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房产纠纷官司律师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房产纠纷官司律师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律师接到很难胜诉(法律适用、事实、法理)的案子(民、刑、行政),会怎么处理?
律师接到很难胜诉(法律适用、事实、法理)的案子(民、刑、行政),会怎么处理?
一般来讲,一个案子非赢即输,有些案子,注定会输,不太可能赢。例如,交通肇事赔偿案件的肇事方,交通肇事把人撞上了,交警认定本方承担主要责任,这种案子根本就不可能赢。
但是越是这种案子,越需要律师介入。假定原告方诉讼请求是赔偿八十万元,经过律师的工作,以赔偿四十万元一次性调解结案,被告方无形中节省了四十万元,这种结果其实也是不错的。
律师
因此,遇到不太可能赢的案子,律师可以和当事人分析,如其花费大代价争取不可能的赢,倒不如以退为进,争取少输,同样可以最大限度争取对本方当事人有利的结果。估计这种思路,多数当事人会接受。
你好,根据你提出的问题,谈一下我的看法:
对案件来讲,确实有些容易有些难,我们所里一位律师曾经接到一个案件,打电话与对方沟通了两天就说服了对方,连诉讼程序都没有走,原因是他在法律上是完全得到支持的,分析了双方的利弊,如果对方想打官司,结果还是要赔偿这么多钱,而且自己的损失会更大。明事理的人都不会和自己的金钱及发展过不去,因此就顺顺利利的帮委托人拿到了应有了权益。
有些案子看起来,赢的机会非常小,可以说是已经败诉了,不管请哪个律师去办理,结果都不会很理想,这种情况就要建议当事人委托后败诉的风险,最后可能导致更大的损失,不仅仅是赔了律师费和时间,最终来讲还是建议当事人不要请为好,当然在风险以及可能导致的后果已经说清楚的情况下依然要请,那也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选择。
以上这两种情况都存在,但是极少会出现这种情况,既然当事人觉得有必要进行诉讼,那么至少对于当事人来讲自己是有机会胜诉的,至少觉得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才会寻求律师的帮助。对律师来讲,我认为既要分析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可能性好的结果是什么,同时也要给当事人指出风险在哪里,会不会有损失等等,通过自身的法律知识,来帮当事人进行全面的分析,让当事人有一个清晰的法律层面的认识,而不是自己的感觉。
其实现实情况下,既然可以到了打官司的程度,一般情况下都是有纠纷的,既然有纠纷肯定是各自认为各自的有道理,至少认为自己就算输也不会像对方要求的那种程度。因此,结果往往是对于很难胜诉的案子,或者就是输的案子,在结果上还是会保障到自己的权益。需要承担的责任并没有对方说的这么多。
对于刑事来讲,一般都是构成犯罪的,无罪的几率很少,毕竟公安机关不是随便抓人的,但是在犯罪嫌疑人有罪的情况下,依旧有从轻的情节,除了诉讼过程中保障当事人权益不受侵害以外,这些就是应该争取的地方,即使作为犯罪人也不是一棍子打死,没有为其辩护的权利,罪责刑相适应依旧是辩护的主要方向。
处理结果无非就是接或者不接。
接的话做好风险告知,不接,直接拒接就好,理由千奇百怪。
我补充一点因素,人。
绝大多数律师,并不是什么案子都接,什么人的案子都(敢)接。
尤其是风险较大的案件,从律师角度出发,如果当事人很较真(体现在非常多的细节上,老律师都门儿清),对结果极度看重,不如不接。
只说我自己的情况:很多案件结果还是比较容易预测的,并且有很多前提条件,但也至少能看到风险在哪里,主流的裁判倾向,收费高的案件(一般是只有委托后才可能做这一步工作)还会做具体地域甚至法院、法官同类案件的裁判观点整理,更精准把握诉讼风险。
做过这些工作后,风险在哪里,具体有多大风险,原被告双方各有哪些有利于自己一方的观点,一目了然。
和客户交代清楚诉讼风险,依旧信任律师一试的,即便很难胜诉,这样的案子也还是可以接的。
当然了,我不赞成,明知案件把握极小甚至必败,还忽悠客户一试的,这和诉讼风险不是一回事。这种情况下,比较建议鼓励客户与对方调解解决,或者说清楚了,诉讼目的仅仅是为了拖延,也算是诉讼目的达成了,也没问题。
