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房产纠纷怎么结束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房产纠纷怎么结束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许敏的房产官司,进行到哪一步了?有没有知道的?
许敏现在的重心是先打好与杜新枝的官司,是追求真相,而不是房产。房产官司要打,也要等到前面的官司结束后。
如果前面的官司打赢了,事实证明确实是错抱,是人为的。那么,后面的官司不用打,也就扭转过来了,熊磊就必须支付许敏相关款项。即便经济实力不够,也要想方设法支付。这是她自己找的,也是她咎由自取。因为,她作为姚策的妻子,许敏更对其有恩,更不应当选边站。
如果前面的官司不能赢,许敏也会获得一定的物质补偿。因此,对房子问题,除非她感到心累,不想再打官司,否则,还会通过司法手段进行维权。
这段时间以来,熊磊变得沉默了,相反,此前一直低调和沉默的姚威(郭威),反而声音变大了,我们猜测,可能官司变得微妙了,对杜新枝越来越不利了。在这样的情况下,熊磊可能预感到情况不妙,开始沉默了。果真如此,一定是很多人希望看到的结果。
对许敏和杜新枝,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双方都有很多支持者。而对熊磊,则是讨厌者无数,鲜有支持者。
许敏的房产官司,大结局可能拿到50万的真金白银;这是在双方协商解决的前提下可以拿到。
由于该房产权登记人是姚策一个人,故此房产权为姚策所有;態磊是姚策妻子,有继承产权的权利。法律保护产权登记人的所有权利。
该房是以姚策名下申请房贷购买的。许敏和家人出资帮忙付了首付房款,以及帮忙还了房子月贷款。这是资金上的赠与,或者说是借贷款吧。
许敏和家人从来都沒有得到过该房的产权;而况姚策得到的产权,并不存在任何欺诈和违法的行为,因此法律上无法撒销其产权登记人姓名权。
看到这个消息,第一反应就是:许敏是谁了?经过百度后得知了这件事情后,对于许敏的房产官司进行到哪一步来说,小编只能说:许敏的房产官司,大结局可能拿到50万的真金白银;这是在双方协商解决的前提下可以拿到的。
由于该房产权登记人是姚策一个人,故此房产权为姚策所有;態磊是姚策的妻子,有继承产权的权利。法律保护产权登记人的所有权利。
该房是以姚策名下申请房贷购买的。许敏和家人出资帮忙付了首付房款,以及帮忙还了房子的贷款。这是资金上的赠与,或者说是借贷款吧。
许敏和家人从来都沒有得到过该房的产权;而姚策得到的产权,并不存在任何欺诈和违法的行为,因此法律上无法撤销其产权登记人姓名权。
对此大家怎么看呢?
据说熊磊斥资20万请来了新律师,更是颠覆了人们的三观 。他直接否认了许敏提供的购房合同、发票、装修票据、许姥姥的手写证明、以及许敏夫妇代替偿还房贷的 每一项铁证,甚至提出“这套房属于许敏赠送给姚策的,根据法律规定,赠与行为一旦产生,就很难撤回,目前姚策走了,房子就属于法定继承人熊磊和儿子,还有姚策的亲生父母杜新枝和郭希宽,也就是说,房子跟许敏一家没有关系了。
许敏为别人养了28年孩子,付出了自己的所有心血,最后孩子不是自己的。
古人云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人生真正的幸福应该是有付出才能心安理得地去拿回报。
房子归还许敏这是必须的。
再审案件终审结束,且案子已多年,当事人不服,还有什么法律途径?
再审之后还可以申请检察监督,也就是俗称的抗诉,在高检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未修改之前,申请监督没有期限限制,请尽快申请监督。
民诉法修改之后,原则上再审只能申请一次,但如果判决确有错误的,严重损害合法权益,且无其他救济途经的,或可通过院长发现程序解决。
凡是申请再审案件,法院受理没有任何问题。但是;想要真正进入再审程序,相当不容易!案件期限一到,法院立即驳回维持原判。如果题主有足够的新证据,而且,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并且足矣推翻原判决。
依据题主的个人阐述,案件经二审法院判决后,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申请同级检察机关抗诉机率已经微乎其微。
题主如果确实不服二审判决,假如时间、条件允许,可以考虑到最高法院提起申诉,需要有心理准备!
案子已多年且再审终审结束,当事人仍然不服,可以通过什么法律途径解决。
从审判程序来讲,一个案子已经经过再审终审结束,说明这个案子已经了结,当事人再提出申诉之类的要求,法院一般是不会受理的。根据我国诉讼法规定,我国的审判程序实行二审终审制,也就是说一个案子经过二审法院的审理判决,该案判决生效交付执行,法院对该案作了结归档处理。而对于当事人来说,无论你服与不服,都必须按照判决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当事人在二审终审后仍然不服的,有相关确实证据,可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从审判监督程序看,再审案件终审结束,更加说明案件最终了结,当事人更没有必要提出再审了,当事人只有服从判决,履行判决结果,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不服也不行。当然凡事都有例外,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这些情形是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审判人员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当事人对多年再审案件终审结束的不服的,可以从这四种情形入手。
就当事人而言,当事人对多年再审终审案件不服的,启动再审程序已经失去如上面说的四种例外情形之外的法律依据。当事人只有从这四种情形入手,找新证据与审理该案时审判法官的违法行为。也要依照规定在知道应当知道之日六个月内,及时提出再审。
当然,当事人最好聘请律师为自己服务,这样会少走弯路,多些便利,毕竟法律专业人士在法律方面比自己擅长多了。还有就是法院判决结果与自己所能承担法律责任出入不大,对自己生活、工作影响不大的,当事人也就没有必要去申请再审了,也没有必要浪费自己的精力与财力。
对法院的再审判决不服,可以向检察院申诉。
如果有证据证明再审判决确有错误,可以要求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或者直接抗诉。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案件都已经过法院再审,还是不服再审判决,这种案件的救济途径就比较难了。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这是对已过再审案件的救济途径之一。但是,对于经过再审的案件,检察院很多时候都是不予抗诉。
另外一个便是向人大反映。根据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若对于确有错误的判决,人大也是可以向法院提出建议。
总体来说,这类案件有救济方式,但是难度极大,希望较低。
疫情引发的房屋租赁纠纷如何处理?
按照合同约定处理,注意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一般人们不会预料到疫情,所以,很多合同不会约定此种情形下是否减租,建议双方进行协商,本着友爱互助来共度难关,无法协商,就只能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房产纠纷怎么结束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房产纠纷怎么结束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