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房产纠纷有哪些证据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房产纠纷有哪些证据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门牌号可以作为证据吗?老家宅基地闹纠纷,门牌号可以作为证据吗?
你好,很高兴回答这个问题,每家每户都有政府颁发的户口本,上面有对宅基地的基本定位,详细的可以到街道和门牌号。只要是有门牌号并登记在户口本上,这就是不可动摇的证据。因为宅基地闹纠纷,估计是这块宅基地是空闲的,并且时间挺长了,让别人有机可趁,造成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混乱局面。这种情况下最好是先确认门牌号是否登记在案,然后再请村委会介入,有理有据的解决纠纷。希望能帮到你
第(一)一般土地纠纷案件必须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先由当地土地主管部门行政调处。当事人对行政调处不服时,才能按规定依照司法程序解决。未经行政调处的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面都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附属物,不得影响生产和在有争议的土地上兴建建筑物和变更附着物。
第(三)历史上已经达成有协议、协定,或已制定有乡规民约的,而这些协议、协定乡规民约并不违背国家法律、法令和党的政策的,予以维护,不合理的部分可以进行适当调整。
第(四)对过去因无偿占有或平调引起的纠纷应根据现行党的政策,作具体分析。通过仔细的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区别党在各个阶段的方针、政策,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合理的处理意见,切忌用简单、武断、一概而论等解决办法。
第(五)对过去因无偿占有或平调而引起的纠纷应根据现行党的政策精神和法律规定,保护原社队或个人的应有权益。
第(六)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争议未解决前,如无法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第五款的规定维持现状时,土地管理机关有权指定临时使用单位使用,以保护争议的土地,争议双方均须服从,不得借故破坏土地及其附属物,不得煽动群众闹事,或以其他非法手段强行占地。
第(七)处理土地纠纷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实事求是原则,从实际出发,参照历史变迁情况和现实使用情况,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的利益,合情、合理、合法地加以解决。
第(八)处理土地纠纷必须坚持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国家、集体的土地所有权,维护单位或公民个人的合法使用权。
第(九)处理土地纠纷涉及各有关部门的,应同有关部门共同协商,正确处理好部门之间的关系,进一步共同管好用好土地。
我觉得老家的宅基地闹纠纷,门牌号没有多大的作用,只能证明是你在村及社区的编号地址,宅基地土地存在争议,只要你找到拿出房产证及土地证,就好办,上面写有面积大小及分界线的,你可以找村组队长或社区区长来协商解决不行的话,你再找村委会主任及包村组干部来协商解决还不行,那你就找乡县土地所及房产所及司法所调解协商不成,就起诉到人民法院解决呗!
农村房屋门牌号和宅基地的关系是什么?
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也就是只有农村户口才能享受到。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 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三) 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至于门牌号和宅基地的关系,二者之间是没有直接关系的。
打遗产继承官司需要哪些证据?
谢邀请。
这个问题需要去(1)公证处处理,(2)律师会告诉准备那些资料。
公证处有一系列的表格,按照表格去做就可以。
因为,条文都一样,每人有每人的特点,细节还要有一定的专业人士指点迷津。
不走公证处的,不要律师的,费劲周折,也可能打不赢官司。
第一顺序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在诉讼中应当举证证明与被继承人之间享有继承权利的身份关系,(从诉状看,原告可能是其代理人与被继承人再婚或非婚子关系,诉讼主体之间的关系应叙述清楚),同时还要举证证明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死亡的证据(如被继承人父母死亡的,要提供证据证,其他享有继承权利的人,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参加诉讼,放弃继承权的,人民法院记录在案)证明被继承人的财产证据,被继承人生前所久税费,债务应清缴,多余部分作为继承的财产,否则,在继承份额內承担此项义务,另外,被继承人与原配偶是否在离婚时将共同财产进行处分?如没有离婚的情形,在继承财产中,被告享有一半的财产是不能与其他享有继承权的人进行分割的,(具体案情不清,举证大体三个方面己说明,供参考)
谢友情邀请,工伤,伤残等法律我倒懂一点,我自己做律师,经过一场,至于继承遗产法,我不内行,凭想像,一定具备与患产有关的法律亲情关系,分第一梯队,第二梯队,第三梯队,各按法律规定裁定所得遗产的,百分之几,因是外行,恕不卖弄,凉解,✌✌
随着家庭财产体量的不断增大和财产形式的日趋多元化,涉及继承的纠纷也呈现上升趋势。如果继承人要想通过诉讼方式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则应向法院提供如下必备材料:
1、证明被继承人已经死亡的文件材料,如医院开具的死亡证明、殡仪馆的火化证明、派出所开具的死亡销户证明等;
2、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继承关系的文件材料(以第一顺位继承为主),如派出所开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等,用以证明第一顺位的父母子女夫妻关系,以及这些人是否存在死亡的情况证明;
3、需要继承的遗产文件材料,遗产为房产的应提供房产证,为银行存款的应提供存折或者调取银行账户余额,为车辆的应提供车辆登记证等;
4、主张遗嘱继承的,应提供合法有效的遗嘱。
首先看是遗嘱继承还是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按照顺序继承就完事儿,遗嘱继承又要看遗嘱的类型和效力,有效遗嘱直接按照遗嘱继承就成。现在说到证据,如果遗产继承发生纠纷甚至对簿公堂了,证据就需要了,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遗产继承纠纷案一般而言需要以下证据:
(1)公安机关、医院关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被继承人的死亡日期的户籍资料或宣告死亡的判决书;亲属关系证明;
(2)被继承人主要遗产所在地的证明及遗产种类、数量及折价清单;
(3)被继承人生前债权、债务情况的证明;
(4)被继承人遗嘱原件,公证遗嘱的公证书,代书、录音或危急情况下口头遗嘱,及所附的两份以上证人材料;
(5)养子女、非婚生子女、形成抚育关系的继子女应提供收养、出生证明、形成抚育关系的证明材料;
(6)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亲笔书写的弃权书及有关证据;
(7)丧偶儿媳、女婿继承公婆、岳父母遗产的,关于自己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证明;
(8)关于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要求分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有关证明;
(9)医院关于继承人已怀孕的证明;
一审结案后新发现的证据包括什么?
所谓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是指在一审庭审结束前,该证据尚未形成或产生,或者虽然该证据已经形成或产生,但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该证据已经形成或产生的情况。
注意:
根据最新《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102条的规定,对于逾期证据进行放宽,并不必然导致证据失权,具体需要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予以酌定是否采纳。
故建议当事人在一审阶段尽可能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需要向法院申请调取的要及时申请,即使一审法院未调取到成功,在二审程序中也可向二审法院继续申请调查取证,且属于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房产纠纷有哪些证据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房产纠纷有哪些证据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