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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猥亵幼女罪嫌疑犯当场抓获可开庭翻供,受害人家属无法提供证据该怎么判?
首先,需要厘清一个罪名问题,强制猥亵幼女罪并不是一个明文罪名,在刑法中应属强制猥亵儿童罪。
其次,对于强制猥亵儿童罪中,若嫌疑犯当场抓获,但是开庭翻供的问题。这个问题,在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也碰到过类似情况,比如强奸犯罪。但是这种当庭翻供,并非意味着证据不足。诚知,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只是刑事证据材料的一种,而非唯一证明材料。当然,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对于所涉犯罪行为予以肯定,是办案机关很希望接受的。一旦犯罪嫌疑人不供或翻供,总会给侦查、审查起诉、审理等诸过程带来较大困难。
但是开庭翻供,意味着犯罪嫌疑人此前做过有罪供述,即曾在侦查时承认过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对于翻供,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解释,也对此种情形有了明确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三条之规定:
审查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结合控辩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以及被告人的全部供述和辩解进行。
被告人庭审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而其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
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但庭审中供认,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审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得采信其庭前供述。
所以,当庭翻供要让法院采纳,难度是很大的,除了要说明翻供原因,而且相应的翻供辩解需要有证据相互印证。
最后,关于受害人家属的举证问题。其实,强制猥亵儿童罪系公诉罪名,举证责任在检察机关。如前所述,当庭翻供不代表丧失了案件的定罪证据,所以受害人家属在无法提供证据的情况下,还可根据在案其他证据来认定罪名成立,并予以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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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是不成立的。
首先,既然强制猥亵罪属于严重的刑事案件,一般是不属于刑事自诉案件的,所以不存在需要受害人家属提供证据的事情。
其次,由于强制猥亵罪属于刑事公诉案件,那就是属于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直接受理的范围,相应的证据的收集都是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干的事,而既然案件能走到庭审的地步,那就说明公诉机关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缺陷,肯定有相应的证据进行佐证的,不容易推翻,否则什么证据都没有,那检察院怎么起诉?
再次,即便嫌疑人在庭审中否认,但是如果真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否认也没用,该怎么判就怎么判,在庭审中不认罪翻供的多了去了,大多该怎么样就怎么样。
所以,在猥亵罪中,证据的收集根本就不是其家属操心的事,这个问题在现实中是不存在的。
谢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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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表述,涉嫌构成猥亵儿童罪。
详见《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罪】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该类犯罪属公诉案件,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搜集证据,由检察院提起公诉。犯罪嫌疑人当庭翻供是其为自己辩护的权利,但是公安机关、检察院在对案件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被告有罪时,一般不轻易立案诉讼。即使翻供,在面对铁证以及事实面前,即使翻供也并没有什么用。补充一点,如果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要是都对自己所犯罪行以及犯罪行为供认不讳,那么公安机关以及检察院的同志就可以睡大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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