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房产纠纷提出异议怎么写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房产纠纷提出异议怎么写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法院查封的房子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执行人该怎么办?
案外人提执行异议,这是法律赋予案外人的权利,也是案外人的救济途径和救济权利。这个很正常,没必要惊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案外人申请执行异议,基本上是对房产主张权利,想要通过执行异议来排除法院执行,而这种纠纷很多基本上都是之前存在房屋买卖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想要排除执行执行的买卖纠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一般来说,法院受理执行异议之后会组织召开听证会。作为申请执行人,届时依法参加执行听证会,就对方的申请事项,事实理由,证据,以及本案的法律适用等等问题作出答辩即可。当然,因为这个属于对执行物的异议,若法院不支持其异议请求,作为案外人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之诉,届时,还将产生一个诉讼,最后的结果还是需要由法院来裁判。
这种情况在执行案件过程中会经常遇到,特别是有的房产是购买人已经支付了大部分、甚至全部房款了,仅仅没有过户,而原来的房主因为诉讼案件导致房产被查封。
《民诉法》第225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
当然了,执行异议人还要提供证据材料。
人民法院在接到执行异议人的异议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执行申请人作为当事人,在接到法院的通知后,应积极联系主办执行员,看看异议人的材料。为了避免法院裁定支持异议人的主张,可以要求法院进行执行听证。
法院在执行阶段的听证程序类似开庭,异议人可以拿出证据证明执行错误,而执行申请人要说服法院对异议人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裁定驳回。
案外人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执行法官会审查执行异议申请书的真实性,如果在房产查封前已经与开发商或原房主签定了合法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手房买卖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部分购房款没有办理过户不是案外人的原因并将剩余的房款按照法院要求交付给法院
应区别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的区别,笔者整理如下,供参考: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原裁判所涉及的案件再审的关系。为了厘清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原裁判所涉及的案件再审的关系,《民诉解释》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民诉解释》第301条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审理期间,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裁定再审的,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但有证据证明原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先行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裁定中止再审诉讼。
《民诉解释》第302条规定,第三人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审理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对第三人的诉讼请求一并审理,所作的判决可以上诉;(2)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调解,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发回一审法院重审,重审时应当列明第三人。
《民诉解释》第303条规定,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执行法院对第三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提出的执行异议,应予审查。第三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及案外人异议之诉。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案外人执行标的异议的审查程序,基本参照执行行为异议的审查机制。但在审查期间,只可以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不得进行处分。案外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解除对异议标的的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因案外人提供担保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有错误,致使该标的无法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请求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案外人异议之诉。案外人异议之诉是指案外人为了维护自身财产权益,向执行法院提出的请求对执行标的物实体权利归属作出判定,并停止执行该标的物的诉讼。经过审理,认定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执行异议裁定失效;反之,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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