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离婚时房产纠纷可以公证吗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离婚时房产纠纷可以公证吗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假离婚买房后复婚后房产可以公正吗?
您好!
可以公证。
真离婚也好、假离婚也罢,从法律关系角度,没有认定真假的标准,只要离婚、复婚手续合法,婚姻关系就是成立的。
在婚姻关系合法成立的前提下,进行房产公证,没问题。
因为房产限购政策的要求,有些家庭已经没有购房指标。所以,就考虑到离婚的问题:一旦离婚、把夫妻共同房产做一个分割,最终就有人“腾出”指标来、可以购房。
从这个过程上来讲,没什么违法行为,无非就是可能面临弄假成真、“鸡飞蛋打”的风险而已——当然,这种风险只能自己承担,不受法律保护。
按照题主的描述,如果双方均认同房产属于购房一方的个人财产,是没有必要公证的——房子是在复婚之前购买的,登记的是个人名字,本就属于个人财产,公证与否的意义不大。
因此,个人揣测,题主应该是这样的情况和想法:
离婚之后,一方有了购房指标,所以买了房子,买房登记的是个人名字。
但是实际上俩人已经商量好了,房子是属于两人共有的。所以,复婚之后公证一下,说明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我的个人观点是房产可以公正。
为什么这样说呢?从法律角度和房地产买卖程序上来看都是合规的。所以到有关部门进行房产公证是给与支持的,可以放心办理。
但是对于这个具有华夏上下五百年的中国来说,是有人伦道德一说的。这种行为是投机取巧的,对于中国的传统道德理念是违背的,这种行为是会被人谴责的,同时也无形破坏了夫妻感情,千万别弄巧成拙。
总之,在追寻利益的同时,也要平衡一下人文世俗。
有说道楼主不爱听的,在此向楼主道歉了。个人意见,谨慎参考吧!
对你发问,试做这样解读,欢迎交流,讨论,互动。
一,离婚是个人的选项,也是权利,他人无权干涉。
真离婚,假离婚,法律上只有离婚这一概念。
二,所问假离婚,一方或双方发生的一些民事关系怎么办,比方,所问离了婚,买了房,要公正吗。
这样的离婚动机,目的不纯,有恶意之诉,有违法公平,公正,严肃的本意。
三,真假离婚,各有心态,想法。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只是通过法定程序,调判两个人一段婚姻的结束,经法的形式宣告夫妻关系终结。
由上,离婚前,复婚后,关于房产是否公证,在这我想法律,在离婚这,不会让你们玩“过家家”,想好了!
房产是否公正,双方可到公证处去好了。
法院调判婚姻关系一是保持,二是宣告了断。
鉴于所问问题,牵扯不少法务问题,不做延伸解读。
法律上来说,房产证上是谁的名字,谁就对该房产拥有物权权利。况且法律上不承认什么假离婚,离婚就是离婚,离婚后谁买的房这个房产就是谁的。至于你复婚后如何处理分配该房产则是你的自由。
为了买房而假离婚,复婚后,房产当然为夫妻二人共有。因实际出资人仍是二人共为。公证当然可以。其实公证的目的,就是证明房产属共有。而证明的方法也不仅仅只有公证。公证是证明方法之一。也可以夫妇二人以约定或协议的方式,书面签字说明所购房屋是共同出资,属共有,也可以买房后再添加另一方名字。
我觉得应该可以公正。之前在网上听见这样一个故事:
儿子结婚,父母想送套房给儿子儿媳作为结婚礼物,但是原来的房子写的是父母的名字,房子直接过户呦需要几万甚至几十万,父母没有那么多钱,于是发生了这样一幕。
父母离婚,房子作为财产划分给了丈夫。然后父亲和儿媳结婚,在房产证上加上儿媳名字,取消父亲的名字。
然后父亲和儿媳厉害,房子归儿媳所有。儿媳拿着房子在和儿子结婚,父亲和母亲再复婚。一顿操作下来,房子的过户就只用了九块九的结婚证钱。
虽然从伦理上来说可能有些说不通,但是单从经济角度考虑,这确实帮助我们省了很多钱,要省去了很多麻烦事。并且这也只是一个形式,走一个过程,不存在实质上的伦理道德问题。
那大家觉得这种做法可以被认同吗?
离婚后在一方没有到场的情况下。是否可以用离婚协议将房产过户?
这是不行的。
关于不动产登记问题,在国土资源部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还是规定的相对清楚明了。双方当事人都到场是办理产权变更最为方便的情况。若一方没有到场,那就必须提供其他相应的法定材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持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
从上述规定来看,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只能是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以及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并未包含离婚协议书。
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因为具有强制执行力,若不动产登记部门不予登记,通过法院执行也能够实现。而离婚协议本质上属于双方的协议约定,不具有法律的执行力,所以无法凭借离婚协议办理过户。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离婚时房产纠纷可以公证吗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离婚时房产纠纷可以公证吗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