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房产纠纷与民间借贷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房产纠纷与民间借贷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起诉欠款属于债务纠纷吗?
上述问题问的应该是案由。
不同的欠款,对应不同的法律关系,案由自然也不同。比如甲借款给乙,乙不还,是乙欠款,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再比如甲卖乙一套房子,乙未付款,也是乙欠款,但属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因为题中并未明确欠款的基础法律事实,所以应当定何种案由尚不能明确,还是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以上,供参考。
不一定。这要看双方当事人之间到底是因为什么样的法律关系而产生欠款的?
常常有当事人把事情看的比较简单,认为对方欠自己的钱,自己怎么会不能胜诉呢?
实际的立案和审判的情况是这样的:立案时,负责立案的法官首先要弄清原告与被告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然后据此决定本院对这个案件是否有管辖权,也就是本法院是否有权受理这个案件;然后据此要求原告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
普通的当事人初次到法院立案,往往一次立不成,就是因为不懂如何立案的这些门道。这也难怪,即使是资深的律师,对于一些案件到底以何种法律关系立案也要斟酌再三。因为一旦将法律关系搞错,轻则诉讼请求得不到法院支持,重则即使想再改正,也无法挽救。
在法律上,“债务”与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债务”是不同的,法律上的债务泛指所有义务,并不一定就是因借款而产生的欠款,可以是因租赁产生的欠款(租金),也可以因交通事故产生欠款(赔偿),还可以是因为其他原因产生的欠款。因此,作为律师都不会简单地说“起诉欠款就是债务纠纷”。
结论:原告与被告之间是什么样的纠纷,要根据双方之间真实的法律关系来确定,请求被告归还欠款,只是原告的具体诉讼请求。
当事人主张名为房屋买卖,实为民间借贷,法院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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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现实情况为,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在到期不还给债权人钱后,这所房子就归债权人所有了,法院会将案子作为民间借贷的案子审理。而且这个合同涉及到流押条款,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因此关于将房屋买卖的条款会判定无效。
如果债权人想要达到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想要得到对方的房子的目的,其实可以和债务人签订两个合同,一个民间借贷合同,一个附条件的房屋买卖合同。
最关键的是附条件的房屋买卖合同,合同可以约定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这个房屋买卖合同才有效,债务人到期履行债务时这个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而且房屋的价款就是民间借贷合同的数额。
根据《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这连个合同是有效的。
那么债权人的目的就能达到了。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房产纠纷与民间借贷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房产纠纷与民间借贷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