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老张讲房产纠纷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老张讲房产纠纷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老式平房继承有诉讼时效吗?
继承权的诉讼时效与继承权利是否被侵犯有关,与继承的财物是老式平房还是新式楼房等无关。结合本题,估计老式平房是去世多年父母的遗产。如果过去对继承人的资格从无争议,那么该老式平房应视为系所有法定继承人的共有房屋,因为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开始计算。正常情况下该房系所有继承人的按份共有房,共有时间从被继承人死亡开始计算。多年后为使用或分配产生纠纷,属一般侵权纠纷,适用一般民事侵权诉时效三年。即从明知侵权开始计算。这样的纠纷普遍发生于年老父母,一方先去世,仅留下一小套房,如子女为了保护自己的三年继承权,要求立马分割遗产房屋,造成生存一方的父或母失去居住权。其实只要在父或母去世后,沒有其他法定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则所有法定继承人均已继承了已去世父或母的遗产。原父母的一小套房已是生存的一方和其他法定继承人的按分共有房。日后因自己的分额被侵犯引起诉讼,应为一般房产侵权纠纷,适用一般财产侵权诉讼时效。
东莞实施房屋定金两日内可无理由退订,您怎么看?
目前房地产一手新房交易程序通常如下:1、咨询了解项目;2、交定金订房;3、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4、银行商品房按揭贷款;5、接房入伙装修。现在国内实行的商品房预售制度,老百姓买房基本上都要经过以上程序。而其中非常关键的就是“交定金订房”,这个是能否购房的关键,也是办理其他程序的前提。而现在的定金约定是完全不同,因每个开发公司而已,因每个项目而已,因每个客户而已,并没有统一规定。《订房协议书》就是买卖双方按《合同法》拟定签署,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通常情况下,卖房者义务就是明确房屋价格,位置,房屋不能另售他人,购房者的义务核心就一点准时按协议书约定签合同付房款,一般都这样写“乙方(购房者)必须于某年每月某日准时到某地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若逾期未签,视乙方违约,甲方(开发公司)有权定金不退,房屋另售。”。因而,通常情况下,只要客户交了定金都是不能退的,双方都有约定。这种情况对于冲动购房,或者是对于购房后面付款有问题,又或者家人意见不同意要后悔,要退房的就非常麻烦,只能要么硬着头皮要,要么是损失交的定金,重新再考虑。
在目前定金现状的情况下,如果是实施房屋定金两日内可无理由退订,我觉得是好事情,保护一部分购房者的利益,当然了对于开发公司也会一点利益影响但影响不会很大。这一政策主要的好处就是部分购房者由于冲动购房,结果没有能力支付购房款,或者是家庭矛盾等原因不能购房,可以不用损失所交定金。至于真正想购房客户,比较成熟的客户,不会有什么影响。每个购房者不会轻易交定金和退定金,毕竟买房是件大事情。而开发公司则可能会损失一小部分定金收入和退订的客户,这会是少数,通常情况下,即使不退定金,没有能力购房的客户最后也不会购买,也要流失。
推出这样的政策我个人觉得,没有什么必要,意义和作用不大。这个政策是想保护购房者利用吗?还是限制开发企业,还是其他目的,我看作用和必要性都不大。把《房地产预售制度》规范执行到位,开发企业不乱收钱,不乱许诺,不乱诱导销售,做好监管就可以了。至于消费者保护,有《合同法》《消费者保护法》等等,执行到位就可以了。至于实际的交易过程中,只要双方交易是合法合理的,约定是合法合理自愿的,其实没必要太多干预,干预太多反而扰乱市场,麻烦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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