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房产纠纷律师权限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房产纠纷律师权限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律师能公正吗?
律师到底应该是怎样的一个社会角色?勿容讳言,在相当多的人看来,律师是从事法律工作的,而一旦谈到法律,就自然地和公平正义联系在一起,因而认为,律师就应该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甚至有为数不少的律师本身,在自己的名片上印上天平的图案,并信誓旦旦自己的执业理念是“追求公平正义”。这些,都是对律师这一社会角色理解上的偏差。
那么,公平正义由谁来维护?当然是由处于居中地位、行使裁判权的法官来维护,裁判追求的是不偏不倚、刚正不阿,从而维护公平正义。因此说,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而律师不是裁判者,因而不是正义的化身。按照《律师法》的规定,律师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正所谓“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经常会有人质疑“律师为什么替坏人说话”?其实,律师既不是替坏人说话的、也不是替好人说话的,律师是替自己的委托人说话的。
无论是民事案件中的违约方、过错方或者侵权人,还是刑事案件中十恶不赦的被告人,都有着法律所保护的权利,比如辩护权,比如委托律师的权利。律师正是维护着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追求委托人权益的最大化。
律师这个工作职责:不是追求公平正义的工作!
1、律师这个工作是收人钱财,为当事人服务的工作!尽量为当事人争取最好的诉讼结果!
2、当然收当事人代理费后,为当事人服务也不能没有原则!
原则就是:不搞虚假诉讼!
不讲对自已当事不利的话!
不主动引用对当事人不利的法条!
不超越代理权限!
3、公平公正是法官的职责!
律师是法定的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主体。请看律师法第3条。律师力图维护的,是他的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注意:所维护的是合法权益,不是非法权益。相信大多数律师,会认识到这一点。如果利益冲突的双方都有律师的话,律师也只有维护合法权益,才能发挥作用。不能同意:法官才是公平正义维护者的这个观点,因为有这样一句话大家都有共识认同的:权力的副产品就是腐败,缺乏监督的绝对的权力,就会带来绝对的腐败。某种程度上来讲:律师代表各自的当事人参与到诉讼当中,实际上是代表各自的委托人对裁判权力进行监督,完全可以设想:如果没有律师参与诉讼,单凭、任由裁判权力去裁判,怎么可能有公正呢?即使是现在,都有律师参与诉讼的情况下,还会产生权力干预裁判的腐败事情,怎么能想象:假如没有律师参与的话,就没有腐败产生呢?这几年爆出来的,刑事错案的纠正,不是恰恰证明了,即使有律师参与,裁判还是会出错。
大部分律师能够做到公证。但遇到广州律师姚厅(河南人)的话,他为了钱财可以造假说谎(在法庭上)甚至不择手段的达到目的。他在广州替不少的放高利贷的老板充当律师,也不知道他赚了多少黑心钱!简直就是个流氓!我领教了!
律师同为法律职业共同体,同样肩负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使命。那就是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律师受当事人委托在当事人委托的权限范围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这个角度讲,律师是保证公正的一个不可或缺的角色。
律师本身并不能决定是否公正。因为案件的最终裁判权是在法院,而非律师手中,但一个案件的最终结果是否公正取决于案件参与各方的权益是否能够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而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在这个参与过程当中尤为重要。
律师不是能否公正的适格主体,却是维护公正得以实现的重要力量。
真正公平正义的律师很受欢迎,但真正做到公平正义也是很难。有一些律师尽给当事人出歪点子、瞎帮忙,甚至教唆如何如何钻法律空子、怎样怎样去规避风险。皆因拿了人家手软、吃了人家嘴短啊。
律师有权利去公安机关调查个人身份信息吗?
如果原告在起诉前,不知道被告的详细地址!你们说法院能立案吗?当然只有接受委托后,办理了相关合法手续后,律师也好,法律工作者也罢,单位才出据介绍信去派出所找所长签字后才给打印一份人口信息的!否则,吃错药了?谁没事去查个人的人口信息???最麻烦的一项事儿!
律师可以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携带律师事务所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律师证复印件等材料到派出所调取个人身份信息。对于律师调取个人身份信息每个地方公安机关的规定都不一样。
可以查询和案件当事人有关的个人身份信息(主要是户籍、暂住信息)。
就笔者办理的案件为例。
- 查询的范围仅限于案件的当事人,可能主要是被告或第三人的信息。
- 查询的目的是为了明确被告的身份情况,户籍情况,或暂住情况。
- 立案阶段,律师持法院开具的一次性补正告知书,即可去户籍所在的派出所或暂住所在的派出所查询。诉讼阶段,律师持法院的立案通知书,即可查询。部分派出所需要法院开具调查令,律师持调查令查询。
- 可以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查询,也可以去已经登记暂住信息的派出所查询。
应从价值位阶判断律师是否有调查权,而不能看各地的司法实践。
个人身份信息,评价为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应当没有争议,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问题是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属于什么样的权利?
作者认为,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涉及到人个自由。许多人理解自由时,将自由限定在于人的身体活动自由,事实上,权利处分属于自由的范围,如,财产处分,自然人的个人信息的处分等。
既然法律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那么,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以及律师当然应当“依法”。从律师调查权来看,刑事诉讼法已经给予了我们提示,即需要被调查人的同意,律师不能强制调查。从该意义上看,律师获得个人身份信息应当经过本人的同意,行政机关不能擅自允许调查。
律师调查权涉及到律师的执业秩序,一方面,涉及到律师的调查是否合法,主要是保障被调查人的权利;另一方面,赋予律师必要的调查权,也是律师开展职业活动的需要。问题是,律师执业秩序与自然人的自由价值冲突时,那个价值更高?
这个问题事实上没有争议,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高于律师的执业秩序。人的自由价值一般情形下高于秩序价值。但是,我们也不能绝对认为否认律师的职业调查权,其中,律师可以要求司法机关依法调取相关信息的间接调查权,可以补充直接调查权的不足。
律师仅能就相关案件,通过人民法院调查令的方式,去公安机关调查相关的个人身份信息,涉及自然人的个人隐私时,公安机关有拒绝权。
- 徐剑随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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