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房产纠纷流水证明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房产纠纷流水证明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原告提供给法院的流水单是假的,该怎样去鉴定?能否认定为虚假诉讼,有何依据?
首先,这个问题本身就疑点重重!
1.无论原、被告如何表述,法院都有“查明真象”的义务,所以按提问者表述内容如果“借款流水单”是假的,那么就一定是伪造了假的“银行回单”、“银行对账单”(一千万借贷不太可能是现金交割)原件提交给法院;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为什么不当庭提出呢?
就算被告没有当庭提出质疑,也可以庭后要求法庭向银行调查确认上述交易记录!
按以往经验和正常逻辑推断,更多的可能性是:款项并未直接付给借款人,而是付给了借款人指定的代收人账户,因此法院认定出借方已经按约履行了义务......
2.原告向不特定公众借款然后转贷的行为不构成高利转贷罪;依据《刑法》175条规定,高利转贷行为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其实违反高利转贷的行为多存在于一些不遵纪守法的GY企业和上市公司,因为这些企业可以获得大额(甚至巨额)的低息(甚至无息)贷款,而很多民营企业则只能“望银(行)兴叹”了!
其次,因为前述疑点自然就不存在“虚假诉讼”的问题了;
再次,如果确实能够找到重要的新证据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需要注意也有法定期限要求!
又次,我所表达的内容其实是对“非知名律师”表述内容的补充,他的观点我完全赞同;但是不得不提一句:借款人应该是明知出借人曾向不确定公众借款用于转借给自己吧?
由此可以推测借款人主张的“借款流水单”有问题恐怕早就所图,只是图谋未能得逞~
综上,建议提问者先确认一下朋友所述内容的可信度再说吧!
首先,提供的流水单只要是银行出具的,一般是对真是性认可。但是流水打入账户不是你朋友的,可质证证据不具有关联性,与本案无关,不具有证明力。
其次,虚假诉讼罪师刑事罪名,构成要件之一为侵害其他第三人的利益,而非诉讼相对放的利益。所以本案中是不构成虚假诉讼的。
向不特定的群众借款,可能构成非法集资类的罪名。至于为违法转贷,可能构成非法放贷罪。
可向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申请再审。期限是判决生效后6个月内。
(一)通常,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二)五种情形下,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4、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一般来说,民间借贷纠纷基本不会有人敢伪造虚假银行流水,因为这个太容易验证。毕竟银行流水是从银行打印出来的,若有异议,验证一下就行,真伪不需要鉴定即可证明。
至于虚假诉讼问题。最高院及最高院关于虚假诉讼的司法解释已经对于虚假诉讼的行为作出规定,可以根据相应的规定,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去认定是否属于虚假诉讼。
高利转贷,这个是有特定对象,是真对银行的信贷资金而言。向公众借款再转借,不会涉及高利转贷,但是有可能涉嫌非法放贷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问题。
审判监督程序,这个按照正常程序启动即可。若对生效裁判不服,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再审和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和抗诉等方式维护权益。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房产纠纷流水证明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房产纠纷流水证明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