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房产纠纷房子被卖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房产纠纷房子被卖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法院查封的被告房屋被被告卖了怎么处理?
法院查封的房子被被告卖了,这个问题不够详细,可以有多种理解,希望以后提问者要详细一些。
如果是因为不动产登记中心的过错或者失误,没有把法院的查封当一回事,也就是原来业主顺利过户了,那么这个不动产登记中心是有责任的。但是,这个情况非常少见。
你的情况应当是另一种,就是房屋已经被查封,但是被告卖给了其他人,收了房款,甚至其他人已经住进去了,但是无法办理过户手续。
这样的话,你的查封效力当然还在,买受人肯定也不会是善意的,因为一去查档,肯定看到这个查封记录。那么,这个买卖合同显然是恶意串通,属于无效合同。
房屋等不动产是以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变更登记才能转移,有了查封就不可能再转移。你的债权还是有保障的。只是在执行时会更加麻烦。
如果买受人是受到被告的欺骗,那就另当别论,更严重。
我和前妻离婚后,她偷偷卖掉我们共同房产。我该怎么办?
最好的青春给了你,一日夫妻百日恩,能走到离婚也不一定就是你们俩的错。你在问题中没有叙述到,我也不太清楚。
像我和我老公,本来没有什么夫妻问题,都是婆婆在中间不断的做妖。如果真的走到离婚那步,就算房产证上写的是我们夫妻双方的名字,我觉得所有权也应该归我。
嫁到他们家10年,刚进门的时候家里收的礼钱全部都给婆婆,就是我手里的也给了。新媳妇儿第1年出门,亲戚们给的我也全部都给婆婆了。有了老大闺女,收拾的时候收的礼钱我也全部都给婆婆了。
就是刚开始的姿态太低,导致了以后,她觉得我对她的好,都是理所当然。家里的房子,我也出了一半的钱给他们盖了两层农村的小洋楼。但是每当我回去的时候,婆婆老觉得,他所干的一切都是给我在干,老是骂骂咧咧的,搞的我觉得,村里根本就没有我的容身之地。
后来才买了市里的房子。我是给家里出过力的,而且我们还有三个孩子。如果真走到离婚,婆婆肯定是功不可没的。就算是房子,每人一半儿,我也会跟他算算老账,把之前我拿给他们家的钱,全部都给我吐出来。
至于你妻子是什么样的人?我们也不太清楚。但是我想他能跟你结婚,能给你生儿育女,肯定,最开始的时候是一心还要跟你过日子的。至于后来走到离婚,肯定是中间你的种种作为,或者说你是你家人的种种作为,寒了她的心。
毕竟夫妻一场,如果她喜欢,给她也无妨。至于你会怎么做,还是问问你自己的心吧!
说实话,离婚的应该两个人都有问题。既然离婚了,你还有房产,说明你当时并没有净身出户。每个人在表达事情的时候,总是站在自己的角度考虑问题,我建议你站在你前妻的角度来想一想这个事件,再想一想你自己。为什么事情会走到这一步,难道你就一点责任也没有吗?
题主所说的房产,是夫妻婚后共有财产,为夫妻共同共有。虽然房产证登记的只有一个人,但是由于购买行为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夫妻一人处分的房产为夫妻共有财产。
2.由于夫妻共同共有房屋权属登记在一方名下,登记权利人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以自己名义或者双方名义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一方未经过另一方同意,对涉及夫妻双方重大权益房产事项处分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3.北京方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会议纪要》规定: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以自己名义转让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法定共有房屋,当事人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房屋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但该转让行为不符合善意取得的,夫妻另一方依据该规定要求追回房屋的,应予支持。
故而:
如果买房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此时买房人基于善意取得。
因房屋已经过户,购买者有合理理由不知道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购买者属于善意第三人,那么购买者应然拥有房屋的所有权。而排除善意取得的情况下,房屋即使出卖,未取得夫妻另一方同意,也有被追回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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