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房产纠纷先予执行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房产纠纷先予执行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我是一个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有一套房,夫妻共同有,怎么执行?
首先,要确定这套房是不是夫妻唯一的住房,如果是唯一的,很难执行。
如果该房不是夫妻唯一住房,可以执行。
执行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用于清偿夫妻一方所负个人债务,符合法律规定。在人民法院对涉案房屋采取执行措施后,夫妻另一方作为共同共有人依法应当通过协商或诉讼方式进行析产分割,以保护其所有的相应份额,并便于人民法院对负债一方个人份额部分进行执行。
在没有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协商或诉讼的方式对涉案房屋进行析产分割的情况下,不能仅基于共有人身份排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话,即便是唯一住房,法院也可以查封并拍卖;
2、法院拍卖房产后,需要按照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提供房屋,或按照当地租金标准提供五至八年租金。
建议委托律师跟进案件,争取早日执行回案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七条 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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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的房子是夫妻共有的,他自有的份额不明确,为了避免被执行人拖延执行,最高院新的司法解释允许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将被执行人的份额明确下来,具体有多少比例,便于法院执行其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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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民诉法)有关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被执行人家庭或者是夫妻共有一套房屋,又无其它财产可执行的话,你的申请执行就进入了中止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偿还能力时再恢复执行。
民法规定了:在财产执行程序中,要保障被执行人必需的生产资料(物资),生活用品和住房。
法院会执行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至于登记在别人名下财产,不直接执行。但是,有财产登记在妻子名下,法院会进行调查,确认后会进行制裁。另外,出售房产,也是转移财产,法院会调查,对此申请人应该提供线索申请法院详查。如果转移财产情节恶劣,可追究刑事责任。 ------------- 如果我回答对你有帮助,请关注我一下。或有其他问题也可以关注我,给我发私信
法院执行局先说被告人有房产执行,后又说没有房产了终止执行,原告人该怎么办?
我认为这是很正常的事情,无须过度解读,更不要把法院执行局的人想歪了。当初法院执行局了解到被告人有房产的信息有可能有误、也有可能是有具体隐情,比如只有一套房产供全家居住,或者这个房产是租借别人的,而法院的执行是有期限的,当期限到了自然就会终止执行。作为当事人不必沮丧,可以继续调查被执行人的资产情况,只要有确实的证据,还可以向法院申请第二次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一定会依法受理的。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房产纠纷先予执行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房产纠纷先予执行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