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房产纠纷退房官司再审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房产纠纷退房官司再审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普通的邻里纠纷事件,发现对方虚假诉讼,并且法院已经下达判决书,该如何处理?
首先,你都说了是普通的邻里纠纷,有纠纷去起诉,说明起诉就没有虚假诉讼,法院可以受理;
下面来分析楼主所指“虚假”的地方,可能出现先起诉状里,除了要求法院解决处理的纠纷以外,一般还会主张一个损失的赔偿,比如精神损失费或者借款利息什么的诉求,这部分只要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一般都会支持,比如借款,原告要求支付利息,可是在借条或者借据上没有约定利息,被告一般认为该部分诉讼不应该承担,但是只要是法律范围内的利率,法院都可以支持诉求!这部分被告认为不合理的诉求是怎么得到支持呢,首先是符合法律规定,在法律规定范畴内,法院支持了!其次是法院经过合法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的自己的答辩权利,法院缺席审理后做出的判决!
最后,我们国家实行的二审终审制,如果对法院判决不服,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的方式,就认为不合理的部分向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如果过了15天上诉,就只能走再审程序,可以申请一审法院再审也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但是再审期间不停止执行!
题主要搞清楚什么是“虚假诉讼”?
诉讼双方争议的法律事实是虚假的,才是法律意义上的“虚假诉讼”。比如,甲乙双方没有真实的债权债务事实,乙方对外欠了一屁股债。乙方为了避免自己的资产被其他债权人起诉而被执行,就与甲恶意串通拟定虚假借贷协议,再由甲抢在其他债权人之前到法院起诉乙还债并申请保全乙的所有资产等待胜诉后执行。待到其他真实债权人起诉乙偿债时,乙已经没有偿债能力了。这才是法律意义上的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是指诉讼的双方以虚假的法律事实提起诉讼以达到非法目的的诉讼活动(行为)。如果双方争议的法律事实客观存在,只是一方在真实的诉讼活动中作虚假陈述、出具虚假证据等等,这样的诉讼行为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虚假诉讼”,也不会触犯虚假诉讼罪,这样的诉讼行为只会导致自己承担败诉结果,如果构成‘’妨碍民事诉讼活动‘’,轻则被法院予以司法处罚,重则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不会构成虚假诉讼罪!
《今日说法》里有过哪些离奇的案子?怎么破的?
有一期说的是一户人家,妈妈和八岁的儿子被人捅死在屋子里了,警察排查后毫无头绪,因为这个死去的妈妈没有欠别人钱不还,私生活也很检点,平日里为人也很好,找不到嫌疑人,警察就排查她老公,但是老公有不在场证明,而且再毒也不会对亲生儿子下手啊!没办法,警察只能去查小区大门口的监控,终于发现一名年轻男子形迹可疑,进来的时候穿了两件衣服,出去的时候把外套脱了包住了手,于是警察认为这个人是嫌疑人,而且还受伤了,于是就去找,终于在死者家楼梯间发现一块小小的甩溅血迹,取了DNA后不是死者的,但也不敢肯定是凶手的,而且监控很模糊,看不清嫌疑人的脸,案件只能搁置了
然后,有一天,一个姑娘下了晚班,被人跟踪到家门口了,刚开门就被后面的人推了进屋,姑娘就说我租的房子,没放贵重东西在家,我卡里面有钱,可以带你去取,嫌疑人就让姑娘和他去取钱,刚出门就被姑娘用力推了一把,然后马上锁上了门,姑娘立即报警,警察到时嫌疑人跑了,但是姑娘看到了那个人的脸,鼻子边有一个好大的痣,于是警察就去找这个人,很快,这个入室抢劫的人被抓捕归案,取了血验DNA,结果就是入室杀人的那个凶手!!
后来警察问他作案经过,他说,他随便选一个小区,随便选一栋楼,挨家挨户的敲门,没人应就敲下家,开了门就观察,如果有很多人就说找错门了,直到敲开了死者的家门,是那个八岁男孩来开的门,看到他拿出刀来,死者慌了,叫儿子快跑,小孩朝门口跑,凶手追上去先捅死了男孩,男孩母亲见状,进厨房拿了另一把刀来和凶手搏斗,又被凶手捅死,在打斗过程中,凶手的手受伤了,于是案件告破!!!
我之所以觉得这件最可怕,印象最深是因为我常常看今日说法,死的人不外乎就是几种,欠钱不还,私生活不检点的,再有就是娱乐场所工作的,或是晚归的,或是喝醉酒的,但是这件案子恐怖在于,一切都是随机,没什么恩怨过节,只能说是命中注定!!!
所以,新房子装修大门我要装锁链扣,还要装高点,家里孩子不会随便开得到,门口要装个摄像头,对着我家的大门,现在外卖快递那么多,谁知道是真是假?小心点总没错的!!!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房产纠纷退房官司再审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房产纠纷退房官司再审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