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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河南两地发生丈夫杀害妻子恶性案件,人性怎会如此恶劣?
中国教育启蒙的《三字经》开篇:人之初,性本善。性相近,习相远。苟不教,性而迁。教之道,贵以专。昔孟母……
人生下的时候很幼小,叫做婴儿、幼儿、儿童,他(她)们都是心地善良、纯真无邪的小孩儿。
人慢慢的长大,由婴儿、幼儿、儿童变成少年、青壮年、中老年、一致到最终“归于尘土”。人是直接受家庭影响、间接受社会影响,由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程度不同,对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也有所不同的认识。
接受过高等教育、有崇高道德修养的人,很少人会做凶恶残暴的傻事,除非他(她)是个精神病患者。人有时会为情为钱为利益而走向犯罪。当人被诱惑的东西迷了心窍,被这些烦杂的东西冲昏了头脑时,人便最终露出“凶恶”的姿态和“野兽(低等动物)的吃人本性”,拿起了犯罪的“屠刀”,伤害了别人,也毁了自己。
犯罪的人只具备了一个“人”的躯壳,缺乏了做人的善良的灵魂。
所以,国民的教育很重要。
丈夫外出打工,某男子三番五次侵犯家中妻子终被杀,如何评价?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有那么极少数的遭到侵犯难以启齿,而不敢报警的女性。这些女性的意念中不仅是自己遭受启齿侮辱,白白受到伤害,更重要的是犯罪分子消遥法外而得不到严惩。
王某是十里八村的美人儿,经人介绍不久就结了婚,婚后生了个大胖小子。随着孩子长大,家里的经济有所拮据,丈夫于是想出去打工挣钱养家,王某有孩子不方便外出。
周某是村里远近闻名的地痞流氓,知道王某丈夫出了远门,三番五次性骚扰王某,王某誓死不从。王某心里非常害怕,周某放了很话,如果不从,他就伤害孩子。
出于无奈,王某便从了他,就这样王某被周某强奸了,但是她没有报警。而后周某更加肆无忌惮,隔三差五地寻欢作乐。
王某感到非常惧怕,生怕丈夫知道后与自己离婚,便选择忍气呑声,周某就此变本加厉,经常出入王某家实施侵犯,胆子越变越大无法无天了。
一日夜里,王某实在忍受不了,知道周某再一次来到自家性侵时,用藏在被窝里的剪刀,直接用力地刺向周某,周某当场死亡。
事发后,王某主动投案自首,警方依法对王某刑事拘留,检方将王某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
经法院审理认为,现有证据证明周某曾多次性侵王某,王某由于是女性,身体力量不及周某,受到暴力恐吓后只能配合。王某由于不堪忍受周某的多次奸淫,用剪刀刺向周某,致其死亡。其行为是为了避免不法分子对自身造成侵害,属于正当防卫。
回到本案中,周某违背王某的性意愿,已经涉嫌强奸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上述案例中周某已死亡,根据《刑法诉讼法》第五项规定,犯罪嫌疑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己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不起诉,或终止审理,或宣告无罪。
丈夫外出打工,剩下妻子在家中,竟然有人盯上,三番五次到家侵犯,终被杀,这叫多行不义必自毙。
不是不报,时候未到。时候一到,立刻就报。趁着人家男人外出打工,就觉得一个女人好欺负吗?不是一次两次,而是三番五次,到家中侵犯,道德沦丧,人性泯灭,死有余辜。这样的人死了,没有一个人心疼,都会拍手称快,只是这样的人不知道会不会连累其他人。
男子要是在侵犯妻子时被杀,这是正当防卫,不用负刑事责任。这样的行为符合无限正当防卫的规定,对正在行凶、强奸、杀人等行为,反抗或制止,造成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是正当防卫,不用负刑事责任。
要是在侵犯行为的事前、或事后,杀死侵犯的男子,还害得伤人者负刑事责任。涉嫌故意杀人,或过失致人死亡了。这样的罪恶深重的人,犯了错,临死还连累别人。真是恶上加恶了。
还是多行善,广积德,少作恶,否则,那一天是怎么死的都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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