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印章和实体防伪印章的区别是什么?
实体章有“萝卜章”风险,无法对盖章文件进行验证,是否真实、未篡改。
而合法合规的电子印章,由可信CA机构签发的数字证书以及相应的加密算法来确保电子印章真实身份以及防篡改功能。
如陕西ca锁中有电子印章,对经过盖章的文件进行验签,就可得知文件及签章的具体信息。
长安签也具有相应的电子印章,对文件也可进行验签。
首先,我们来看电子印章与实体印章的区别。表面上看,实体印章以实体形式存在,使用于纸质文档中,与之相对应,电子印章的形式可以直接加盖在电子文件上,免去了文件打印、寄送等繁琐步骤。
但是我们不妨再深层次比较电子印章与实体印章的不同,可以看出在印章使用效率、成本以及风险控制等方面,二者也存在区别:
电子印章以网络环境为媒介,以数字签名、信息加密为核心,实现印章管控可追溯、电子化、移动化,提升公司印章管控能力。
使用实体印章有哪些问题?
1、印章种类多,统一监控难度大:公司印章一般分为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章、发票专用章。由于分子公司、下属部门的不断扩大,印章数量不断增加,统一监管越来越难
2、用印频次高,台账记录不精准:纸质合同盖章时一般需填写台账。但是填写易错写、漏写、涂改,台账对风险防范和用章监督的作用不大。
3、异地协同难,往返寄送成本高:分支机构用章需将纸质文件寄送至总部盖章后再回寄。分支机构经营自主权降低、印章使用成本增高
4、真伪鉴别难,印鉴鉴定程序繁:物理印章印鉴外观极易仿制,加之真伪鉴定程序繁琐、滞后,给印章伪造等不法行为留下可趁之机。
与实体印章使用不足相比,电子印章可以改善效率、风控能力以及降低成本:
实体印章与电子印章从使用安全性、便捷性、成本、以及可控性方面都不是传统印章可以相比的。就拿微签来讲:
“微签”平台文件验签功能
通过“微签”盖章的文件加了数字证书,可以通过证书查验签章人的主体真实身份和签署时间,查看文件验签结果,如果文件被篡改,文件则会出现提醒印章失效,从而保障电子签章的真实性。
“微签”电子签章系统通过对参与者进行严格的授权管理,使系统不被授权之外的人使用,保证了印章的使用者的安全。
使用企业印章管理系统后,下属单位的印章使用过程和结果都将被系统及时、完整、如实地记录下来,并可以随时进行检索、查询和审计。
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怎么区分?
二者侵犯的客体都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所以并没有明确的界限,需要办案机关根据行为人的主管恶性、所造成的后果来判断。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法释〔2007〕11号】
第二条 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累计三本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累计达到第一款规定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中的“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可以得出
第一,该罪属于行为犯,如果不规定追诉标准,似乎只要存在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或印章行为,即构成该罪,但上述理解明显不妥。而且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这也说明上述行为情节较轻的不以犯罪论处,笔者认为应明确标准以平衡法律体系之间的关系。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由于该条没有明确的情节认定标准,司法实践中对该罪的认定难以把握,应对该罪规定具体的追诉标准,理由如下:
第一,该罪属于行为犯,如果不规定追诉标准,似乎只要存在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或印章行为,即构成该罪,但上述理解明显不妥。
而且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这也说明上述行为情节较轻的不以犯罪论处,应明确标准以平衡法律体系之间的关系。
第二,目前司法机关处理该类案件,一般是根据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来认定的。
虽然该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累计3本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但是,上述司法解释应仅针对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对其他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认定仅具有参考性,不能直接作为认定构成犯罪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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