当然,案件必败和必胜一样难以预测,因为律师能力问题把本来有机会的案件劝客户撤了诉或者调解了,原则上没办法追究律师的责任,这就看当事人自己把握了。
一个案子的开始,谁也不能下定律输赢。律师是法律搬运工,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但当事人知道事实全部经过深思熟虑的,添油加醋变通主体起诉。
在实际情况中的奇葩事情难以预料,尤其是人为所致,从简单演绎成复杂,可以把一个案子走向反向,还是存在的,这个与律师没有关系,就不能责怪。
由此,当事人如果朦朦胧胧,案子也就石沉大海。应该拿起法律武器维权。普通老百姓都知道湖南电视台寻情记节目组,对于离婚协议房产赠送给子女,必须支付为准,没有支付无效,众所周知。如果法院判决相反,从而降低法院公信力。
首先,如果是很难胜诉而不是必败的情况,我自己的通常做法是,征得当事人同意后,邀请本所在该案有专长或者经验的同事作研讨,必要时也可以跨所同行小范围研讨,看是否有突破点。
其次,如果研讨和论证有可行方案,会给出意见给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将不利后果及最坏风险如实向当事人披露 ,供当事人评估决策。
其三,难度大、败诉风险高的案件,我们会更加慎重。会更多强调风险,让当事人更慎重些。哪怕因此失去代理机会,也绝不在不披露风险的情况下贸然接受委托。
其四,当事人在充分了解诉讼风险,做好最坏心理准备,而律师研讨确有相对可行方案的,才考虑接受委托。
其五,一旦接受委托,必将全力以赴,在法律框架内,穷尽一切合法方式维护委托人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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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海一粟认为,律师对于在手案件的处理方法,以当事人的诉讼目的为导向。
1、律师受理案件不得承诺胜诉结果,就是不能“包打官司”。律师的办案能力,对于案件的胜败会有一定的影响,但是,一个案件能否最终胜诉,并不以律师的意志为转移。因此,律师受理案件时,不能承诺案件胜诉结果——律师执业纪律也不允许律师作出这样的承诺。
2、律师受理案件不以案件能否胜诉为前提。在上述前提下,律师在受理案件前会对案件的利弊作出自己的分析与判断,这样的分析与判断,供当事人在决定是否委托时作为参考。
当事人在决定是否委托律师时,一般会基于自己的诉讼目的:
(1)以胜诉为目的。这是大多数当事人在大多数案件中的目的。
(2)以减少损失为目的。这也大多数当事人在大多数案件中的目的。
(3)以查明事实或分清责任为目的。这类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会其他案件产生影响,因此,该类案件的诉讼目的,不在于胜败,而在于是否查明相关事实,分清相互责任。
(4)其他目的。这类案件,或者是当事人没有时间而委托律师的,或者是为了利用法律规定拖延时间,或者是为了宣传等。其中有些目的是合法,也些目的可能是非法的。
3、律师的处理手法。尽管当事人的诉讼目的各不相同,但是,律师处理案件的手法或方法,总是以法律为依据。不过,当事人的诉讼目的,会决定律师处理案件的具体方法。在此需要提出的是,如果律师以非法的手法处理案件,律师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会给予处罚的。
——这样的律师尽管有,但只是少数。没办法,各行各业,总会有害群之马。
法海一粟:运筹帷幄之中,决战法庭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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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房产纠纷官司律师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房产纠纷官司律师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