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遗赠扶养房产纠纷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遗赠扶养房产纠纷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江苏一保姆草拟遗赠协议,让患病老人送200万房产并状告老人子女,你对此有何看法?
龍族社语:保姆变强盗,诱骗老人财产,道德缺失;儿女对老人疏于照顾,有失孝道!
事件概述:(由于此事件比较复杂,可能篇幅长了点,希望朋友们能耐心读完,也许会对你有所帮助。)
1.老郭有三子女,妻子去世后一人生活,他患有帕金森病。
2.2012年5月,老郭从劳务市场找一保姆耿某。二人口头约定保姆月薪2000元,未签合同。
3.2015年耿某又找来冯某一起照顾老郭。
4.2016年1月15日,耿某赵律师草拟一份遗赠抚养协议,请两保健品销售员及冯某作证人。信息员协助老郭按了手印,耿某签字,律师录像。
5.协议概述:老郭将名下房产赠与耿某,耿某负责老郭抚养安葬。老郭工资由耿某只配,重大医疗支出由老郭支付。如老郭单方处置遗产,需退还耿某已支出的抚养费(按每月6000元)。
6.2016年10月老郭离世。其儿子以继承方式办理了原遗赠房产变更,并发律师函给耿某,告知房产已继承,要耿某搬离。耿某拒搬离,认为房产该自己继承。将三子女告上法庭。
7.法院以耿某的遗赠协议不能确定是否未老郭自愿为由,驳回耿某诉求。
这个保姆太有心机,照顾老人却盯上房产。
贪婪的保姆趁老郭意识不清逼迫其签下遗赠扶养协议,并在协议签订之后怠于履行扶养义务。这种违背社会主义公德的恶意行为,法律是不会予以保护的,法院驳回保姆继承老郭房子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
遗赠扶养协议是建立于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的协议,协议约定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死后归扶养人所有。这种遗赠扶养关系是一种有偿的、互负权利义务的平等民事法律关系。
作为一种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必须建立在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基础之上。独居的老郭患有帕金森病,从遗赠扶养协议签订时录制的现场视频来看,老郭没有签字,只是在保姆等人的压迫下被动摁了手印,很难认定是老郭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这份协议很难认定为合法有效。
即使该遗赠扶养协议有效,保姆所取得的也只是一种期待利益,该期待利益的实现要以保姆认真履行扶养义务为前提条件。在郭某死亡前,保姆可以占有、使用该房产,但不能处分,比如赠与、出卖等。
感谢邀请。
首先:我觉得这个问题的关键是这份遗赠协议。如果这份协议是不合法的,无效的,那么保姆即使再上法院,也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是讲法律的,以法律为准。
其次:就是这份合同是有效的,是老人头脑清醒时签字确认的,那么很多人就会问既然有效为什么法院不支持她?其实大家都没有注意一个细节“遗赠扶养”。也就是说这份协议是有权责关系的,要想得到遗产必须尽到照顾好老人的责任,是相互关系的。那么很明显,在老人不适时保姆未及时送去就医,这就是未尽到责任,没有按照协议来办事,尽责可得遗产,未尽责凭什么得到遗产。遗产的继承人责转为了老人的子女,子女为老人遗产的第一继承人。
法院判决的关键就是这份权责相关的扶养协议,从以上分析就可以看出法院是不支持保姆的,败诉必然。
再者:老人的子女不赡养老人,诚然是子女的错误,但这件事要追责也是老人或者相关司法机构对子女不孝进行控告。而和保姆并没有关系。以保姆的身份状告人家的子女,怎么说都是有点越俎代庖的感觉。
最后:保姆之所以状告老人子女应该是为了迫使老人子女放弃遗产继承,因为老人子女是第一顺位继承人,如果和她争,是会有很大分歧的。这是保姆所不愿看到的。
综上:不难明白法院为何会做出保姆败诉的宣判,权责相依,以发为准。但是最后还是要说一点,百善孝为先,人不能忘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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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天点评:保姆找律师拟定遗赠扶养协议,想占有老人房产,法院对该案件的判决还是比较公允的。不过,小天想提醒的是:正是老人的三名子女未好好赡养老人,才使得保姆有了可趁之机,他们应该好好反省一下自己!
事件回顾:
老郭有三个孩子,妻子去世后,他一个人生活。老郭患有帕金森病,2012年5月,他找了保姆耿某来照顾自己的生活。老郭每个月有六七千块钱的退休收入,每个月扣除两人的日常生活支出,剩余全部归耿某所有。 耿某刚来照顾老郭时,老郭的三个子女每月来探望父亲两三次,但因为和父亲发生争执后,三个子女减少探望父亲的次数。而耿某找来冯某做兼职保姆,两人一起照顾老郭。
2016年1月15日,耿某找来律师草拟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并邀请两名保健品销售人员和兼职保姆冯某作为见证人。在保健品销售人员的协助下,老郭在协议尾部摁印,耿某也签了字。因耿某的委托,律师还将签订过程录制下来。
后来,老郭去世后,其儿子将房产过户到了自己名下。耿某便将老郭的儿子起诉到了法院,认为自己才是房产的继承人。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了耿某的诉讼请求。
幸好该遗赠扶养协议形式上具有瑕疵,才使得法院没有支持保姆的诉讼请求。
遗赠扶养协议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一项新的财产继承方式,《继承法》第31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遗赠扶养协议属于合同的一种,必须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必须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该事件中,保姆邀请的两名见证人是两名保健品销售人员和兼职保姆,与其存在利害关系,所以不符合见证人的条件。而从录制的现场视频来看,律师向老郭宣读协议内容时,老郭本人没有明确的自主意识表示,只是简单附和,他也没有在协议上签字,所谓的手印还是因他人帮忙摁下的。因此,现场录制的视频无法证明该遗赠扶养协议是老郭的真实意思表示。再加上老人患病,语言、行动困难,难以准确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所以该遗赠扶养协议难言有效。
在该事件中,老人的三个子女也难言孝顺二字,如果他们对老人照顾比较好,也不会让保姆有这样的可趁之机。
老郭患有帕金森病,该安享晚年时,但儿女都不在身边,他只能一个人独居,儿女每个月来看两三次。由于看到保姆与老郭一起吃用老郭的钱购买的保健品,三个子女便与老郭争吵,后来探望的次数更少,老郭的所有起居都只能由保姆耿某照顾。
说实话,当老人身体日益衰弱时,作为子女还在为钱计较,他们眼中没有老人,只有老人的钱,这样的子女难言孝顺。 如果不是他们长时间对老人不管不问,不在老人身边照顾老人,也不会出现这样的事情。后来看到老人时日不多,涉及到财产继承了,他们才跑出来照顾老人以显示他们的孝心,这样的孝心实在让人无语。
对老人的三名子女来说,应该好好反思一下了。他们应该庆幸,保姆对这个遗赠扶养协议做的并不完美,如果律师能够提醒保姆做的更完善一些,老人的这套房产就属于保姆了,到那时候他们哭也来不及了!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遗赠扶养房产纠纷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遗赠扶养房产纠纷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