那么原告的诉讼请求会得到支持,无非是全部支持或者部分支持的问题。如果通过法庭调查,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原告陈述不符合本案事实,不能够支持原告主张的,原告就要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即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竹篮打水,一场空。还有另外一种情况,法庭调查的事实,如果证明原告起诉被告不适格,也就是说原告与被告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无权起诉被告,那么还可能驳回原告的起诉。
法院审判阶段,都是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但也会出现意想不到的相反方向,当然离不开领导打招呼,关系案,人情案等等?
该问答我分三个部分对于我所遇到的案例解析。
一、国土证被涂改,导致产生连环案目前为止16个案号。
一个无效行政行为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确定无效、绝对无效四个基本特征。我咨询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法条如下:
一审打赢官司。二审在没有新的证据提前下全部推翻一审判决,有关人员应该回避而没有回避,采取枉法裁判。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恶意串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而且涉案房屋建于1992年,被告才16岁,他们合伙哄抢房产,伪造《合伙建房协议》,内容一致,就签名各异,日期1993年3月20日,但法院审判书上2005年,也不符合逻辑关系,更没有法条佐证。
二、因为他们合伙伪造《合伙建房协议》,涂改国土证办理不动产证,二审也得到法院支持。
关于法院调查结果与原告所说事实不符合,应该理解为原告证据与法院调查结果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实事求是不放过一坏人,也不冤枉一个好人,原被告双方在法庭上,应该是平等的关系,既证据提交,法庭质证,经双方辩论,法官审理确认事实依据。但法庭上当事人造假和作伪证,虚假诉讼,作为法庭,只要法官不存在偏袒,或故意性质,狐狸再狡猾,为逃不过好猎手。所谓冤假错案的形成,就是因为当事人伙同律师和个别法官,故意造假。黑的就是黑的,黑的说上一万遍也不能变成白的。因此不管原告说的事实如何,必须经得起法庭调查,符合要求事实,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守法律监督管理,严惩法庭造假虚假诉讼,确保法治社会司法公正廉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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