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房产纠纷中什么是有利证据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房产纠纷中什么是有利证据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刑事案件律师发现有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线索后应该怎么办?
刑事案件中,律师在阅卷、会见的过程中如果发现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线索,但是办案机关并未提供,应该怎么做?
第一步,肯定是申请办案机关调取,向办案机关出具书面的《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如果办案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将证据收集、调取,就皆大欢喜了。
但是我们办理的很多案件中,办案机关有的时候是以《情况说明》的方式,声称已经去调取了但是“调不到”,律师该怎么办?办案机关对收集、调取证据的申请不予处理,律师又该怎么办?
对于此类情况,金律师一般会把握两项原则,当然会有两种层面的选择方式:
1.某些案件中的证据是必须要调取到的,这些证据可能会直接证明当事人无罪、罪轻就要“不惜一切代价”去调,公安不调就找检察院,检察院不调就找法院,甚至包括上级法院。当然申请调取时要充分说明证据的利害关系,以及办案机关不调取的后果。
2.如果案件到了法院,仍不予调取的,在理据充分的情况下,通过提出办案机关未调取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涉嫌程序违法、指控罪名证据不足等辩护意见的方式予以体现。
但是不论哪一种情况,都必须向办案机关亮明法律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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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一般的思路即是从侦查机关所提供证据中寻找问题,包含证据本身的瑕疵以及证据是否完整等,这些都会影响对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的认定,因此形成的大致性应对策略即是从证据当中找问题,但是根据目前的侦查状况,刑事诉讼上程序的瑕疵是越来越难找,侦查机关都会十分注意,根据仅仅从侦查机关侦查的证据很多情况对于无罪辩护及罪轻辩护都是有难度的。在此种举步维艰的情形下,若是能发现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必须的抓住这个证据,此可能会是为犯罪嫌疑人成功辩护的关键,所以要尽力去调取。
调取证据是比较麻烦的,而且很可能相关部门不予调取。至于如何调取,首先应当通过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是向办案机关申请调取,不管是向公安机关、检察院还是法院都需尽一切可能调取出来,若是经过多个机关仍无法调取,到了法院那就以辩护意见的形式着重表达出来。
刑事案件除了错综复杂之外,作为犯罪嫌疑人一方,即使是辩护律师,与各个办案机关的交涉也是很艰辛的,但是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走下来,不放过任何一个有利的证据,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是罪轻的结果都是可以实现的。
希望以上解答对您有所帮助!
被告让法院提取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是不是不公平?
这自然不能一概而论。
“谁主张谁举证”,这是基本的举证原则。当事人对于自己的主张或抗辩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无法举证或证据不足,那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对于法官来说,属于裁判者地位。裁判,那就应当保持中立。如果法官帮着原告或被告收集证据,那自然会让大家对其中立性地位有所质疑,进而对裁判结果有异议。
对于法院来说,调取证据的权利是毋庸置疑。《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证据都是当事人能够收集到的。很多证据是在其他单位所保管,当事人根本无权取得这类证据。所以对于这类证据,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调取证据。按规定,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调取。所以我们不能说法院调取证据便是帮助被告,便是对自己不利。毕竟,这些证据都是客观存在,并按法律程序依法调取的证据,不存在不公平或不正义的问题。
当然,有些证据,法院自己也是可以依职权调取。 按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法院依职权主动调取证据的情况还是相对较少。按规定,这类证据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涉及身份关系、虚假或恶意诉讼等情形。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房产纠纷中什么是有利证据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房产纠纷中什么是有利证据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